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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體土地可以繼承嗎

148****4723 | 2018-07-12 19:45:03

已有4個回答

  • 133****5922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及指南》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規(guī)定。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本法第2章規(guī)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本法第15條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奔彝ブ胁糠殖蓡T死亡的,由于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fā)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xù)承包。例如,在一個3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應當由丈夫和孩子繼續(xù)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繼承,因為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時按照人口計算土地的數(shù)量。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才存在是否允許繼承的問題。
      關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當允許繼承,這樣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穩(wěn)定承包關系。這種意見有一定的道理,但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時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城鎮(zhèn)落戶,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學畢業(yè)后在城市就業(yè),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結婚后在本村單獨立戶,如果其已經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許繼承,將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在我國目前農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下,有失公平。因此,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fā),為緩解人地矛盾,體現(xiàn)社會公平,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并嚴格用于解決人地矛盾。

    查看全文↓ 2018-07-12 19:46:07
  • 155****7201

    土地的所有權人是村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從這個意義上說,土地不是遺產。
    又,生不增地死不減地。使用權人可以繼續(xù)享有死者土地利益,地被征占,利益由繼續(xù)享有土地承包權人獨占。如何分割利益由土地承包權人決定。
    土地承包法第2章規(guī)定: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本法第15條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奔彝ブ胁糠殖蓡T死亡的,由于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fā)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xù)承包。

    查看全文↓ 2018-07-12 19:45:50
  • 148****3201

    根據(jù)《繼承法》的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遺產只有被繼承人生前的個人財產在其去世后才能成為遺產,而農村土地是村集體所有的,不是個人財產,個人有的僅是承包經營權即有期限的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于可以繼承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來自集體成員和集體組織的合同規(guī)定,是一種約定的權利而不是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特定權利。所以,這不是遺產,不能繼承。《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依此規(guī)定,只有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才可以繼承,也只有林地因為比較特殊,才能由繼承人繼續(xù)承包。而《**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規(guī)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的,應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的,應予支持。這里的“其他方式承包中”是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中規(guī)定的: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的。所以老大和老二提出繼承分割是沒有道理的,也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另外,你父親和你奶奶當時應當是作為一戶來進行承包的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鞭r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的承包是以“戶”或者說“家庭”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雖有家庭成員死亡,但作為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死者的土地份額由其家庭內其他承包人承包,不發(fā)生繼承問題。只有在承包戶成員全部死亡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才消滅,由發(fā)包方收回承包地(當然,**后一個死亡成員應當獲得的承包收益,可依法繼承)。理論上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來自集體成員和集體組織的合同規(guī)定,是一種約定權利而非法定權利,不屬于可繼承的權利。

    查看全文↓ 2018-07-12 19:45:36
  • 145****6364

    由于我國土地實行的是國家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可能取得所有權,所以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需要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再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查看全文↓ 2018-07-12 19: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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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按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的房屋屬于個人的合法財產,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是可以繼承的。公民在依法取得房產所有權以后,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子產權不能分割。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權應當隨地面上的房產所有權而轉移,由繼承者繼續(xù)使用。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再則,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在《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禁止的是向城市居民出售,而繼承的發(fā)生是與人的意志無關的客觀現(xiàn)象。因此,坐落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作為遺產繼承時,無論繼承人是村民抑或城市居民,只要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就應在可繼承的遺產之列,登記機關可以為其辦理繼承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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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合法。法律規(guī)定一戶一處宅基地,你父母留下的,即便是房產證遺失了,也是能查到的。現(xiàn)在的土地證應為無效,會被土地管理局撤銷。居民戶口不能繼承農村的宅基地,即便是農村戶口也必須是同一村子的戶口才行。集體土地是集體組織的,個人有使用權但無所有權。你有宅基地的使用權證,這只是使用權,不是所有權。你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不動產,但不能繼承宅基地。再有什么問題可以加我好友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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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不能繼承,能繼承的是房屋所有權。父母的房屋還是一起繼承的,除非有遺囑排斥了一方的繼承權。由于宅基地和房屋不能分離,只要房屋在,宅基地也就能免費用了。土地是屬于國家和集體的,個人沒有土地所有權。  宅基地的所有權屬集體,要有本集體成員的身份才可以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不是遺產不能繼承。戶口不在農村,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子,但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城鎮(zhèn)戶口不可以繼承父母的農村宅基地,只可以繼承房屋?! 「鶕?jù)國務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規(guī)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zhèn)居民不能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非農業(yè)戶口不能擁有宅基地,但是可以繼承房屋(但并不是繼承宅基地),只要房屋不垮,就永久擁有,但是一旦毀損,不能申請重建。而房屋垮塌后,逐漸滅失,失去房屋也就失去了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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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于將小產權房出售給本鄉(xiāng)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你只要住進去就沒問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該法第十六條同時規(guī)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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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jù)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財產是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留的合法財產。由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小組等(各地形式都不同),所以對各地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管理和分配都沒有一個統(tǒng)一模式,其決定權都在這些代表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干部們(法律上是說村民代表大會,但實際情況是較難執(zhí)行的)。 你所咨詢的要繼承離異父母一方的土地使用權,一是要看被繼承的一方他或她有否死亡;二是要看其土地所在的村干部們意見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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