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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房屋征收協(xié)議屬無效?

135****4319 | 2013-07-03 15: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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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9774


    1、房屋征收部門與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征收人訂立的征收補償協(xié)議無效;
    2、征收部門與不在征收范圍內的當事人訂立的征收協(xié)議無效;
    3、征收補償協(xié)議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4、合同當事人訂立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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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協(xié)議解除;(2)根本違約;(3)遲延履行;(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根本違約是指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遲延履行是指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jīng)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的,或者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其他解除情形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但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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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七種:1、房地產(chǎn)分離出賣,合同無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chǎn)和土地分別賣于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2、產(chǎn)權未登記過戶,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志,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fā)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xù),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并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3、產(chǎn)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chǎn)權為數(shù)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也無效。4、侵犯優(yōu)先購買權,合同無效。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已租出房屋時,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所謂“同等條件”,主要是指房價同等,還包括房價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5、單位違反規(guī)定購房,合同無效。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jīng)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單位違反規(guī)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系無效。有的單位以個人名義購買私房,產(chǎn)權也登記在個人名下,但實際上是單位出資,作為單位的固定資產(chǎn)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辦公或用作集體宿舍等,這種情況屬于單位變相購買私房,該買賣關系無效。凡享受國家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補貼,廉價購買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賣時,只準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機關,否則也無效。6、價格欺詐,顯失公平,合同無效。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經(jīng)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后才能成交。買賣合同生效后,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翻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或在成交后發(fā)現(xiàn)內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可要求同出賣人重新議定價格,協(xié)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7、非法轉讓,合同無效。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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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七種:1房地產(chǎn)分離出賣,合同無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chǎn)和土地分別賣于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2產(chǎn)權未登記過戶,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志,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fā)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xù),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并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3產(chǎn)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chǎn)權為數(shù)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也無效。4侵犯優(yōu)先購買權,合同無效。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已租出房屋時,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所謂"同等條件",主要是指房價同等,還包括房價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5單位違反規(guī)定購房,合同無效。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jīng)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單位違反規(guī)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系無效。有的單位以個人名義購買私房,產(chǎn)權也登記在個人名下,但實際上是單位出資,作為單位的固定資產(chǎn)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辦公或用作集體宿舍等,這種情況屬于單位變相購買私房,該買賣關系無效。凡享受國家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補貼,廉價購買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賣時,只準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機關,否則也無效。6價格欺詐,顯失公平,合同無效。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經(jīng)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后才能成交。買賣合同生效后,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翻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或在成交后發(fā)現(xiàn)內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可要求同出賣人重新議定價格,協(xié)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7非法轉讓,合同無效。根據(jù)《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的規(guī)定,下列房地產(chǎn)不得轉讓(包括買賣):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轉讓房地產(chǎn)條件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chǎn)權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4、共有房地產(chǎn),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5、權屬有爭議的;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 1、商品房買賣中開發(fā)商的項目開發(fā)違法沒有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手續(xù),不具備完備的法律文件,如未獲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預售(銷售)許可證》等,項目被確認違法,因此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會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出賣人應承擔購房者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2、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情形,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特別提示:在起訴前出賣人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可以認定有效。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出賣人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但是,在買受人起訴前出賣人已經(jīng)取得的,如果買受人再主張合同無效,法院可以不予支持。因此,若買受人欲以此為由主張退房的,應在得知該事由后抓緊時間立即主張,以避免因猶豫不決而喪失**佳訴訟時機。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第二、出賣人出于故意;第三、在起訴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3、出賣人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必須發(fā)生在房屋出售前,且出賣人存在故意隱瞞的情況。由于房屋在出售前已設定抵押,抵押權在先,因此,將直接影響買受人辦理產(chǎn)權登記。此時,買受人可以向法院主張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權在先;出賣人故意隱瞞。在購買商品房時,房屋買賣雙方需要簽訂一份正式的買賣合同,之后還應該到公證處辦理合同公證。買房過程中這一基本的環(huán)節(jié),是交易雙方訂立的一份契約,對交易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起到監(jiān)督、保護的作用。但是,有些賣房人為了追求經(jīng)濟利益,往往處處設置陷阱,買房人防不勝防,建議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委托律師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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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沒有去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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