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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完整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重點需要包括哪些內容?

147****2791 | 2013-01-17 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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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4****7541

    《房地產買賣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內容: 1、 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2、 標的(即買賣的房地產)。 3、 房屋的成交價及支付方式。 4、 房屋交付時間及方法。 5、 房地產權過戶辦理及其承擔有關過戶稅費的約定。 6、 賣方的產權保證條款。 7、 違約責任。 8、 解決爭議的方式。 9、 合同的生效、中止、終止或解除條款。 1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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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因為合同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只要用的是房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管機關一般是不會干涉合同條款的,除非有明顯違反國家法律的,當然如果合同違法,自然也就無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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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個比較完整的家裝合同除了工程預算、設計圖紙以外,還應該包括關鍵施工項目的施工工藝、施工計劃以及甲乙雙方的材料采購單。

  •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根據(jù)《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對方,商品房買賣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見,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知的程序。沒有通知的,法院應該行使釋明權,要求主張解除的一方及時向對方通知解除。通知已經(jīng)送達,對方一旦提出異議之訴,主張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對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法院會如何裁判?作為法院,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訴訟實踐中,一般會依照法律規(guī)定所列舉的情形來審查主張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從而確認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期限   根據(jù)《合同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內行使解除權,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經(jīng)催告后違約當事人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才享有合同解除權。而且,當事人享有解除權后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則會喪失解除合同的權利;如果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jīng)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因此,對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來說,要保留好催告對方的通知手續(xù),在三個月內對方仍不履行的,另一方便可以解除合同了。同時違約一方當事人有權催告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在合理期限內行使解除權,享有解除權的一方收到催告后應盡早通知是否解除合同,否則超過規(guī)定期限就會喪失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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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1、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下統(tǒng)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2、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3、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4、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xié)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jīng)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xié)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5、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6、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yōu)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8、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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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房地產開發(fā)成本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讓金的估算可參照政府前期出讓的類似地塊的出讓金數(shù)額并進行時間、地段、用途、臨街狀況、建筑容積率、土地出讓年限、周圍環(huán)境狀況及土地現(xiàn)狀等因素的修正得到;也可依據(jù)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城市基準地價或平均標定地價,根據(jù)項目所在地段等級、用途、容積率、使用年限等因素修正得到。 2.土地征用及拆遷安置補償費。 (1)土地征用費。國家建設征用農村土地發(fā)生的費用主要有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水利設施維修分攤、青苗補償費、耕地占用稅、耕地墾復基金、征地管理費等。農村土地征用費的估算可參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guī)定進行。 (2)拆遷安置補償費。在城鎮(zhèn)地區(qū),國家和地方政府可以依據(jù)法定程序,將國有儲備土地或已由企、事業(yè)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土地出讓給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或其他建設項目使用。因出讓土地使原用地單位或個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新用地單位應按規(guī)定給以補償。它實際上包括兩部分費用,即拆遷安置費和拆遷補償費。 3.前期工程費。前期工程費主要包括: 房地產開發(fā)成本(1)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可行性研究所需費用。一般可以按項目總投資額的一定百分比估算。通常規(guī)劃及設計費為建安工程費的3%左右,水文地質勘探費可根據(jù)所需工作量結合有關收費標準估算。 (2)“三通一平”等土地開發(fā)費用。主要包括地上原有建筑物、構筑物拆除費用、場地平整費和通水、通電、通路的費用等。這些費用可以根據(jù)實際工作量,參照有關計費標準估算。 4.建安工程費。它是指直接用于建安工程建設的總成本費用。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費(建筑、特殊裝修工程費)、設備及安裝工程費(給排水、電氣照明、電梯、空調、燃氣管道、消防、防雷、弱電等設備及安裝)以及室內裝修工程費等。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建安工程費可采用單元估算法、單位指標估算法、工程量近似匡算法、概算指標估算法以及類似工程經(jīng)驗估算法等估算。5.基礎設施費。它又稱紅線內工程費,包括供水、供電、供氣、道路、綠化、排污、排洪、電訊、環(huán)衛(wèi)等工程費用,通常采用單位指標估算法來計算。 6.公共配套設施費。它主要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fā)小區(qū)內公共配套設施發(fā)生的支房地產開發(fā)成本出。其估算可參照“建安工程費”的估算方法。 7.不可預見費。它包括基本預備費和漲價預備費。依據(jù)項目的復雜程度和前述各項費用估算的準確程度,以上述1~6項之和為基數(shù),按3%一5%計算。8.開發(fā)期間稅費。開發(fā)項目投資估算應考慮項目在開發(fā)過程中所負擔的各種稅金和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征收的費用。在一些大中城市,這部分費用在開發(fā)建設項目投資構成中占較大比重。應根據(jù)當?shù)赜嘘P法規(guī)標準估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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