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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與訂金有什么區(qū)別 如何區(qū)分定金與訂金

147****2881 | 2016-07-05 10: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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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6828

    定金和訂金雖然在中文讀音上相同,但在購買商品房時卻意義相差甚遠。一字之差,會對你的合法權益帶來不同結果。正規(guī)的用“定金”,“訂金”不具備法律效應,下面來看看他們的區(qū)別與分類。 “定金”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作為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根據**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定金的類型和適用主要有如下幾種: 1、訂約定金?!敖忉尅钡谝话僖皇鍡l規(guī)定了訂約定金。訂約定金即立約定金,其設立是為了擔保主合同的簽訂。訂約定金的特點是,其法律效力的發(fā)生與主合同是否發(fā)生法律效力沒有關系。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議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在其所擔保的訂約行為沒有發(fā)生時,對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要實施定金處罰。 2、成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了成約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約定的定金,稱之為成約定金。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成約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則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當事人約定定金并明確表示定金的交付構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該定金具有成約定金的性質。但是,為了鼓勵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實際交付定金,仍應當承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約定金?!敖忉尅钡谝话僖皇邨l規(guī)定了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以定金做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即支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雖然以承擔定金損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約的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況下,解約方仍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4、違約定金?!稉7ā返诎耸艞l對違約定金作了規(guī)定,"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補充規(guī)定。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稉7ā芬?guī)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解釋"進一步對"不履行"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guī)定。一是明確規(guī)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既要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規(guī)定。對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受定金處罰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guī)范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guī)定,定金與訂金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fā)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guī)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guī)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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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我們常常在新聞報道中看到這樣的案例,在買房過程中,交了定金,后來又反悔不買房,定金卻要不回來,于是告上法庭,然而法律卻不支持。現實中我們常常也是弄不清定金和訂金,定金和訂金到底哪個才是法律確定的概念?這些概念到底有什么區(qū)別呢? 定金與訂金的區(qū)別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概念:它既是履約的保證,又是一種支付,同時還是一種賠償,即通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來表明合同雙方有意并要真誠履行簽訂的合同。比如,如果購房者違約,定金不退,如果開發(fā)商違約,就要向購買方雙倍返還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規(guī)定定金的靈敏額不能超過合同總價的20%. 在房產交易過程中,訂金只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因此,在購房者簽訂《預購臨時協議》時,真正的預購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夠成立,還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tài),這與定金合同有著重大差別。因此,預購訂金不是定金,定金罰則也就不適用于此。訂金與定金的**基本的區(qū)別就是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一方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或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訂金適用這樣的罰則,只會存在返還或沖抵價款的作用。 “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guī)定。出現在房屋認購書中的“訂金”,其業(yè)主或賠償僅僅是單方的,是購房者對開發(fā)商的保證。在開發(fā)商如果違約是否雙倍返還的問題上并不明確。如果開發(fā)商違約,只要退還訂金即可。 “定金”是規(guī)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種擔保形式;而“訂金”并非法律語言,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兩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買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買方違約則定金將賣方沒收,賣方違約則必須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買方交付的是“訂金”,那么不論哪一方反悔,賣方都只須原數退還“訂金”。 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開發(fā)商必須持有《預售商品房許可證》才能賣樓花,而且不管是預售商品房還是正式的商品房買賣,都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比如:開發(fā)商收取了2萬元錢后,并沒有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那么兩者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并沒有形成。而《擔保法》規(guī)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條款又只能是主合同的從合同,那么在房屋買賣合同沒有形成的情況下,客戶向開發(fā)商交的2萬元錢就可能是“訂金”,也就不存在開發(fā)商可以“沒收”這2萬元的問題。而“訂金”是應當退還的。但是,如果當時雙方簽訂了書面的預售商品房合同,則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那么買方反悔不買時,開發(fā)商就完全有權沒收定金。 廣大購房者必須注意的是,消費者與開發(fā)商即使簽訂了書面商品房預售合同,實際上也還只是一種意向書。在房屋實際交付時,雙方須另行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購房者只有在與開發(fā)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交付了購房款、拿到開發(fā)商開具的發(fā)票后,才能向主管部門申辦產權證。 關于定金和訂金的區(qū)別就是這樣了。在現實購房過程中,定金和訂金一定要區(qū)分清楚,這關系到一筆錢的支出是不是能夠得到你想要的。定金是在書面合同中明確以“定金”字樣,所約定的一種債的擔保形式。而其他的一些諸如訂金、押金、預付款之類的,不能認定其性質為定金,不能適用法律規(guī)定的定金罰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購房權益維護社訂金可退定金一般不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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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購房者在看中一套房子后首先要簽認購書,并支付一筆預付款項。提醒消費者此時要明確所交款項是“定金”還是“訂金”,因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訂金”只是預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擔保債權的作用,在開發(fā)商違約不簽訂合同的情況下,無法得到雙倍的返還。而“定金”則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在商品房銷售中,定金罰則同樣適用,即“因買受人的原因導致無法簽訂合同定金不退,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無法簽訂合同的出賣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不過,定金罰則還有一個前提,那就是開發(fā)企業(yè)必須在取得房屋合法的銷售證件后,才能收取買房人的定金。林律師說,所謂房產取得合法的銷售證件,也就是說該項目符合預售條件,簡言之,對于期房,開發(fā)商只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才能對外公開發(fā)售,才能收取買受人的定金。 因此,作為消費者,還應先搞清楚開發(fā)商是否有合法的銷售證件,是否有權收取定金。在不具備合法銷售證件的條件下,開發(fā)商如果提前向社會發(fā)售房產,則買受人認購時交納的只為保留金,購房者隨時可以選擇退房,保留金如數退還,對購房者的約束力較小。而且開發(fā)商在沒有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收取客戶的定金,本身也是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

  • 定金與訂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它們在法律上的意義卻是天壤之別,定金是在履行了承諾后可以返還或者充作購買資金的,而訂金則屬于購買本金的一部分,是不可以退還的。具體內容請閱讀下面的購房定金與訂金的區(qū)別了解。 購房定金與訂金的區(qū)別是什么 “定金”指為保證合同的履行,消費者預先向家具銷售者(賣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據《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一方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如果無約定,當收受定金一方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交付定金一方違約時,“定金”不返還?!岸ń稹钡目傤~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 。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一般情況下,交付定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另外,根據《關于規(guī)范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后,訂金應當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 定金與訂金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 一、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二、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fā)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三、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guī)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guī)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四、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購房者在交付訂金后不購買預訂房屋的,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屬于以下情況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 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 訂金的法律定義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 另外,根據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發(fā)布的《關于規(guī)范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訂金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購房者在支付訂金后,不購買預訂房屋的,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屬下列情況,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 (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 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guī)范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guī)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訂金不具備定金性質,從法律上來講,即使訂金給付方違約,收受方也應予以退還。 定金罰則 1、定金罰則具體內容 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2、定金的適用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2.1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需要定金的實際交付。 定金如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不訂立主合同時,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2.2主合同必須有效。 這是由定金合同的從屬性所決定的。如果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即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卻不一定無效。 2.3當事人不履行債務且無法定免責情形。 3、《擔保解釋》對適用定金罰則的幾種特殊情況作出的規(guī)定: 3.1視為不履行被擔保的債務的情況。 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2 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的定金罰則。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 在進行房屋買賣的過程中,無論是商品房預售還是二手房交易,為了確保交易的順利實現,購買方難免要面臨交付“定金”的局面。也有人稀里糊涂地就交了“訂金”,而這一字之差,可以說是“差之毫厘,謬以千里”。 定義解析: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而“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真實案例解析: 市民李女士在鹽城市區(qū)某樓盤售樓處看中了一套房子,當即交了2萬元以表購買意向。然而,李女士在辦理房貸時,卻發(fā)現自己不能按照首套房政策來辦理貸款,因此要付60%**款。李女士覺得一下子要拿出60%的**款壓力較大,就來到售樓處要求拿回那2萬元,卻被告知交的是“定金”不能退回。 市12315的工作人員前往協調時發(fā)現,李女士當時交了2萬元之后,拿回的條子上寫的就是“定金”。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開發(fā)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但若是買家不履行合同,根據《擔保法》第六十九條,是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的。 12315中心提醒市民,在購房前做充分的考察,預估到購房風險的存在,避免糾紛發(fā)生。同時,開發(fā)商則應盡到告知義務,避免購房人在交了定金后才發(fā)現房屋的缺陷或因種種原因不能購房,致使發(fā)生定金方面的糾紛。 “定金”與“訂金”不可忽視的一字之差 根據《合同法》,“定金”是一個規(guī)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若雙方事先無其他約定,如果商家違反約定,應當向消費者雙倍返還“定金”,如果消費者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商家返還“定金”。 也有的預訂合同上寫的“訂金”,雖和“定金”僅有一字之差,但是區(qū)別很大。而《擔保法》還規(guī)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而訂金作為預付款,消費者在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時候,仍然有要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商家不履行義務亦無須雙倍返還訂金,不過這并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完全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作為房產交易的重要組成部分,消費者在簽訂預訂合同時,必須注意自己交付的是訂金還是定金。除此之外,還應注意合同中的附加條款,不要因為交的是訂金就放松警惕,要時刻牢記,買房過程中處處是陷阱,為了維護自身權益,還得擦亮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