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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可以繼承嗎?

158****2688 | 2014-03-11 12:20:52

已有5個回答

  • 151****6256

    公房辦理很麻煩的,要所有子女全部到場,不管戶口在哪里,只要是他直系的子女都必須到場簽字才可以辦理,而且公房也沒法買賣的,詳細情況建議您到房管局或者公證處去了解了解!

    查看全文↓ 2014-03-14 09:35:34
  • 152****4584

    可以的,這個沒有問題的

    查看全文↓ 2014-03-14 09:25:11
  • 151****1671

    變成產權直接做一次買賣就好了。如果你沒有房子就交點契稅。。。而且如果想知道你弟弟是不是已經改名字了,你用它的物業(yè)地址去房地產交易中心、拉一個產調,這樣就可以看到這物業(yè)地址的產權人名字了。
    。。你父母健在就直接過戶給你就好了。不用其他兄弟姐妹同意。。

    查看全文↓ 2014-03-14 09:04:40
  • 134****2493

    公房不能繼承,但可由共居人繼續(xù)承租。你買房時老頭已不在,則這房是你自己的,沒有子女的份。子女要求分割售房款沒有道理。

    查看全文↓ 2014-03-12 13:26:48
  • 143****9535

    公房不可以繼承,只有優(yōu)先承租的問題。 詳細情況可電話或QQ聯(lián)系北京婚姻家庭 劉大來律師

    查看全文↓ 2014-03-11 12:30:18

相關問題

  • 不能。 法律規(guī)定可以繼承的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有住房不屬于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權利,不同于普通的財產權利,公民僅有居住該房屋的權利但沒有處分權。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但前提條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 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該前提條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間應當協(xié)商確定承租人。協(xié)商不成的,由公房產權人根據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狀況書面確定承租人。 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權是不能直接轉給某一人的。房屋由誰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確定,然后向公房產權人提出書面申請并辦理更名手續(xù),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親屬因不是共同居住人無權干涉。 如果某人瞞著其他共同居住人去辦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續(xù),那是違法的和無效的。出現爭議后,權益受到侵害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到房管部門要求撤銷更名,或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承租人。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xù)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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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有住房承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 第一,從權利屬性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有明顯的物權特征,是與用益物權相似,承租人作為權利人有權更完整地行使其權利并受到法律保護,這些法律行為包括轉租、轉讓,當然也應當包括繼承。 第二,從權利取得方式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是基于單位職工工作貢獻大小、家庭人口及其他住房等情況產生的,不僅是賦予個人的價值回饋,更體現為個人和家庭的權益,因此從這種途徑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可作為“遺產”在家庭和親緣關系間進行繼承。當然,由于分配取得的公有住房仍然屬于社會公共資源,在繼承方式上應當有別于其他私人財產。 第三,從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發(fā)展進程看,住房制度改革使公有住房承租權取得方式發(fā)生了質的變化。一是允許公有住房承租權通過有償交換的方式,實現其交換價值。二是公有住房的承租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購買。這即認可了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作為一項財產權利。因此,隨著市場發(fā)展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有住房承租權的性質已經發(fā)生了轉變,從計劃經濟時期簡單的福利待遇載體,轉變?yōu)槭袌鼋洕鷹l件下,具備商品交換的標的物,其財產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三是公有住房承租權在拆遷過程中可獲得補償。公有住房拆遷時,其承租人是符合補償標準的。這也承認了公房承租權具體財產性,而可繼承是財產性的重要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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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是不可以繼承的,依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公房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因此以確定公房繼承為內容的遺囑無效,如果你是公房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則可以在公房承租人死后,去產權單位辦理變更登記,繼續(xù)承租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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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有住房承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 第一,從權利屬性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有明顯的物權特征,是與用益物權相似,承租人作為權利人有權更完整地行使其權利并受到法律保護,這些法律行為包括轉租、轉讓,當然也應當包括繼承。 第二,從權利取得方式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是基于單位職工工作貢獻大小、家庭人口及其他住房等情況產生的,不僅是賦予個人的價值回饋,更體現為個人和家庭的權益,因此從這種途徑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可作為“遺產”在家庭和親緣關系間進行繼承。當然,由于分配取得的公有住房仍然屬于社會公共資源,在繼承方式上應當有別于其他私人財產。 第三,從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發(fā)展進程看,住房制度改革使公有住房承租權取得方式發(fā)生了質的變化。一是允許公有住房承租權通過有償交換的方式,實現其交換價值。二是公有住房的承租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購買。這即認可了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作為一項財產權利。因此,隨著市場發(fā)展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有住房承租權的性質已經發(fā)生了轉變,從計劃經濟時期簡單的福利待遇載體,轉變?yōu)槭袌鼋洕鷹l件下,具備商品交換的標的物,其財產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三是公有住房承租權在拆遷過程中可獲得補償。公有住房拆遷時,其承租人是符合補償標準的。這也承認了公房承租權具體財產性,而可繼承是財產性的重要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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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原理,只能是私有財產才可以繼承。公房屬于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公房承租人只有租住權,沒有處分權。公房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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