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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房產如何取證

151****0277 | 2018-07-16 11:28:34

已有4個回答

  • 145****6011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哪些收集證據?夫妻在離婚時,手中掌握財產的一方往往隱瞞重要的財產線索,以達到不分給或者少分給夫妻對方財產目的。要收集哪些共同財產的證據可以從以下方面把握:

      1、 房屋

      實踐中這方面需要收集的證據主要存在兩類:一是房屋屬于共同財產,但產權證書在另一當事人手里,且不予認可;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偷偷購置房產,另一方不了解具體信息;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您既可以自己到房管登記部門去調取,也可以委托律師去調查取證,您自己去的話,需要帶著您的身份證復印件;如果委托律師,律師會在接受您的委托后,在所在的律師事務所領取律師調查函,并攜帶自己的律師證件,去房產所在的房產部門去調查該房屋的產權檔案,房產部門對屬于當事人自己的房產是允許查詢的,查詢復印完相關資料后,房產部門會給您蓋章確認。您拿著這些帶有房產部門印章的資料,就可以提交法院作證據使用了。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取證的難度就很大了。就需要您用一定的技巧方法將該房屋的位置及登記名字搞清楚,如果是您丈夫(妻子)的名字就好辦了,您可以在訴訟階段申請人民法院去調查;如果不是他的名字,就不好說了,因為您還需要證明您的一方當事人是該房屋的出資人。如果您該房屋沒有掌握任何信息,只是知道該房屋存在,您可以留心注意對方當事人的行蹤,當然這需要一定的您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不過,經過您的細心調查一般可以發(fā)現一些線索。

      像第二種情況,律師一般無法為您取證,只能靠法院的執(zhí)法力度。一般情況下,在您向法院遞交了調查取證申請書后,法院會進行審核然后決定是否同意受理,沒有特殊情況法院會受理您申請,然后由法官帶著法院的調查函去相關部門去核實您申請的內容。而且相關部門對法院的調查非常配合。

      2、 存款

      夫妻雖然生活多年,但有的當事人不知道自己家存了多少錢?在哪個銀行存的?出現這種情況在實踐中雖然常見,但是對于取證可就提出了難題。

      如果您只知道存款在哪個銀行存著,但不知道帳號及數額。這種情況您就可以申請法院去調去,當然,您要看遇到一個什么類型的法官,如果是比較負責的,他就能查到您們在這家銀行的存款情況,如果能查到,一定讓法官把整個存款明細打印出來;如果法官很忙,就很難保證一定給您查出來,一般就說您提供的信息不足,無法查詢。

      如果您對存款的銀行、帳戶、數額等都一概不清,那么,在實踐中法院是不會受理您的申請的,法院會告訴您,必須提供相關的存款信息,否則無法查詢。另,如果您在您們的存款行有朋友,可以讓他們幫忙私下查一下,但這是違法規(guī)定的事,一般人不會給您查。

      3、 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

      查詢一方當事人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股票、基金方面的證據,也需要申請法院去調取。一般需要申請人提供股票、基金開戶的證券公司、資金帳戶及交易密碼等信息。

      如果您只知道在哪個證券公司開的戶,而其他的信息一概不知,您也可以申請法院去調取即可。

      如果您對相關的信息一概不清楚的話,就比較麻煩。當然您也可以向法院提交對方當事人的身份證號,但這種查詢方式,一般法官會不愿接受,因為工作量太大。所以,建議于您平日里要留心觀察,及時保留一些信息,以防患于為然。

      4、股權

      如果夫妻離婚時,雙方還涉及股權的分割問題,就需要一方當事人向法庭提供另一方在公司所占股權的比例。否則,會影響您對股權的分割。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確認股權比例一般以該公司在工商局的登記資料為準。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您必須去該公司所在的工商局,進行工商查詢,并將查詢結果打印加蓋工商局印章。工商登記查詢一般比較詳細的介紹了公司的注冊資金、經營范圍、股東的股權比例以及公司股東的變更情況等等。如果您自己去查詢,需要攜帶身份證。您也可以委托律師查詢,查詢時還要繳納相關的費用,比如打印費等。

      5、保險

      隨著人們生活理念的發(fā)展,投資保險業(yè)也進入了人們生活中,所以在離婚案件中又出現了分割保險利益的問題,涉及這個問題,就要進行取得這方面的證據材料。實踐中離婚時涉及分割的主要是人身保險存在的爭議**大,因為牽連到受益人、被保險人的人身權的問題。而家庭財產保險則隨著財產的歸屬劃分而自然分割了。

      在離婚訴訟中,常常是一方當事人明知家里入了保險,但又沒有保險單來進行主張分割;或者是知道對方當事人自己在外面入了保險,但不知是哪個保險公司。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您知道哪個保險公司的,您可以提供保險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申請法院調取。如果您沒有任何信息,法院很可能不會受理您的申請。致使我們的證據就無法獲得。

    查看全文↓ 2018-07-16 11:31:44
  • 136****9973

    您好,如果要房產的增值,是需要專業(yè)機構經過評估鑒定的

    查看全文↓ 2018-07-16 11:31:16
  • 154****1186

    證據很多,比如你們買房的合同,房產證,以及付款賬戶等都可以作為證據

    查看全文↓ 2018-07-16 11:30:49
  • 146****0872

    一、房產繼承糾紛如何取證
    1、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2、遺產的范圍和數額(遺產應包括動產、不動產),另外應注明被繼承人在外地是否有遺產,被繼承人生前的債權、債務情況,繼承開始后遺產由誰占有、使用、收益和保管。
    3、不動產中房屋打分、估價,不動產、動產中需鑒定及估價的要有鑒定估價書。
    4、提供所有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所地點,不得遺漏。
    5、當事人還需提供下列證據
    (1)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前是否形成撫養(yǎng)關系(包括提供金錢、物質和勞務情況、親疏情況、繼承人是否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
    (2)認為其他繼承人具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的,應以下列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據:繼承人中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的。
    (3)繼承人中如有放棄繼承權的,當事人應提供棄權的時間和原因及棄權聲明書;棄權人如有反悔,應注明反悔的時間和理由。
    二、法定繼承如何分割房屋
    房屋遺產分割不同于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并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法分割房屋遺產:
    一是采取折價補償的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xié)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房屋估價標準,并參照當地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二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形式。所謂共同共有就是繼承人對房屋遺產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則是繼承人按份額占有房屋遺產,并按各自的份額享受權利。在房屋遺產分割中,盡量采用第一種方法即折價補償的方法比較好,這樣做,可以徹底解決房屋繼承糾紛。采用第二種方法,則應視為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而又必須兼顧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減少矛盾。

    查看全文↓ 2018-07-16 11:29:55

相關問題

  • 對于夫妻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屬于房產共有權的變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離婚析產是免交易稅費的。辦理離婚產權過戶的手續(xù)為:1、到公證處辦理析產公證(費用約500-800元)(注:如有離婚判決書的話可免該步驟,即無需辦理公證);2、到交易中心辦理轉繪(一般即日可出);3、到房管局辦理免征契稅申請(約10個工作日);4、辦理析產登記手續(xù)(約7個工作日)并繳交50元登記費;5、取證(交證照印花稅5元);6、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協(xié)議離婚房產過戶要交多少稅1、關于營業(yè)稅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yè)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第二條規(guī)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yè)稅。2、關于契稅問題,在離婚分割房產辦理產權時可按《國家稅務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規(guī)定判定,即:“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guī)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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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據有兩種,第一是房產公司會和業(yè)主雙方一個**確認涵,,第二就是銀行的轉賬憑條,這兩樣就夠了,有些人覺得這個不安全,還有一種辦法就是銀行監(jiān)管和公司監(jiān)管的方式,不過采取這兩種方式支付給業(yè)主,業(yè)主只能在過完戶后才能拿到錢,一般業(yè)主也不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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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于夫妻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屬于房產共有權的變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離婚析產是免交易稅費的。辦理離婚產權過戶的手續(xù)為:1、到公證處辦理析產公證(費用約500-800元)(注:如有離婚判決書的話可免該步驟,即無需辦理公證);2、到交易中心辦理轉繪(一般即日可出);3、到房管局辦理免征契稅申請(約10個工作日);4、辦理析產登記手續(xù)(約7個工作日)并繳交50元登記費;5、取證(交證照印花稅5元);6、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協(xié)議離婚房產過戶要交多少稅1、關于營業(yè)稅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yè)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第二條規(guī)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yè)稅。2、關于契稅問題,在離婚分割房產辦理產權時可按《國家稅務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規(guī)定判定,即:“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guī)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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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離婚財產分割標準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F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xié)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根據《婚姻法》及**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guī)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guī)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tǒng)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fā)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yè)或職業(yè)需要,以發(fā)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fā)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于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里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三,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guī)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四)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五)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后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六)由于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tài)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第一,對于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fā)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xù)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于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后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qū)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guī)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第三,已購公房的分割 。單位職工購買本單位的公房,根據情況可分為購得完全產權和部分產權兩種情況。職工在購買房改房時取得全部產權的,根據財產取得的時間列為個人財產或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購得房改房的職工,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權,而售房單位仍享有該房屋的部分所有權,這種情況下職工取得的房屋稱為“限制產權房屋”。 對于職工購買的限制產權房屋,一般在離婚分割房屋財產時,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給予對方一半房屋價值的補償。第四,父母在子女購房中有出資的情況。根據《婚姻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根據婚前購買還是婚后購買,以及父母有無贈與的明確表示等具體情況按以下原則認定:(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這種情況下該房屋屬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其購置房屋出資并明確表示該房屋是給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那么視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參與分配。(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這種情況下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結婚之后為其雙方出資購置房屋,同時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該房屋屬于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參與分割。第五,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財產分割 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大量存在,由于購買房屋的房屋款是通過銀行貸款取得,在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時,房產證上登記的房屋產權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人,銀行作為借款人對房屋同時享有抵押權。 根據購買房屋與申請貸款的時間以及貸款購得房屋的還款情況,對于夫妻離婚時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一般適用以下原則進行處理:(1)一方婚前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還貸。 這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guī)定,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才能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由于婚后用于還貸的財產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房屋所有一方對另一方就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還的貸款進行補償。(2)婚后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對房屋財產進行分割時,法院一般會判決房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獲得房屋**款及已還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還按揭,但所付的金額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證據能夠證明這一情況,按揭款的這部分財產被視為按份共有,房產歸產權證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據所付按揭款的比例來獲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雙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還款,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很難取得證據證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基本上會被視為按揭款部分為雙方共同承擔。 再有一種處理方式就是采用拍賣的方法,將房屋評估拍賣所得價款,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后,由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優(yōu)先受償,余款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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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強制執(zhí)行房產分割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庇纱丝梢姟暗怯洝钡墓境绦蚴遣粍赢a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房屋作為不動產,必然需將“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要件。也就是說房屋的買受人需到有關部門辦理“土地證”、“房產證”后,該房屋的所有權轉移到買受人名下?!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那么究竟房屋所有權是何時發(fā)生轉移呢?筆者認為“房屋所有權應該自拍賣成交裁定送達買受人時轉移”。其原因有四點:  其一,《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因此,拍賣成交后,法院制作裁定書,裁定書在送達買受人時生效,房屋所有權自裁定書送達買受人時轉移。  其二,《物權法》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轉移生效要件,其目的是為了對該物權的狀態(tài)進行公示,以維護該物權交易的安全。而法院公開拍賣的房屋,其拍賣過程是國家公權利依據法律程序對不動產物權進行轉移的過程,其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毋庸置疑的,其公開拍賣的過程也完全達到了與“登記”一樣的公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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