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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70年產權的商品房,70年后房子還屬于我嗎?

145****9783 | 2012-09-20 09: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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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3840

    房地產使用權到期后,要按土地證上的用地性質來劃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不經(jīng)過審批,交納費用后自動續(xù)期。
    而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要續(xù)期,通常要經(jīng)過相關部門的審批,并繳納一定的費用。房地產使用權到期后,產權所有人可以與政府重新續(xù)簽合同,優(yōu)先獲得原土地使用權。《物權法》明確規(guī)定,住宅使用權可以不經(jīng)過審批,交納費用后自動續(xù)期。但要續(xù)期,房屋產權人必須首先具有土地證,完整的房地產權僅有房產證是不夠的,只有拿到了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產證才能續(x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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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房子70年后的歸屬問題,的確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屬于你,租房的確要比買房子劃算。這樣說,并非故弄玄虛,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產權是物權之一種,按理說,這是一種永恒的權利,并不存在過期之說。問題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樣,放在哪兒都行,它必須建在土地上。與土地比較起來,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著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沒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這實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對公民私人合法財產進行絕對保護。比如說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個人財產之一。按理說,只要這個房子不倒,我對這個房子就有絕對的權利:占有、使用、支配、處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規(guī)定,土地是國有的,土地的**長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這個房子非常結實,還是要面臨何去何從的問題。這里面顯然存在著矛盾?! ∮袑<艺J為,在我國可以采取三個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yè)主聯(lián)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第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第三,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我個人認為,這三種方式都有不盡人意之處。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辦法,實質上是加重購房的負擔。當下,用來做房地產開發(fā)的土地都是開發(fā)商從政府那里高價“拍”來的。消費者化高價不僅買下了房子,還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權。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讓他們重新再買一次“土地使用權”。購房者反復掏錢,必有另一個主體反復受益,這種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和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本質上沒有什么太大的區(qū)別。這種方法,總讓人感覺難以實現(xiàn)。一個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個人建筑,這么大的規(guī)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時,這些人將上哪兒去住,即使能辦到,工作量之大不亞于遷移一個城市,將對社會造成怎樣的沖擊?舉個例子說。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數(shù)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說也有上百萬。如果按這個辦法實行,10年間要讓這上百萬的人離開原來的家,重新找住所,社會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寫字樓什么的,政府又哪來這么多資金進行收回?  總之,筆者對專家的建議是不敢茍同的。但是,房子七十年后怎么辦?這終究是一個問題,必須進行解決。依筆者之見,那就修改一下法律,去掉這個70年。規(guī)定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終于房子的使用壽命。也就是說,只要房子不倒,土地使用權就不會過期,當然土地仍是國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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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除根據(jù)社會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xù)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guī)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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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產權到期后讓人擔憂70年產權到期怎么辦?70年產權到期,房子難道就不是我的了嗎?這或許是購房者的一個疑問,不僅如此,還有40年、50年產權的房子,這些項目到期后產權會不會延長、續(xù)期如何續(xù),有沒有法律規(guī)定,對買了房的、打算買房的都是關乎切身利益的大事。在“以房養(yǎng)老”政策開始在一些地區(qū)試點時,“房子70年后怎么辦”的問題再次變得迫切和現(xiàn)實。剛在臨安買了一套商品房的胡杰說:“按照先前的慣例,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有償使用期滿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準的,期滿后的土地使用權由政府無償收回。”“屆滿”“未獲批準”“無償收回”這些字眼讓胡杰開始擔心自己房子未來的命運。一想到有一天自己傾全家之財買下的房子可能會不屬于自己,胡杰就惴惴不安。之所以胡杰有這樣的擔心,是因為我國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產權計算時間也是從開發(fā)商獲得土地時開始計算,而不是從購房人獲得房子的那一刻算起。**常見的也是產權時效**長的就是70年的住宅產權,而商品房住宅則多為40年或50年的產權。那么、40年、50年或者70年后,“我的房子還是我的嗎?或者說,要怎樣它才能繼續(xù)屬于我呢?”胡杰的困惑也代表了很多購房人心中的疑問。土地產權和房屋產權分離,到期后可續(xù)約產權要想知道房屋產權到期后怎么辦,首先要了解我國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qū)別就在于: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里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比較常見的是40年、50年和70年。也就是說房子的所有權是沒有期限限制的,只要房子不塌,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土地是國家的。根據(jù)項目的立項不同,租用國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產權為70年,工業(yè)、科教文衛(wèi)體綜合類用地產權為50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產權為40年。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還有一種情況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續(xù)期申請,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沒有批準續(xù)期的(即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jù)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雖然住宅產權期滿后可自動續(xù)期。但再次申請土地使用需要補繳多少土地出讓金,應該以什么樣的標準補繳,擁有房屋產權的業(yè)主是否愿意繳,能否繳得起,一旦有房屋業(yè)主不愿意繳納,土地上的房屋該怎么處理?這一系列的問題暫時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能夠回答。有些人悲觀地認為,雖然土地產權歸國家,房屋產權是個人的,但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后仍可能會出現(xiàn)“房隨地走、國家補償”的情況。畢竟房屋的價值隨著時間的推移會減少,土地的價值則剛好相反,而這也是人們會擔心產權到期后的根源所在。不過,有業(yè)內分析,這不太可能成為一種普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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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發(fā)布。意見明確提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xù)期的法律安排、細化規(guī)范征收征用法定權限和程序、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等。那么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了,要怎么辦?產權到期后讓人擔憂70年產權到期怎么辦?70年產權到期,房子難道就不是我的了嗎?這或許是購房者的一個疑問,不僅如此,還有40年、50年產權的房子,這些項目到期后產權會不會延長、續(xù)期如何續(xù),有沒有法律規(guī)定,對買了房的、打算買房的都是關乎切身利益的大事。在“以房養(yǎng)老”政策開始在一些地區(qū)試點時,“房子70年后怎么辦”的問題再次變得迫切和現(xiàn)實。剛在臨安買了一套商品房的胡杰說:“按照先前的慣例,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有償使用期滿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準的,期滿后的土地使用權由政府無償收回?!薄皩脻M”“未獲批準”“無償收回”這些字眼讓胡杰開始擔心自己房子未來的命運。一想到有一天自己傾全家之財買下的房子可能會不屬于自己,胡杰就惴惴不安。之所以胡杰有這樣的擔心,是因為我國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產權計算時間也是從開發(fā)商獲得土地時開始計算,而不是從購房人獲得房子的那一刻算起。**常見的也是產權時效**長的就是70年的住宅產權,而商品房住宅則多為40年或50年的產權。那么、40年、50年或者70年后,“我的房子還是我的嗎?或者說,要怎樣它才能繼續(xù)屬于我呢?”胡杰的困惑也代表了很多購房人心中的疑問。土地產權和房屋產權分離,到期后可續(xù)約產權要想知道房屋產權到期后怎么辦,首先要了解我國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qū)別就在于: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里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比較常見的是40年、50年和70年。也就是說房子的所有權是沒有期限限制的,只要房子不塌,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土地是國家的。根據(jù)項目的立項不同,租用國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產權為70年,工業(yè)、科教文衛(wèi)體綜合類用地產權為50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產權為40年。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還有一種情況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續(xù)期申請,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沒有批準續(xù)期的(即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jù)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雖然住宅產權期滿后可自動續(xù)期。但再次申請土地使用需要補繳多少土地出讓金,應該以什么樣的標準補繳,擁有房屋產權的業(yè)主是否愿意繳,能否繳得起,一旦有房屋業(yè)主不愿意繳納,土地上的房屋該怎么處理?這一系列的問題暫時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能夠回答。有些人悲觀地認為,雖然土地產權歸國家,房屋產權是個人的,但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后仍可能會出現(xiàn)“房隨地走、國家補償”的情況。畢竟房屋的價值隨著時間的推移會減少,土地的價值則剛好相反,而這也是人們會擔心產權到期后的根源所在。不過,有業(yè)內分析,這不太可能成為一種普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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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0年的概念是由于土地出讓的性質決定的,住宅用地是70年。土地上的房屋沒有70年的概念,一直都是樓主的。只有設計壽命的概念,一般50-60年。到了50-60年后,房子被拆遷,會有拆遷補償?shù)?。到?0年后,如果房子沒有被拆,那需要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繼續(xù)使用土地,但國家現(xiàn)在沒有出臺具體辦法,只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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