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目前法律來講,退房條件主要包括約定條件與法定條件兩種。約定條件是指購房者與開發(fā)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如開發(fā)商延遲交房超過一定期限,小區(qū)規(guī)劃或配套設施不符合售樓廣告或售樓書所表達的內容,在一定期限內無法取得產權證等。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既然雙方當事人已約定好退房的具體條件,且購房者又有證據證明該條件成立,那么購房者就可以通知開發(fā)商解除合同。這種情況下,一旦業(yè)主起訴,即使開發(fā)商推諉,也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是開發(fā)商違約,購房人請求解除合同的,雙方應當共同協商,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執(zhí)行;協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是要**快退房,可以先與開發(fā)山協商,如果能達成一致,則是**快速的方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全部4個回答>開發(fā)商延期交房可以退房嗎,如何要求退房?
131****7614 | 2017-04-10 1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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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9336
一:什么情況下才可以退房
查看全文↓ 2017-04-10 11:15:10
1、開發(fā)商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三個月以上);
2、開發(fā)商擅自變更設計;
3、房屋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不符;
4、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5、約定期限內購房人未能拿到產權證;
6、房子產權不清楚等情況。
二:商品房退房手續(xù)辦理流程
辦理退房手續(xù)時應該注意兩個重要問題:一是購房者要解除什么合同;二是解除這些合同的先后順序。
當購房者和開發(fā)商在退房問題上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需要解除的合同有兩個:一是購房者與開發(fā)商的買賣合同,二是購房者與銀行的借款合同。
辦理退房手續(xù),首先購房者要向開發(fā)商發(fā)出退房通知,可以通過掛號信、傳真、電話等形式;其次,是在十五日內,開發(fā)商應該退還購房者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負責辦理買房人與貸款銀行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全部手續(xù),在所述手續(xù)或者文件尚未簽訂前,開發(fā)商應當代替買房人向貸款銀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與利息。
**后,開發(fā)商將全部房款退給購房者,并辦理相關還款手續(xù)。
要申請退房時要按這些步驟來做的,這邊提醒一點就是在辦理退房手續(xù)過程中,一定要盡可能將損失降到**低,退房時保險手續(xù)千萬不能忘,還有就是退房**好是在房產證下來之前進行,這樣會容易一些。 -
147****4470
買房子就是為了住,可是開發(fā)商延期交房的事情卻不絕于耳。如果延期的時間不長,倒可以等等。但是如果延期交房太久,很多購房者就會要求解除合同。
查看全文↓ 2017-04-10 11:12:14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guī)定,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因此,開發(fā)商延期交房的話,購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房。但是必須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 -
143****9196
開發(fā)商延期交房可以退房。
查看全文↓ 2017-04-10 11:10:58
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到了以后,給開發(fā)商發(fā)房屋催交通知書,在其后三個月合法期限內開發(fā)商仍不能交房的,有權要求退房,開放商應該合同約定返還你已付的房款及產生的活期利息,約定有違約金的,一并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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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fā)商延期交房可以退房。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到了以后,給開發(fā)商發(fā)房屋催交通知書,在其后三個月合法期限內開發(fā)商仍不能交房的,有權要求退房,開放商應該合同約定返還你已付的房款及產生的活期利息,約定有違約金的,一并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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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fā)商逾期交房,業(yè)主先要求交房,在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房,業(yè)主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了?!?*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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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fā)商延期交房可以退房。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到了以后,給開發(fā)商發(fā)房屋催交通知書,在其后三個月合法期限內開發(fā)商仍不能交房的,有權要求退房,開放商應該合同約定返還你已付的房款及產生的活期利息,約定有違約金的,一并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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