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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有什么區(qū)別

156****7329 | 2022-05-19 17: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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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9139

    1、權利不同。房屋產權人具有房屋的所有權分為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所有權人可以占有、管理、使用、處置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予、繼承,并且排除他人的權利。而房屋使用人只有使用居住權,沒有占有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2、性質不同。房屋產權人指產權所有人,也就是產權擁有者。產權人指該戶的戶主,與房屋無關,可以既是戶主又是房屋產權擁有者,也可以不是戶主,卻是房屋產權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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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廣義上來講,房產共有人也屬于房屋的產權人。依據房屋產權是否為一個主體擁有全部產權來區(qū)分,分為“單獨所有”和“共有”,如果一個房屋不是屬于一個主體單獨所有那么就存在共有情況,就存在房屋的共有人。1、房屋產權人是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占有土地的使用權人。共有房產是指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人共同所有的房產,這些所有人稱為房屋產權共有人,在法律上共同擁有房屋相關義務和權利的人。 2、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名字沒有先后之分,共有人都享有相同的份額,而按份共有需要就共有人之間所占的份額做相應的約定,房產證會標注每個人所享有的百分之多少的份額。3、就處分權來講,單獨所有的房產,產權人一個人就可以做出處分房屋的決定,而共有房產,處分房屋時需要共有人共同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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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的產權人一般是指該房產的所有權人屬于某一個人所有,共有產權是指該房產屬于兩人及兩人以上的多人所共有的。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九十六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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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廣義上來講,房產共有人也屬于房屋的產權人。依據房屋產權是否為一個主體擁有全部產權來區(qū)分,分為“單獨所有”和“共有”,如果一個房屋不是屬于一個主體單獨所有那么就存在共有情況,就存在房屋的共有人。1、房屋產權人是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占有土地的使用權人。共有房產是指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人共同所有的房產,這些所有人稱為房屋產權共有人,在法律上共同擁有房屋相關義務和權利的人。 2、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名字沒有先后之分,共有人都享有相同的份額,而按份共有需要就共有人之間所占的份額做相應的約定,房產證會標注每個人所享有的百分之多少的份額。3、就處分權來講,單獨所有的房產,產權人一個人就可以做出處分房屋的決定,而共有房產,處分房屋時需要共有人共同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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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常聽說“房屋權利人”,那房屋權利人指什么?房屋權利人有哪些權利?相關問題,可以參考搜房網為您提供的資料。房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所有權是**主要也是**重要的物權。房屋所有權人對其擁有的房屋有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占有,就是對房屋實際上的控制和支配。如房屋所有權人可以自己來控制和支配這一房屋,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而讓非所有權人來控制和支配。 使用,就是依照房屋的用途來利用。如房屋所有權人按自己的意向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開設商店或辦公。 收益,就是因房屋而產生的合法的物質利益。如房屋所有權人把房屋用于開設商店,就可以從經營中獲得一定的利益,這些利益中有一部分是因房屋而產生的;又如把房屋出租給他人,可以按期收取租金,租金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是收益。 處分,就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依房屋所有權人的意志對房屋的處置。這種處分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事實上的處分,如將房屋拆除或翻建、改建;二是法律上的處分,如將房屋出賣、贈與他人。 需要說明的是,房屋所有權人行使上述權利,都應當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進行,所有權人合法地行使這些權利,其他人不能加以干涉。如果因他人的不法行為,而使所有權人無法行使上述權利時,所有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排除這一妨害。如果他人的行為已對所有權人造成損害,所有權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公民對自己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以根據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與所有人分離,由非所有人行使。所有人通過這四種權能的分離和回復來不斷發(fā)揮房屋的經濟效益,滿足自己生產和生活的需要,謀取更大的經濟效益。因此,這種分離并不意味著公民喪失了房屋的所有權,相反,它正是公民行使房屋所有權的表現。但應該指出的是:公民在行使所有權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按照“物盡其用”原則合理使用,充分發(fā)揮房屋的效益,不得濫用自己的房屋所有權給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簽訂購房合同時應該明確土地使用權并不等于房產權! 購房者在與銷售方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有條款注明,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年中住宅用地一般為70年,但這并不意味著購房人只有70年產權。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購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根據上述有關法律規(guī)定,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后,國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xù)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guī)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因此,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xù)使用該土地,即使是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家收回該幅土地,國家收回的也只是土地使用權,而且由于房屋與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土地使用期一般應隨房屋的使用一直延續(xù)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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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產證上產權人和共有人其實就是住房產權所有人,如果處理房屋產權需要雙方簽字,實際上沒有區(qū)別,共同享有該房屋產權,如果一定要分區(qū)別的話,如果有區(qū)分產權比例的話,屬于按份享有產權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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