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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誰可以說下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的區(qū)別是什么?

138****4913 | 2019-10-13 23:48:45

已有3個回答

  • 148****2328

    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出讓土地是一種獨立的物權,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范圍內任意的處置權,如轉讓、出租和抵押等。

    劃撥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界定,使用權人在行使財產權利時要受所有權人的控制或干擾,還不能成為一種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物權。

    查看全文↓ 2019-10-13 23:49:13
  • 137****7820

    土地性質的定義
    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和劃撥。

    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出讓金。只可以使用、收益,不可以轉讓、抵押、出租,如果要轉讓、抵押、出租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因此,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交易時不存在額外的費用,如果是劃撥的土地在交易時要補交土地出讓金,進而增加交易成本。

    查看全文↓ 2019-10-13 23:49:06
  • 144****9012

    劃撥土地是指國家依法按照一定程序將土地使用權無償?shù)剞D移給土地使用者,它屬于行政行為,而非民事行為。在劃撥時,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卻設定了一定的限定條件,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出讓土地是指國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區(qū)別在于:
    (1)取得方式不同。出讓土地通過出讓取得,有償、有期限;劃撥土地通過劃撥取得,無償、無期限。
    (2)權利義務關系不同。對于出讓土來說,土地所用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的法律形式的界定,它是一種獨立的物權,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范圍內任意的處置權,如轉讓、出租和抵押等;而劃撥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的界定,使用權人在行使財產權利時要受所有權人的控制或干擾,還不能成為一種完全意義上 的獨立物權。
    綜合以上所說,出讓土地可以自由轉讓,而劃撥土地的轉讓必須先補交土地出讓金。所以是出讓土地好。

    查看全文↓ 2019-10-13 23:48:57

相關問題

  • 1、劃撥一般是針對事業(yè)性單位,這些單位取得國家土地除繳納相關的稅費外,不再支付出讓金。出讓是政府將國有土地的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出去的行為。當劃撥的土地要改變用途、經(jīng)營性質的時候,需要補交出讓金,從而改土地證上的“劃撥”為“出讓”。2、現(xiàn)在開發(fā)商修建商品房大多數(shù)都是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獲得的土地,出讓就是開發(fā)商必須給錢給政府,政府保證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權。劃撥是政府轉讓土地獲得收入的一種方式,簡單點說就是用土地的一方?jīng)]有給政府錢的就是劃撥,主要用于政府項目。3、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規(guī)范內的處置權,可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劃撥的土地不得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由此可得出,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同。4、房屋類型不同,房屋所在的土地性質不同也就影響了該房屋所屬的類型。劃撥土地一般為公益事業(yè)用地或回遷房、經(jīng)適房等建設用地;而出讓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在房屋類型上是存在著一些區(qū)別的。5、土地性質不同,那么對購房者后期的影響結果也不一樣,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交易時,不存在額外的費用,但如果是劃撥的土地,如果想進行交易,就需要先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對想買二手房的購房者來說,一定要先弄清所購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避免增加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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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jù)《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guī)定》等法規(guī)規(guī)定,企業(yè)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沒有處分權。如果要以該土地使用權作為標的物設定抵押,必須經(jīng)過具有審批權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否則抵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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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shù)?。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jīng)濟效益,表現(xiàn)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為表現(xiàn)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jīng)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序: 由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xié)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所以出讓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協(xié)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是: (1)用地者向政府申請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2)用地申請經(jīng)政府同意后,用地者與政府協(xié)商出讓土地的用地面積、使用年限、出讓地價等用地條件,雙方就有關內容達成一致后,草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草簽完畢后,持有關材料,按審批管理的規(guī)定報有批準權限的政府批準出讓土地使用權。 (4)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價款,政府按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 (5)辦理土地登記的有關手續(xù)。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是: (1)準備招標文件,如招標書、投標書、土地使用和規(guī)劃條件等。 (2)發(fā)布招標公告。 (3)有意受讓人辦理競標手續(xù)。 (4)政府確定中標人并簽訂出讓合同。 (5)中標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 拍賣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是: (1)準備拍賣文件。 (2)發(fā)布拍賣公告。 (3)有意受讓人索取有關文件,辦理競投手續(xù)。 (4)在指定地點、時間競投。 (5)簽訂出讓合同。 (6)支付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1)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2)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shù)?,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jīng)濟上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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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一:《擔保法》36條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段餀喾ā?37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143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180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184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無論是95年的擔保法還是07年的物權法都規(guī)定了劃撥方式取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即劃撥土地使用權)屬于可以抵押的財產范圍;我國沒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所以其抵押是完全合法的。二: 2004年 1月 15日國土資源部下發(fā)了國土資發(fā)(2004)9號文件《關于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以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設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即視同已經(jīng)具有審批權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必再另行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審批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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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讓:國家講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有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他是土地使用權流入市場的第一個環(huán)節(jié),成為一級市場。劃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使用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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