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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有法繼承嗎?應該怎么做呢?

135****3491 | 2019-09-18 10:35:15

已有3個回答

  • 132****0540

    農村土地使用權是與農民的身份相關的。獲得農村土地使用權的前提是基于其村集體成員的身份的,如果其沒有喪失村集體成員的身份,則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否則,則喪失了農村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資格。

    查看全文↓ 2019-09-18 10:35:29
  • 135****8739

    不能繼承。我國土地承包法對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未予支持,而確定了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耕地承包經營權模式。家庭成員對于土地承包權在性質上是財產的共有關系,即用益物權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只要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在,就不發(fā)生繼承的問題,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xù)承包。所謂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為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因為耕地不屬于該戶的私有財產,其承包經營權不允許繼承,該承包經營合同因“戶”這一主體消亡而終止,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另行發(fā)包,或嚴格用于解決農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回耕地時應當將土地上的收益抵償給繼承人

    查看全文↓ 2019-09-18 10:35:26
  • 143****8838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xù)承包。如果不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你姥姥子女原則上不能繼續(xù)承包。除非村委會重新發(fā)包給你們

    查看全文↓ 2019-09-18 10:35:22

相關問題

  • 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不能繼承,能繼承的是房屋所有權。父母的房屋還是一起繼承的,除非有遺囑排斥了一方的繼承權。由于宅基地和房屋不能分離,只要房屋在,宅基地也就能免費用了。土地是屬于國家和集體的,個人沒有土地所有權?! ≌氐乃袡鄬偌w,要有本集體成員的身份才可以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不是遺產不能繼承。戶口不在農村,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子,但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城鎮(zhèn)戶口不可以繼承父母的農村宅基地,只可以繼承房屋。  根據國務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規(guī)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zhèn)居民不能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非農業(yè)戶口不能擁有宅基地,但是可以繼承房屋(但并不是繼承宅基地),只要房屋不垮,就永久擁有,但是一旦毀損,不能申請重建。而房屋垮塌后,逐漸滅失,失去房屋也就失去了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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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當地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機構在縣級農業(yè)部門,你可以先去咨詢,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登記表中有你名字更好,這種事叫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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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產生的地上附著物,其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涉及農村宅基地的,原則上,堅持以農村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相分離處理的原則。宅基地只能歸當初審批時的申請人所有。而房屋本身可以依法分割、轉讓或繼承等。 一、基于承包權所產生的地上收益,依法受法律保護。 1、《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2、《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二、基于宅基地的使用權所產生的房屋,房屋本身可以依法轉讓、繼承。但宅基地本身則必須遵守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原則上,堅持以農村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相分離處理的原則。 1、《物權法》第九十三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以農村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相分離處理的原則。宅基地申請與審批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位成員以戶名為單位只能享受一次,面積不超過各級政府部門規(guī)定的限額,因此它是取決于集體經濟組織的身份關系,而地上修建的房屋出資等方式多樣,但應本著誰出資誰受益,共同出資共同受益,但未拆除拆遷前,宅基地每位成員有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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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體土地使用證不能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guī)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依《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作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精神,宅基地屬于符合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審批無償取得,類似于劃撥國有土地,而對于劃撥國有土地,國家土管局國土函字(97)第96號《國家土地管理局對**高人民法院法經(1997)18號函的復函》中明確認定“對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屬于當事人自有財產……”明確規(guī)定不屬于個人,自然不屬于個人遺產。因此,對于類似性質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亦不能認定為遺產為宜。又例如,我國《繼承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均明確規(guī)定只有承包地的收益能繼承,而承包只是表述為“繼承人可以繼續(xù)承包”,未賦予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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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按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的房屋屬于個人的合法財產,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是可以繼承的。公民在依法取得房產所有權以后,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子產權不能分割。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權應當隨地面上的房產所有權而轉移,由繼承者繼續(xù)使用。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再則,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在《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禁止的是向城市居民出售,而繼承的發(fā)生是與人的意志無關的客觀現象。因此,坐落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作為遺產繼承時,無論繼承人是村民抑或城市居民,只要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就應在可繼承的遺產之列,登記機關可以為其辦理繼承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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