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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產,只有一方名字,這一方能單獨賣房嗎?

151****9434 | 2014-02-10 16:31:19

已有2個回答

  • 154****7548

    如果是夫妻共用的財產要同意出售證明,本人拿著房本也可以買賣但是只限于全款,如果之后對方不同意而且已經做完權屬登記買房人又是善意取得的話那么你追回房子基本上就很渺茫了

    查看全文↓ 2014-02-12 09:29:05
  • 151****2482

    登記在他的名下他是可以一個人賣的,但是你及時發(fā)現的話有辦法可以阻止,該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便是他賣給他人了,所得的賣房款也有你的一半。深圳房地產率周爭鋒

    查看全文↓ 2014-02-10 16:52:27

相關問題

  • **好找中介咨詢一下或者幫忙操作一下。不需要貸款的話無所謂,根本不用兩人一起,以你個人名義就行,需要貸款買房有實際困難要中介幫忙,以你個人名義貸款,大不了要他郵寄、傳真一個聲明之類的,由你全權代理就行了。不知道你是否涉及到貸款。 如果不涉及到貸款那很簡單,你以個人名義直接購買就行了,可以直接買,購買之后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如果不公證的話; 如果你需要貸款的話,那需要你們兩個的結婚證身份證,還需要本人簽字,因為是連帶貸款人。(男方的確不能回來,你可以找中介和擔保公司操作一下,一個人能還貸,應該可以缺一方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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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所以不管一人還是兩人在場都屬于共同財產。因此可以以一人名義買,不一定需要另一方到場,但是房子屬于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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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須要簽字。只要夫妻倆是合法夫妻,有結婚證,那么,在變賣屬于夫妻共有或是夫妻任何一方名下房產時候,都是需要夫妻倆持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住房房產證,契稅證,兩人戶籍所在地住房情況證明,一起去房管辦理簽字手續(xù),才可以賣掉住房給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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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財產屬雙方共同所有,因此處分必須雙方共同簽字。一切以房本為標準,如房本是兩人姓名簽定買賣合同時必須夫妻雙方到場簽不可代簽與委托。擇解:1:夫妻一方擅自賣房是否屬無權處分?無權處分在法律上是指沒有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而處分他人財產。那么,房屋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一方未征得對方同意擅自出賣是否屬于無權處分呢?作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處分權自然由夫妻共同享有,雖然夫妻之間對于日常生活事務享有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房屋買賣屬于處置家庭資產的重大事項,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處分的權利。因此,出賣房屋的一方雖然也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但其未經對方同意而出賣的行為也屬于無權處分。2:一方無權處分是否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成立,如無特別約定或法律上的規(guī)定,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雙方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如無特別約定,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在買賣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使賣方在出售房屋時對出售房屋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只影響到房屋能否順利辦理變更登記,對于物權變動的原因(即合同的生效與否)并不產生影響。即一方是否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司法實踐中關于夫妻一方出賣共有房屋的情形,可以歸納為以下三種:1、登記在一方名下,登記的產權人單方出售;2、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出售;3、登記在雙方名下,其中一方出售。上述情形均屬無權處分,但在不存在買賣雙方惡意串通等合同無效的情形下,房屋買賣合同應均為有效。即使沒有證據證明出賣房屋為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也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3: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的,買房人無權要求辦理過戶登記,已經辦理過戶登記的,應當撤回原房屋登記;已經交付房屋的,買房人應當退還房屋。當然,賣房人應當退還房款。因合同無效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責任,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損失,損失包括房價上漲的差價損失、利息損失、交易費用損失等等。4:遇到不誠信的賣家,夫妻一方主張合同無效,不配合履行交房等合同義務,買方怎么辦?誠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因此法律規(guī)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對買房人的利益也給予一定的保護?!段餀喾ā返?06條規(guī)定了所有人追回權的同時,也賦予善意買房人以善意取得為由對抗所有人的追回權。通俗的說,如果買房人在購房時為善意,沒有和賣方惡意串通的情形,并且以合理的交易價格購買房屋,并且辦理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買方有權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主張不知情的賣方配偶,無權以不知道或者不同意為由撤回房屋交易。因此,如果買房人構成善意取得,賣房人不配合辦理交房,或不履行其他合同義務,買房人可以起訴對方要求履行,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判決后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5:夫妻一方擅自賣房,另一半如何維權?如果發(fā)現共有房屋被配偶擅自出售,合同已經簽訂但是尚未辦理過戶,或者過戶手續(xù)尚未辦理完畢的,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依據《物權法》第106條第一款追回相關房屋。程序上,應及時向房屋登記部門申請異議登記,并且在異議登記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行使追回權。如果房屋已經完成過戶登記,配偶一方可以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提起離婚訴訟并且要求對方賠償相應的損失,如果受害配偶一方不想離婚,可以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的規(guī)定,在不提出離婚的前提下,要求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為了防止配偶轉移財產,在提起上述訴訟的同時,應當及時申請訴訟保全,將對方取得的售房款予以凍結。為了預防共有房產被配偶擅自出售,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利,律師建議婚后購買房屋時**好將自己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如果購房時沒有登記為所有人,盡可能將自己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這樣如果沒有自己的同意,對方是難以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買房人也難以通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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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下四種情形的房屋不可以進行轉讓:(1)未依法登記取得房產權證書的;(2)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3)權屬有爭議,尚在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中的;(4)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的。所以夫妻共有房產是不能由一方單獨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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