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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書和商品房買賣合同有區(qū)別嗎

146****2029 | 2022-07-12 1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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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8****1259

    商品房訂購書在性質上屬于商品房買賣合同。訂購書是預約。作為預約,商品房訂購書效力的特殊性在于守約方除要求對方履行買賣合同的義務外,還可要求對方履行簽署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特定行為。
    訂購書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種形式。由于訂購書具有合同內容的確定性,因此二者的實體內容是基本一致的。我們認為:首先,訂購書一經簽署買賣合同即已成立,雙方均應受其約束。買受人不簽署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行為視為對合同義務的違反。其次,如買受人在簽署訂購書時對擬簽署的正式商品房合同文本已經了解并認可,則買受人無權拒絕簽署該合同。第三,如買受人認為前述合同文本部分條款顯失公平,可依《合同法》關于格式條款的有關規(guī)定行使抗辯權,但不得拒絕履行訂購書中已確認的其他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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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認購金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必經過程,認購金是可以要回來的。2001年6月1日《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shù)肿鞣績r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交納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金,消費者一旦違約將無權收回,因此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難,消費者一定要慎重。至于所謂的“認購金”、“意向金”、“訂金”等,雙方則要約定其性質及約好是否能夠退還,一并在合同里注明。認購金不等同于定金。認購金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必經過程,而是房地產交易領域的一種習慣做法。是你與發(fā)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xié)議時交的預付款。只是約定你需在指定期限內與開發(fā)商簽署正式合同,約定開發(fā)商在指定期限內不得將此房轉賣他人、加價等,認購金可退也可不退看雙方約定。覺得我的回答可以,請選為**佳答案,謝謝!一、“簽訂”與“簽定"的區(qū)別。“訂”和“定”許多地方可以通用。比如:“訂閱”“訂戶”“訂單”可寫作“定閱”“定戶”“定單”,意思上沒有什么差異。但是,“訂”只表示雙方事先有所約定,并不管約定能否保證確定不變,強調的是過程;“定”表示事情已經確定下來了,不會輕易更改,側重的是結果。所以,像“訂婚”“訂貨”等一般用“訂”而不用“定”;“定金”“定購”等則用“定”更合適一些?!吧唐范▋r”不能寫作“商品訂價”,因為價格一旦確定了,就不能隨意改動。分清了“訂”和“定”,“簽定”與“簽訂”的區(qū)別就不難區(qū)分了。二、“訂金”與“定金”區(qū)別。1、在現(xiàn)代漢語詞典里,定金的詞義等同與訂金,但是在法律上卻有嚴格的界定:定金不是訂金。2、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確保合同的履行,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另一方當事人的一定款項。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的規(guī)定,定金是債權擔保的一種方式。從法律規(guī)定的定金罰則來看,定金為解約定金,即交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同時,定金也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即具有證明合同成立和存在的作用。此外,因為定金于債務履行后可以抵作價款,所以定金也就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這是定金與訂金的相同之處。3、定金與訂金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1)、交付定金的協(xié)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xié)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fā)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3)、定金的數(shù)額在法律規(guī)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guī)定定金數(shù)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shù)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對于訂金,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訂金不適用定金罰則,只在對方違約時原數(shù)奉還。當事人起草、簽署一些具有法律證明力的文件,如合同、收據(jù)、發(fā)票等,一定要使用規(guī)范用語,防止產生歧義,必要時可以請律師用法言法語幫助起草或修改,尤其是對方提供的標準合同、收據(jù)時,要仔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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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商品房認購書是不是買賣合同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的買賣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或現(xiàn)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協(xié)議。認購書是對雙方即將進行交易的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依照上述概念可知,一般來說,商品房認購書實在簽訂合同之前的一種協(xié)議書,不是購房合同。當事人簽訂認購書后,還需要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但實踐中經常會發(fā)生這樣的問題,一些開發(fā)商和購房人簽訂認購書后,因為種種原因,又將認購書項下的房子賣給了第三人。此時,之前購房人的利益難以通過認購書得到保障。為此,我國法律特這對這種情況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如果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xié)議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方已經按照約定接受購房者的購房款,該協(xié)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那么,如果開發(fā)商違反該合同,應當由此承擔履行不能的違約責任。二、認購書與買賣合同一樣嗎兩者的區(qū)別主要在于:(一)目的不同。商品房認購書是預約合同,即為將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為目的而簽訂的合同,屬于前契約階段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本約合同,是為商品房買賣這一目的確定權利義務的合同。(二)約定的內容不同。認購書中約定的相對簡單,通常只約定房屋的面積、總價、地理位置及將在某一時間和地點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等內容,買賣雙方一般無法直接憑認購書完成交易;商品房買賣合同則包括了房屋買賣的所有主要條款,如房款和房屋的交付方式和時間、產權證的辦理、違約責任等,買賣雙方可以就此完成交易。(三)簽訂的時間點往往不同。認購書通常是在商品房可以預售前簽訂,這是開發(fā)商為了能盡快回籠資金和穩(wěn)定客戶的方法;買賣合同的簽訂則是在開發(fā)商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或在現(xiàn)房銷售的情況下簽訂。房屋認購書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區(qū)別不在于其的名稱,而在于其的內容,如認購書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則認購書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上就是關于“商品房認購書是不是買賣合同”以及“認購書與買賣合同一樣嗎”我所為您提供的有關商品房認購書的法律材料,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然而事實上我國的房產法律及政策并沒有強制要求購房者必須要簽訂認購書,但既然購房者迫于房產市場的“規(guī)則”簽了它,那就一定要在簽訂之前看清楚它的內容,畢竟它也是有一定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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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xiàn)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2、認購書應屬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之間是預約與本約的關系。3、認購書是買賣雙方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的約定,不是對商品房買賣結果進行直接確認,所以也不應屬于商品房買賣合同。其效力必須區(qū)別于本約即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效力。4、 認購書與買賣合同有很大的區(qū)別,認購書的效力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鑒于買賣雙方對交易標的物所擁有的信息不對稱,開發(fā)商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影響買方訂立本約的信息。二是不應強加具有不合理條件的實際談判義務,特別是開發(fā)商不得利用自身的優(yōu)勢,免除自己的責任或加重買方的責任。三是持續(xù)談判的義務,除非出現(xiàn)重大僵局或終止談判的事由,雙方當事人應恪守誠信義務,繼續(xù)進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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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商品房認購書是在簽訂商品房正式買賣合同之前簽訂的,對于被出售房屋的一個預定購買的協(xié)議,所以我們把認購書稱之為預約,相對于認購書來說,商品房的正式買賣合同就稱為本約。二者的差別如下:1、訂立的時間不同,預約屬前契約階段合同,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屬締約過失責任的范疇。即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而本約是在民事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定型后簽訂的,雙方應承擔的義務是合同義務。2、預約合同是諾成合同,不受要物約束,強調當事人主觀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決定作用。而本約一般則受要物約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內容。3、簽訂預約合同的目的是訂立本約,由于本約所定的義務是合同義務,直接具備履行內容。由預約到本約的簽訂,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將預約所確定的原則貫徹到本約的合同條款中。現(xiàn)實中,很多的情形是,開發(fā)商利用簽訂的認購書來逼迫購房者進一步簽訂買賣合同,例如很多開發(fā)商會在認購書中規(guī)定:購房者應當在約定的時間與開發(fā)商簽訂購房合同,如果沒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簽訂合同,開發(fā)商有權解除合同并且不退已經交納的認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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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種有法律效益的東西肯定是不能隨意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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