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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不能按時付款時,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142****3936 | 2013-02-25 19: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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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7****3033

    預售房地產的受讓人不按期給付價款的,按下列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
    (一)受讓人給付的金額達應付價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受讓人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向轉讓人支付延期付款違約金;
    (二)受讓人給付的金額不足應付價款百分之五十的,轉讓人可要求受讓人支付違約金。受讓人超過合同約定時間九十日仍不給付應付價款的,轉讓人有權解除房地產買賣合同。

    查看全文↓ 2013-02-25 20: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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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其實按揭房屋是生活中的普遍現(xiàn)象。在抵押貸款擔保合同中往往有類似的約定,在購房者不按時向銀行償還房屋貸款時,銀行可以直接從擔保人(往往是開發(fā)商)的帳戶中扣除相應款項,購房者隨后被要求支付相應價款或者退還房屋。

  • 1、認購人有權要求開發(fā)商繼續(xù)履行合同,簽訂預售合同。但有的法院對此不支持,認為法律不能強制平等主體的當事人訂立合同。2、在房價波動不大時,認購人有權要求開發(fā)商雙倍返還定金。3、在房價上漲明顯時,認購人除可要求適用定金罰則以外,還可以要求開發(fā)商賠償差價損失。如廣州法院對住宅的減價損失按差價的20%計算損失。

  • 對于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市住建委也明確警示,此類購房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其中,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發(fā)現(xiàn)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與其解除買賣合同;經紀機構發(fā)現(xiàn)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通知并協(xié)助售房人與其解除買賣合同。如果前期均未能發(fā)現(xiàn)造假的,后期被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將不予辦理房產證,并將其行為通報給相關貸款機構。據(jù)了解,按照北京房地產市場的現(xiàn)狀,因個人違約解除合同的,購房人須向開發(fā)商支付總房價10%-20%的違約金。而二手房交易中,個人違約退出合同的,至少須向賣方支付雙倍定金。

  • 一、買房者付了**,因銀行信用問題貸款批不下來,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具體的違約金依據(jù)所簽訂的購房合同里的約定為準。賣方無需承擔責任的。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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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貸款當然以貸款合同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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