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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所需的資料包括哪些?

154****1225 | 2013-07-09 15: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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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6****2918

    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所需的資料包括: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xiāng)證等,港澳辦、臺辦、僑辦出具的身份證明,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2)房地產(chǎn)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期房)。
    (3)內(外)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期房)。
    (4)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期房)。
    (5)房地產(chǎn)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現(xiàn)房)。
    (6)內(外)銷商品房預售(出售)合同(商品房首次交易)或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交易)。
    (7)國家機關、團體,國有企業(yè)應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購房的書面證明,事業(yè)單位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購房的書面證明,集體企業(yè)應提供職工代表大會同意購房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供董事會同意購房的決議。
    (8)付款憑證。
    (9)原來的購房合同,契稅憑證(二手房)。
    (10)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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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所需的資料包括: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xiāng)證等;港澳辦、臺辦、僑辦出具的身份證明,委托書及***人身份證明。 (2)房地產(chǎn)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期房)。 (3)內(外)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期房)。 (4)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期房)。 (5)房地產(chǎn)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現(xiàn)房)。 (6)內(外)銷商品房預售(出售)合同(商品房首次交易)或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交易)。 (7)國家機關、團體,國有企業(yè)應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購房的書面證明,事業(yè)單位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購房的書面證明,集體企業(yè)應提供職工代表大會同意購房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供董事會同意購房的決議。 (8)付款憑證。 (9)原來的購房合同,契稅憑證(二手房)。 (10)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 通常情況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當事人、標的物及其數(shù)量和質量、付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違約責任等。[1]一、當事人商品房的出賣人一般是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應注明其名稱、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號、住所及聯(lián)系方式等基本情況。買受人如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樣予以注明。如為自然人,則應注明其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住所及聯(lián)系方式等。二、商品房基本狀況首先要注明出賣人出售房屋的法律依據(jù),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證或建設用地批準證書號、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如為預售商品房,還應明確其預售許可證號。其次,要注明商品房的基本情況,包括具體位置、樓層、朝向、建筑面積及套內建筑面積等。其他裝修、裝飾等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三、價款及支付方式商品房的價款包括單價與總價兩種??們r可以按幢、套或單元計價,不論商品房實際面積與約定是否存在誤差,均不對其價格進行調整。單價是按商品房面積計價,可分為依建筑面積計價、依套內建筑面積計價和依使用面積計價三種方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價款支付方式一般有三種方式:第一,以所購商品房抵押貸款的方式付款,也稱按揭付款;第二,一次性付款;第三,分期付款。按揭付款方式,應明確約定買受人應支付的首期金額及支付時間與方式,向哪家銀行申請貸款,如貸款申請不獲批準時有關事項的處理等。如為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則應明確房款或各期房款的支付時間及方式。四、商品房交付使用方式及條件合同需明確商品房的交付時間與程序。通常由出賣人于合同約定日期前通知買受人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接受交付,買受人則于交付使用通知送達后按約定或通知指定的日期接受交付。合同應對商品房應當具備的使用交付條件約定,主要為商品房應具備必要的驗收文件,如建筑工程質量驗收、消防驗收、綜合驗收登記備案表等。買受人依照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對商品房進行驗收。五、公共配套設施設備條款由于商品房的正常使用有賴于各種公共配套條件的完善,因此合同對該部份應當予以明確約定。六、面積差異的處理當事人可對房屋面積的差異作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依照**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確定。七、產(chǎn)權登記的約定由于我國不動產(chǎn)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要件,因此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應辦理將房屋所有權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到買受人名下的登記手續(xù),合同對此應作明確約定。八、違約責任出買人的主要義務是提供合格的商品房,其主要的違約情形是未按合同約定的日期和標準交付商品房,承擔的違約責任方式主要為實際履行、賠償損失、修理或更換、解除合同。買受人的主要義務為付款并接受商品房,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實際履行合同、賠償相應損失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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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買賣合同公證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申辦此項公證,應到房屋所在地公證處提出,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一)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如果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代理人應提供授權證書。委托人不在本地的,其委托書應經(jīng)當?shù)毓C處公證。如果申請人居住國外,要提供經(jīng)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代理,并提供來往書信。(二)房產(chǎn)所有權證。(三)房產(chǎn)管理部門批準的賣房申請書和評議房價單等。(四)房屋買賣合同草稿。(五)如果房產(chǎn)屬賣房人與他人共有的,應提供其他房產(chǎn)所有權人同意賣房或放棄產(chǎn)權的書面意見。(六)如果是單位買房或賣房,就應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文件。(七)公證員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二、房屋買賣合同公證要審查哪些內容公證員受理后,應審查:(一)所出賣的房屋,產(chǎn)權是否明確,是否包括出賣房基地上的附著物(如樹木等)。(二)出賣的房屋是否為正在出租的房屋。如果屬于正在出租的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就有優(yōu)先購買權,應先征求承租人是否購買。(三)出賣的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有房屋或與其他人共有的房屋。如果是共有房屋,除需征得共有人同意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還有優(yōu)先購買權。(四)如果是有關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等購買私有房屋,是否經(jīng)過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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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必須做的一件事,不過在進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時,并不只是對合同進行登記,還需要提供其他材料,那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所需材料到底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所需材料: 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需哪些材料: 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的申報材料有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申請表、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商品房分層分戶平面圖、銀行進帳憑證、開發(fā)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預購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提交法人登記證書或者授權登記文件及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預購人是個人的提交身份證明、所購房屋是現(xiàn)房的須提交《房地產(chǎn)權證》、預購人是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提交經(jīng)重慶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審批辦公室審核同意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原件。 收費標準:住宅:轉讓手續(xù)費3元/平方米;非住宅:轉讓手續(xù)費按成交價的2%計費。(轉讓雙方各承擔50%)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 涉外商品房買賣中登記需提供的資料: 需提供的資料:(資料請自留復復印件) 1、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 2、商品房買賣事同示范文本; 3、商品房銷售專用發(fā)票; 4、進戶通知單; 5、商品房結算單; 6、住宅使用說明書較驗原件; 7、工程質量保證書較驗原件; 8、單戶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9、涉外人員公民護照較驗原件提供復印件; 10、涉外公證部門的公證書; 11、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若委托辦理還需提供:(1)委托人,受托人均為個人,提供委托公證書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校驗原件; (2)委托具有中介資質的房地產(chǎn)中介公司辦理,需提供書面委托書原件。

  • 1、認購書問題。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許多開發(fā)商在與購房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前,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交納認購款。開發(fā)商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一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開發(fā)商所銷售房屋倘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以向內部職工認購的名義進行銷售,俗稱內部認購;另一種情況是開發(fā)商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的是現(xiàn)房,開發(fā)商為購房人保留預訂的房屋,作為交換,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并交納一定數(shù)額的認購款,如果在規(guī)定的時間里,購房人不想購買該房屋,就可能無權要回所交納的認購款。 2、補充協(xié)議問題。 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開發(fā)商除和購房人根據(jù)《示范文本》所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外,還要求購房人簽訂一份補充協(xié)議,該補充協(xié)議的內容很多,由開發(fā)商的專業(yè)律師事先擬訂好。這種補充協(xié)議常包含許多對購房人不利的條款,如交房時間的確定、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共有面積的確定分攤、關于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開發(fā)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許多針對開發(fā)商的免責條款。比如有些開發(fā)商在補充協(xié)議中規(guī)定:“**部門有關文件批準的延遲、市政配套批準及安裝的延誤,導致開發(fā)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開發(fā)商有權按實際影響的時間而相應延遲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擔延遲交付房屋的責任。”由于補充協(xié)議大多含有建筑、房地產(chǎn)、法律等專業(yè)術語,一般購房人很難完全搞懂。因此,購房人不要急于和開發(fā)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先將補充協(xié)議拿回來,找專家進行咨詢,將補充協(xié)議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來,并對其進行修改。同時由于補充協(xié)議是由開發(fā)商擬定的,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很少,因此,應在專家的指導下,在補充協(xié)議中增加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如果開發(fā)商不能滿足購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購房人**好不要和開發(fā)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 3、售樓廣告問題。 開發(fā)商為宣傳、推銷其商品房,一般都散發(fā)售樓書,發(fā)布商品房銷售廣告,作出不少許諾。從法律角度來說,售樓書,廣告等都是開發(fā)商向不特定的對象發(fā)放的用以介紹其商品房的文字、圖片材料,主要是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優(yōu)勢,遠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此類廣告法律上一般視其為要約邀請,不能直接成為合同的內容。對于開發(fā)商的虛假廣告行為,購房人雖不能依據(jù)合同追究開發(fā)商的違約責任,但可以追究開發(fā)商發(fā)布虛假廣告的責任。根據(jù)《廣告法》第37、38條規(guī)定,發(fā)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不僅要承擔行政違法責任,而且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購房人發(fā)現(xiàn)受了虛假售樓書或廣告的欺騙和誤導,就要及時向**有關管理機關舉報,申請予以查處,或訴請人民法院要求責任方賠償損失。 4、樣板房問題。 目前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開發(fā)商都要設置樣板房或樣板間。購房人入住后,發(fā)現(xiàn)房屋和樣板房有差距,當購房人要求退房時,開發(fā)商卻認為樣板房不是“樣本房”或“樣品房”,設置的目的是為了推銷商品房。在購房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商品房與樣板房不一致時,購房人有權退房,因此購房人無權要求退房。事實并不如此。《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1條明確規(guī)定,開發(fā)商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開發(fā)商未作說明,致使購房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人可以根據(jù)《合同法》關于重大誤解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購房合同(變更還是撤銷購房合同由購房人進行選擇)。 5、質量問題。 有些購房人認為,商品房竣工后已經(jīng)過**主管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才允許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應當出現(xiàn)質量問題。而且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開發(fā)商在交付商品房時,應同時向購房人交付《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這兩書已對商品房質量的細節(jié)作了規(guī)定,是購房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也就沒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商品房的質量問題。但事實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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