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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購房合同定金是什么 定金和訂金有哪些區(qū)別

133****4936 | 2016-07-12 10: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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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7397

    長沙購房合同定金,你知道定金和訂金區(qū)別嗎? 在買房的過程中經常為了表明購房人的買房意思而要求預先交付一定款項的行為,實踐中更有“小訂”和“大訂”的做法,那么定金和訂金是一回事嗎?如果購房人**終決定不買這套房子了能夠退還嗎?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guī)定由一方當事人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定金在性質上具有明顯的制裁違約行為的性質。購房人和開發(fā)商約定的定金具有從合同的性質,它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必要條件。當主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定近條款也不能生效。主合同消滅,約定的定金也隨之消滅。 訂金則是指購房人怕看中的房子不能買到而交的預訂的錢,可以理解為一種預付款行為,合同確立、履行時預付款要充抵價款,合同不成立時預付款應當返還。訂金的適用不存在制裁違約行為的問題,對合同沒有擔保作用。如果購房人預交的是訂金,**終確定不想購買時,開發(fā)商應當退還。因此,購房人在購房的過程中,應當與開放商明確自己所預交的錢款屬于“定金”還是“訂金”,如果屬于“定金”應當是以書面的形式明確加以規(guī)定。 關于“訂金”的法律性質。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所以“訂金”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應理解為預付款,交付“訂金”是先予履行債務的行為。而關于“定金”,在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中都有明顯的規(guī)定,它和保證、抵押、質押與留置并列為5種擔保形式之一,屬于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擔保。 債務人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二者的區(qū)別在于:交付“訂金”屬于先予履行債務的行為,而交付“定金”是實施的擔保行為,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長沙購房合同定金,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友好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該房屋坐落于:市 區(qū) 小區(qū) 號樓 單元 室,房屋權屬面積 平方米,房屋成交價格為 萬元 ,甲方收取乙方定金 元。 二、甲方確保產權清晰,所有權明確,無權益糾紛。 三、甲乙雙方約定于 年 月 日之前簽定正式買賣合同并進行交易,簽定與交易地點為 ,甲乙雙方如不按時簽定正式買賣合同并進行交易,則作違約處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履行本協(xié)議,則不作違約處理。 四、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如有一方不能遵守本協(xié)議所約定的條款,則視作違約。 1.甲方若違約,則應退還乙方已付的定金,并再向乙方支付相當于定金金額100%的違約金; 2.乙方若違約,乙方則應放棄收回定金的權利,所付的定金視作違約金。 五、甲乙雙方其他約定事項: 六、甲乙雙方在此聲明,均已認真閱讀本協(xié)議,已全部知曉所有條款所約定的內容,并自愿遵守及依照所有條款履行本協(xié)議。 七、本協(xié)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產生法律效力,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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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與訂金區(qū)別??定金是指在債權債務關系中,為證明債的成立和保證債的履行,一方當事人在債務未履行之前,先行交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是債權擔保的一種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坝啞钡暮x是訂立、預訂之意。通常人們把購房合同的訂金劃分為預付款,意思指購房者怕看中的房子不能買到而交的預訂的錢,可以理解為一種預付款行為,合同確立、履行時預付款要充抵價款,合同不成立時預付款應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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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售樓書驗完以后要簽訂認購書,要交定金,提醒購房人要注意,認購書里的定金和訂金的區(qū)別,定金是一個專門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于對合同的成立、履行其擔保作用,并有特定定金的規(guī)則,它有特定的法律內涵,叫做給付定金的一分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不履行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 而訂金不是對合同起擔保作用,它只是起擔保作用,叫做給付訂金的一分不履行債務的可以要求返還訂金。所以,在認購書中寫的定金一定要分清是哪個“定”(訂),因為有不同的法律概念。通常房地產開發(fā)商在認購書中有這樣的條款,買房應該在簽訂認購書多少之日起買房,否則的話不給退還。   一、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guī)定,定金與訂金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協(xié)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xié)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fā)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guī)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guī)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5、訂金可退,定金在一定條件下才可退。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二、定金四種法律效果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定金問題規(guī)定如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三、什么是定金罰則 所謂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比如,房屋價格是100萬元,但是認購書中的定金是30萬,那么超出的10萬就不能適用定金罰則。如果由于開發(fā)商的原因導致購房合約不能簽訂的,那么開發(fā)商應當給購房者雙倍返還的定金是40萬,而不是60萬。當然開發(fā)商把超出定金的10萬也必須退回給購房者,這樣購房者一共可以拿到50萬。

  • 一、定金能不能退。開發(fā)商在與買受人正式簽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一般都是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等的方式向買受人收取定金。如果買受人不過來與開發(fā)商簽合同或者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大多數的開發(fā)商是不退還定金的。這種的訂金或者定金約定,對于買受人來講及其不利的,使得買受人在簽約的時候處于受制于人的境地,于是買受人大多數在定金不退壓力下,違心的接受了開發(fā)商不平等的條款,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體現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其實定金是可以退的。那么在什么條件下定金可以退,什么條件下定金不能退?二、定金的法律規(guī)定。到目前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規(guī)定有下:《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部門規(guī)章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定金問題規(guī)定如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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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中,如果寫的是“訂金”,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買房交定金時要注意以下事項:(1)確認房產性質。如果房子本身不能交易,定金就很容易打水漂,所以一定要確認好房產的性質。如果是期房,你要讓開發(fā)商出示預售許可證,如果是現房,你要讓開發(fā)商出示房產證。(2)交定金并不是必經的程序。在購房的過程中不要輕易交定金。因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交定金并不是必須要做的。其實如果買賣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這樣即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簽不成,購房者也不會有太多的損失。(3)交定金時一定要簽協(xié)議。交定金時一定要和開發(fā)商或賣家簽訂定金協(xié)議或購房協(xié)議書,不能只在口頭上承諾,交了就算交了定金了。如果沒有協(xié)議,定金就沒有法律效力。(4)寫明是“定金”兩字,以免發(fā)生爭議。協(xié)議中的款額如果不明確性質,不寫明“定金”字樣,很容易發(fā)生爭議;協(xié)議中約定的預付款、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如果寫成“訂金”、“預付款”、“認購金”、“誠意金”等,協(xié)議條文無明確約定其是具有定金性質的,則不具法律效力。(5)定金的數額必須在房屋成交金額的20%以內,超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定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若定金的數額約定過高,可能使得守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地高于其實際損失額;若約定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成交價的20%,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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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民法通則》和《擔保法》的規(guī)定,定金與訂金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1、交付定金的合同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fā)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guī)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guī)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梢姸ń鸷陀喗痣m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依據我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毕啾戎?,“訂金”雖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簽合同時,卻經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徑庭。合同中,如果寫的是“訂金”,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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