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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分割房產

143****9410 | 2018-07-16 00:14:35

已有5個回答

  • 158****8999

    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程序怎么申請
    申請執(zhí)行是指根據生效法律文書有權利的當事人,因為義務人逾期拒絕不履行義務,為了實現義務人合法權利,從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的行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一份。申請執(zhí)行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加蓋公章;申請執(zhí)行人為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上簽名或捺手印。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不得使用圓珠筆書寫,不得使用復印件;     
    2、證明申請執(zhí)行人主體資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為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資料。申請人申請執(zhí)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提供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強制執(zhí)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一份和復印件兩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加蓋承辦法官的法律文書生效章,如果經過兩級法院審理,一、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均需提供;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及被執(zhí)行人住址、聯(lián)系方式等材料。已經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書復印件一份。
    法院強制執(zhí)行要走哪些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guī)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zhí)行人的存款。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zhí)行人的收入。被執(zhí)行人未按執(zhí)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zhí)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zhí)行人的財產。被申請執(zhí)行人未按執(zhí)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zhí)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認為執(zhí)行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向負責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法院強制執(zhí)行是法院根據法律判決結果對被告人采取的強制行為,因此了解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程序申請和法院強制執(zhí)行要走的程序就變得非常有必要。

    查看全文↓ 2018-07-16 00:17:39
  • 153****3535

    對于未辦理房產證的房子,法院在判決中不會直接進行處理,可以判決由一方使用。待取得房產證后,雙方當事人可到法院另行起訴分割。
    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查看全文↓ 2018-07-16 00:17:00
  • 144****1042

    對于未辦理房產證的房子,法院在判決中不會直接進行處理,可以判決由一方使用。待取得房產證后,雙方當事人可到法院另行起訴分割。
    **高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解釋二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查看全文↓ 2018-07-16 00:16:31
  • 132****6860

    房產在分家析產案件中常見的問題之法律解析
    我們通俗所說的分家,在法律中的概念是分家析產,就是指家庭成員對共有的家庭財產進行分割,并確定各個成員的財產份額的行為。這類案件數量近些年在上海是每年遞增,并且有一個共同點,就是案件基本都涉及到房產的分割,本文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上海法院的審判尺度和本律師所代理的案件,簡要探討一下房產在分家析產案件中常見的問題。
    一、 房產分割的前提條件
    共有分為兩種,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房產,作為共有的財產,通常情況下,都不會約定為按份共有,根據法律規(guī)定,通常按照共同共有處理。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才可以請求分割。因此,房產分割的前提條件為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比如,戀愛關系終結,大家庭的主事家長去世等等,均可構成分割的前提。
    二、房產分割的原則
    如果房產約定為按份共有,則可按份分割。但如前所述,房產通常不約定份額而為共同共有。按照共同共有的法律的規(guī)定,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處理;沒有協(xié)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房產分割的原則,簡而言之,就是房產按照有權分割的權利人數進行均分,如果有些權利人對房產的貢獻度較大,可以多分,分割房產時要考慮到共有人的生產生活。
    分割原則中的均分,就不再累述。這里需要重點分析的是,貢獻度,貢獻度的因素在分割中很重要,而且貢獻度通常會體現在出資比例上。比如戀愛期間共同購房,一方未出資但產權登記為兩人共有,析產時,未出資方的份額,上海法院一般掌握至10%到30%,而絕非等分。
    分割時,同樣要考慮到共有人的生產生活,比如父母與子女僅僅有一套房產,如果是子女要求分割,案件通常不會處理。
    三、房產分割的步驟
    先將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析清楚再分家,在分割之前,家庭成員首先應當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qū)分清楚,把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與財產繼承區(qū)分清楚。因為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于分割范疇的。
    例如,在現實生活中,一個大家庭的主事家長去世之后,家庭成員之間往往會發(fā)生繼承和分家析產兩種活動,應如何進行這兩種活動呢?一般來講,應該是先析產后繼承。先析產后繼承是指繼承開始之前,應確定被繼承人個人所有的財產部分,并明確在共同財產中屬于被繼承人的那一部分財產,把這一部分財產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只有對上述屬于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才存在繼承問題,才能由繼承人繼承。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把家庭共有財產中屬于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當成死者的遺產全部為繼承分割。先析產后繼承這種方式,就是為了先把個人財產和共有財產區(qū)分清楚。
    四、房產分割案件起訴到法院要注意的問題
    首先,關于起訴的主體問題,因為分家析產案件是家庭成員之間對家庭共同財產的一種分割,因此當事人在起訴時應將其他家庭共有人均列為被告。其次,當事人要提交有關家庭共有房屋的證據材料,如房屋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建房審批表或購房合同。再次,車輛應提交行駛證或購車合同等;再次,當事人認為自己對房產貢獻度較大,應多分的,應支付貢獻度較大的證據,比如付款憑證等。**后是管轄法院,房產系不動產,管轄法院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其他法院均無法受理該不動產析產的案件。

    查看全文↓ 2018-07-16 00:15:50
  • 157****1405

    法院強制執(zhí)行房產分割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庇纱丝梢姟暗怯洝钡墓境绦蚴遣粍赢a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房屋作為不動產,必然需將“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要件。也就是說房屋的買受人需到有關部門辦理“土地證”、“房產證”后,該房屋的所有權轉移到買受人名下。
      但是**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蹦敲淳烤狗课菟袡嗍呛螘r發(fā)生轉移呢?筆者認為“房屋所有權應該自拍賣成交裁定送達買受人時轉移”。其原因有四點:
      其一,《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因此,拍賣成交后,法院制作裁定書,裁定書在送達買受人時生效,房屋所有權自裁定書送達買受人時轉移。
      其二,《物權法》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轉移生效要件,其目的是為了對該物權的狀態(tài)進行公示,以維護該物權交易的安全。而法院公開拍賣的房屋,其拍賣過程是國家公權利依據法律程序對不動產物權進行轉移的過程,其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毋庸置疑的,其公開拍賣的過程也完全達到了與“登記”一樣的公示目的。
      其三,**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guī)范人民法院執(zhí)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xié)助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7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裁定送達權力受讓人時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告知權力受讓人及時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生效法律文書進行權屬登記時,當事人的土地、房屋權力應當追溯到相關法律文書生效之時?!卑凑赵撘?guī)定,取得拍賣房屋的買受人到有關部門辦理土地證、房產證時,土地證、房產證上所落款的日期應該與法院法院拍賣成交的裁定書生效的日期相一致。也就是無論何時去辦證,證上所落的日期都應該是裁定生效的日期。這樣就反過來,確認了房屋所有權自拍賣成交裁定送達買受人時轉移。
      其四,如果以“登記”作為房屋所有權轉移時間,那么在買受人到有關部門辦理權屬登記前這段時間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仍然屬于被執(zhí)行人,那無疑是不安全的。如果既不屬于買受人,也不屬于被執(zhí)行人,那房屋的權屬就存在了空白。
      綜上所述,法院強制執(zhí)行過程中拍賣的抵押房屋,不適用不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其物權的轉移應該始于拍賣成交裁定生效之時。

    查看全文↓ 2018-07-16 00:15:19

相關問題

  • 離婚房產分割中,關于法院管轄問題幾則故事此次結合**近接觸的幾則實際案例,聊聊離婚房產分割的法院管轄問題。北京高院的規(guī)定一則:婚約財產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糾紛屬于婚姻家庭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按照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睹袷略V訟法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下面具體說幾個案例。夫妻甲夫、乙妻,已訴訟離婚,但投資S市一套房屋權益尚未分割,該房屋商品房預售合同系甲、乙共同簽署,現該房屋各種手續(xù)齊全,只待和開發(fā)商去辦理過戶。巢已筑,燕分飛,具狀投向哪家法院?至于訴請如何確定,分割房屋還是履行合同,是另外一個專業(yè)問題。處理結果:經交涉,房屋所在地S市某區(qū)法院受理該案,且甲已繳納訴訟費。突生變故:S法院出裁定,將該案移送到乙戶籍所在地法院(相對偏遠的某縣法院…)有同行提議,離婚協(xié)議約定管轄法院。民訴解釋第34條,當事人因同居或者解除婚姻、收養(yǎng)關系后發(fā)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訴法第34條規(guī)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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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婚房產分割中,關于法院管轄問題幾則故事此次結合**近接觸的幾則實際案例,聊聊離婚房產分割的法院管轄問題。北京高院的規(guī)定一則:婚約財產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糾紛屬于婚姻家庭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按照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睹袷略V訟法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下面具體說幾個案例。夫妻甲夫、乙妻,已訴訟離婚,但投資S市一套房屋權益尚未分割,該房屋商品房預售合同系甲、乙共同簽署,現該房屋各種手續(xù)齊全,只待和開發(fā)商去辦理過戶。巢已筑,燕分飛,具狀投向哪家法院?至于訴請如何確定,分割房屋還是履行合同,是另外一個專業(yè)問題。處理結果:經交涉,房屋所在地S市某區(qū)法院受理該案,且甲已繳納訴訟費。突生變故:S法院出裁定,將該案移送到乙戶籍所在地法院(相對偏遠的某縣法院…)有同行提議,離婚協(xié)議約定管轄法院。民訴解釋第34條,當事人因同居或者解除婚姻、收養(yǎng)關系后發(fā)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訴法第34條規(guī)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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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實踐中,離婚時房屋分割的情況相當復雜。分述如下:(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婚姻法》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guī)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2、婚后取得產權證的還是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二)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于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tài)發(fā)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四)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評估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對方半價。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貸款部分減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15萬元,貸款35萬元,現值60萬元(評估價),未還貸款30萬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萬元的現值減去30萬元貸款等于30萬元,30萬元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給另一方15萬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單獨償還剩余的貸款本金及利息。(五)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買,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用婚后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根據出資情況,要將財產來源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既用婚后共同財產還貸的,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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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購房,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離婚分割時,可以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的,由法院作出判決。一、《婚姻法》司法解釋二1、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2、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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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夫妻雙方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中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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