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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拆遷 宅基地方面的法律援助

144****0196 | 2014-05-28 09:10:46

已有5個回答

  • 146****8455

    朋友,你和你的父親的關系不是養(yǎng)父與養(yǎng)子的關系,不得解除父子關系。如果你和你父親分家了,他應當把你應得的一份宅基地給你。萬一不給,可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查看全文↓ 2014-05-30 09:38:14
  • 152****3350

    按照你講的,你的父母于2000年離婚,離婚后終審判給你們母子兩間北房,宅基地在兩年前父親拆遷搬走,被他全部占去,所以你們面臨,拆遷補償只有房產補償,沒有宅基安置。這里面就有一個問題,以前離婚判決是有房產的,這房沒有建在空中,是有宅基地,并不僅是房子所含的面積甚至含公共的出路、院子等大約是總宅基的一半,現(xiàn)在一拆遷你們的宅基蒸發(fā)了,這是不對的。但是,你父親已先于將宅基占去,這并不是你們的過錯,村集體愿意將全村都劃給別人做宅基地都無所謂,但不能侵害你們母子的合法權益。現(xiàn)在說,宅基已經沒了(前面別人占了),那是沒有道理的。那屬于村集體的過錯,也不應你去要,也不好要。再說大隊愿意劃,多少跟你沒關系,你僅確保你不少得就行了,關于父親多得的,讓他們去找,你別參與。
    另外你們所補償?shù)恼蛟S不到2分7,應該申請小戶型(兩人份)的宅基,總要能蓋房子。你們可以向婦聯(lián)等部門呼吁一下,畢竟你母親帶著你也挺不容易。
    下面有申請宅基地的相關政策希望對你有幫助。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1)因結婚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2)原住宅影響村鎮(zhèn)規(guī)劃或因國家、集體建設需搬遷的;(3)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4)經市、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定居,農村確無住房的
    農村村民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1)非本村村民; (2)出賣、出租住房或將住宅改為經營場所又申請宅基地的; (3)原有宅基地能夠解決分戶需要或一戶多宅的; (4)村內有空閑地又占用農用地的; (5)不符合村莊建設規(guī)劃的; (6)其他不宜批準的。

    查看全文↓ 2014-05-30 09:05:17
  • 155****0704

    敵對的兩方永遠都不會站在同一陣線上,所以無論高與低都不會被認為是公平

    查看全文↓ 2014-05-29 19:55:35
  • 154****3496

    敵對的兩方永遠都不會站在同一陣線上,所以無論高與低都不會被認為是公平

    查看全文↓ 2014-05-29 11:07:04
  • 153****5518

    不要急手先你是吃國家底保,國家不會不幫你的還有你爸爸是一個老人了他們不會對你下黑手的,你沒有房產證可以讓臨居做為證明,你放心你和你爸會有一個溫暖的家的?。。?/span>

    查看全文↓ 2014-05-28 09:16:33

相關問題

  • 任何糾紛都可以尋求法律幫助啊

    全部3個回答>
  • 《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guī)定?!段餀喾ā酚腥缦乱?guī)定: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第一百二十一條 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獲得相應補償。綜上所述,村委會說不給補償,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你完全可以依法,并有充足的理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估計村委會可能貪污你的補償款了)。建議你到當?shù)貒临Y源部門去具體咨詢一下補償標準,并反映相關問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實在不行可以向法院起訴。

    全部11個回答>
  • 如果不給補償?shù)脑?只能去起訴他了。

    全部9個回答>
  • 看你當?shù)禺敼俚男暮诓?/p> 全部8個回答>

  • 早在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就規(guī)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2004年,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進一步強調指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同年,國土資源部印發(fā)《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其中第十三條也明確規(guī)定:嚴禁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此外,**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5條的規(guī)定:農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給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給不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該房屋買賣合同一般應認定無效。表面看來,放開農民宅基地房屋入市,可以增加農民“融資渠道”,甚至讓農民的財富“迅速**”,但實際上,國家嚴格限制宅基地在非集體經濟成員之間的流動,正是為了保障農民的居住條件和居住安全,保護農民利益。宅基地是農民的基本福利制度,《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睂τ诙鄶?shù)農民而言,出售宅基地房屋后再次置業(yè)將比較困難,從而可能帶來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因此,我國對農民宅基地房屋轉讓一直采取比較慎重的態(tài)度。另外,我國實行的是“房地一體”原則,即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這也意味著,農村房屋在轉讓的同時,宅基地使用權也一并轉讓。但是,農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而不享有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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