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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條件買的經濟適用房會被沒收嗎

151****9636 | 2018-07-10 16:21:59

已有3個回答

  • 138****9639

    建設部相關文件指出,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
    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査處: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 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 有關規(guī)定處罰。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
    格,以及不執(zhí)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準 等價格的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擅自向未取 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
    集資、合作建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 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 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的價格差,并對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
    處罰。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人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
    或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 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并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
    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查看全文↓ 2018-07-10 16:23:58
  • 137****5914

      1、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如有與其申報收入明顯不符的高消費行為時,應當主動向住房保障部門作出說明,并配合對其資產進行核查、公示。
      2、對違規(guī)出售、出租、閑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3、對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查實,立即責令退還,對不作出說明或不配合資產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視同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

    查看全文↓ 2018-07-10 16:23:13
  • 136****5127

     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時或者在輪候期間,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及其變化的,責令改正,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其輪候資格。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資產)和住房條件騙取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對出租、轉租、轉借、調換、經營、轉讓社會保障性住房,擅自裝修和改變房屋用途,損毀、破壞和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收回房屋,并對相關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對不按期繳納租金的,責令補交,并加收每逾期一日應繳金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情節(jié)嚴重的,收回房屋。

    查看全文↓ 2018-07-10 16: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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