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則:按合同約定來處理。如當事人能舉出證據(jù)說明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具體數(shù)額,則違約金按是否超過損失30%為限來進行適當調整。
開發(fā)商違約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如何處理?
138****4776 | 2012-11-30 16: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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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7774
一般原則:按合同約定來處理。如當事人能舉出證據(jù)說明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具體數(shù)額,則違約金按是否超過損失30%為限來進行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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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是購房合同的重要條款內容,通常后期如有爭議會以合同約定為準,但有時買賣雙方都沒約定違約金。如果出現(xiàn)違約時,又該如何處理呢? 一、買房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怎么辦 買賣合同中的違約主要表現(xiàn)在:一是一方無正當理由不交或不收貨;二是一方無正當理由不適當履行。 (一)賣方不履行 按照客觀的計算方法,損失額的計算應以貨物的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標準,在以客觀標準計算損失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這一標準僅適用于合同標的物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如果合同標的物的價格是在不斷下跌,那么買方就不存在損失賠償?shù)挠嬎銌栴}。當然,如果違約行為給買方造成了其他損失或合同訂有違約金條款,買方仍可要求賠償或要求支付違約金。 二是作為計算損失額依據(jù)的市場價格一般應是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如果履行地沒有市場,難以確定客觀的市場價格,在此情況下,應當以買方**容易購買替代物的地點的市場價格加上合理的運輸費用作為計算損失額的依據(jù)。 三是在計算損失額時,還應考慮各種受害人應節(jié)省的費用和應減輕的損失。因為違約發(fā)生以后受害人負有減輕損失的義務,如果沒有盡到這一義務,就應自行承擔這一部分損失,從而應將不合理擴大的損失從損失總額中扣除。 四是假如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將該批貨物轉賣于他人,并且在該合同簽訂以后與他人訂了轉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據(jù)轉售價與合同之間的差額來計算損失。這是因為,既然買方又與第三者訂立了轉售合同,那么轉售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就是他應該得到的利益。這種利益可能高于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也可能低于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在違約發(fā)生以后,買方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他實際遭受的主觀損失,便應該允許買方依此主觀計算的方法來相應賠償。 (二)買方拒絕接受 依客觀計算方法,應按合同價格與違約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賣方遭受的損失,這一點與賣方不交貨的計算方法相同。當然,如果貨物價格在不斷下跌,一般沒有可得利益的損失,就不能以價格來計算損失額。 二、購房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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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購房合同的約定。有些是按戶一次性給的。也有按照房款的百分比約定交房之日按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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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違約金一般在1%-1‰之間約定;違約金按房價款的總額計算;消費者沒有損失不能成為開發(fā)商免責理由。約定的逾期交房違約金都要依約支付,除非開發(fā)商存在免責事由,如地震、戰(zhàn)爭等這些由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并及時履行了告知義務,則可以不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如果對逾期交房的違約金如何計算沒有作出明確的約定,就應當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買受人所購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來確定;如果開發(fā)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責事由,則開發(fā)商需承擔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責任,包括開發(fā)商支付逾期違約金和在一定條件下、達到一定期限時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等。通常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開發(fā)商支付逾期違約金數(shù)額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條件及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都有約定,這時則應按合同約定。法律依據(jù):《**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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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其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給你造成的實際損失及可得利益損失),并額外要求其承擔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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