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講,商品住宅土地的取得方式都是出讓,而不是劃撥。劃撥土地上建設的住宅不可能是商品房。
全部3個回答>劃撥土地是否可以自建商品房出售
146****3542 | 2014-01-24 10: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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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654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第五條 未經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查看全文↓ 2014-01-27 09:12:09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shù)厥?、縣人民**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 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承租人。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按期清償債務的擔保的行為。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抵押人,抵押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第十一條 轉讓、抵押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抵押;轉讓、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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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9124
可以轉讓,以前的土地都是劃撥的
查看全文↓ 2014-01-26 11:58:38 -
137****3468
第一條
查看全文↓ 2014-01-24 21:48:01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
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shù)厥?、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 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承租人。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按期清償債務的擔保的行為。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抵押人,抵押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
第十一條
轉讓、抵押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抵押;轉讓、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 -
132****1570
經主管部門批準,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登記手續(xù)。
查看全文↓ 2014-01-24 11:03:42
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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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并批準抵押,核定出讓金數(shù)額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定抵押合同?!?/p> 全部3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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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令第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第六條、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建設部令第96號《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報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后持批準文件去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交易,在土地管理部門見證交易后申請政府下達《劃撥決定書》,再持《劃撥決定書》申請土地登記。2、至于公證,他只能證明當事人在某一個特定的時間作出的某一具體的民事行為,不能與土地登記這種行政行為所抗衡。故,公證對于你這種情況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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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劃撥性質的土地是國家無償讓與使用的,多針對公益事業(yè)或國防外交需要,基于土地使用的無償性,沒有支付土地出讓金之前,是不能抵押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第五十一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yōu)先受償。3 如上述規(guī)定,如果抵押,要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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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物權法》第180條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二)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區(qū)分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但實踐中以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的方式并不少見,現(xiàn)行的行政法規(guī)與部門規(guī)章主要是在如何抵押的問題上有諸多的分歧。一種司法規(guī)則認為,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才能與附屬建筑物一并抵押?,F(xiàn)行有效的國土資源局《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5條與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5條都采取了這種做法。另一種司法規(guī)則認為,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1條,沒有否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可用于抵押,而是要求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其土地使用權是劃撥取得的,在實現(xiàn)抵押權時,必須先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的款項,抵押權人才能就剩下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本質上,兩種做法都是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為出讓土地使用權,也符合使用權主體不享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交換價值的法理。二者的區(qū)別僅在于,是在設定抵押權之時就轉變土地使用權形式,還是在實現(xiàn)抵押權時補正瑕疵并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從法律位階和現(xiàn)行的司法實務來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事后補繳出讓金更符合當前的做法。二、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人須提交的文件。(《XX市國有土地登記工作程序》)1、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書(原件);2、《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3、《房屋所有權證》(有地上物的,復印件);4、房屋他項權利證明書(有地上物,復印件);5、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6、土地估價報告或抵押權人認同的土地價值(含在建工程)證明(原件);7、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劃撥用地抵押的文件(復印件);8、抵押人為股份制企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會同意抵押的證明(原件);9、以共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原件);10、抵押人為國有企業(yè)的,提交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11、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企業(yè)提供當年年檢合格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2)社會團體提供民政部門核發(fā)的登記證書;(3)自然人提供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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