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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拿回購房定金

155****1690 | 2018-06-21 01:23:32

已有3個回答

  • 141****4843

     按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購房定金后,買受人又反悔不買房,就不能拿回定金了。但是,因為買房發(fā)生的情況不同,有些人是因為自己的考慮不買房,但是有些人是因為其他客觀上的原因導致不買房,那么,根據不同情況可能還是可以拿回購房定金的。
      根據法律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房屋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并且,對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其實是買賣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前,對買賣合同中的一些條款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因為導致給付定金的一方**終沒有同意簽訂買賣合同。
      具體而言,買賣合同中的一些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1、違約責任;
      2、交房時間;
      3、交房條件;
      4、付款期限;
      5、貸款銀行的選擇;
      6、補充條款;
      7、開發(fā)商的廣告是否作為合同的條款;
      8、小區(qū)具體的設計規(guī)劃圖以及其他購房細節(jié)。
      所以,若是買受人不想繼續(xù)買房了,可以從以上的條款跟出賣人談判,要是以上條款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并導致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法訂立的,按規(guī)定出賣人就要返還定金給買受人。
      不過,買受人找對方協(xié)商時可以提供一些證據,具體而言可以是錄音或錄像,找兩個以上的證人去談判等,若是提供以上證據材料后對方還是不肯退還定金的,建議可以在必要時積極去法院起訴處理。

    查看全文↓ 2018-06-21 01:27:22
  • 147****6274

    一般想退定金,首先找的就是當時的銷售。不要直接說退定金,首先在規(guī)定日期內協(xié)商合同,協(xié)商合同時,自己不滿意的苛責條款要求對方修改,如果對方不愿意修改,那就要求退定金。因雙方就合同條款無法達成一致,不屬任何一方原因,所以就可以要求退定金了。
    與銷售協(xié)商時,銷售一般都會說自己要請示領導再作答復,那么當時就要求改簽訂定金合同中簽正式合同日期,從長再議。如果銷售不同意更改也不退定金時,當天直接到市消費者協(xié)會投訴,保留來交涉情況證據,將來一旦訴訟解決,這就是有力證據,打官司也不怕了。
    確定不購買預訂房時,拿著《認購書》及有效證據去咨詢律師,儲備好追回購房定金的法律知識以及具體行動。首先與開發(fā)商交涉協(xié)商,看開發(fā)商什么態(tài)度,如果愿意退定金,大家和氣生財當然是**好的。如果開發(fā)商態(tài)度強硬,直接告知其自己會用法律手段。通過法律手段會花費一些時間和金錢,但相較于購房定金的金額也是比較劃算的。而且開發(fā)商一般也不愿意因為購房定金的事情上法庭。
    另外也有人通過工商局索回購房定金的。去工商局之前找好自己不想要這房子的理由。比如開發(fā)商前期宣傳與實際出入太大、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和結構、合同條款中有霸王條款或者苛責條款等。自己找的證據越全,就更能理直氣壯要求退定金。工商局一般會找到雙方當事人一起協(xié)商處理方案,自己立場一定要堅定。
    當然也經??吹接腥藶榱俗坊刭彿慷ń鹛焯於资厥鄯看髽抢瓩M幅的,開發(fā)商害怕影響形象,也會退定金的。也有人天天往工商局打電話,或者上門投訴,前幾次工商局會通知開發(fā)商解決,如果好幾次都解決不了,就會出面調解。當然,文明社會我們都不提倡這樣簡單粗暴,也是不得已而為之。

    查看全文↓ 2018-06-21 01:26:26
  • 146****8534

    首先,需要判斷是房屋或者售房部門存在的問題,還是個人只想要退購房押金的問題。兩者的處理方式不同,從而在處理問題時,也會通過不同的途徑來解決。但即使是任意一種方式,都可以通過以下解決方式來解決。
    與售房方協(xié)商解決
    無論是從房地產開發(fā)商,還是購買的二手房,當個人不想購房想退回押金時,都需要與售房方協(xié)商具體的解決方式,以及退還額度的比例問題。那么,這就涉及到與售房方協(xié)商的問題。如果與出賣人協(xié)商解決,則不需要通過其它途徑。
    找社區(qū)解決問題
    當與售房方無法協(xié)商解決時,可以選擇找當地的街道或者社區(qū)的相關部門來出面調解此事。這樣也是有個更好的調解中介,可以更好的就雙方的問題盡心處理。
    內部認購或者房地產公司暫未具備銷售條件
    如果是公司內部認購的話,那么公司內部協(xié)商解決即可。而如果是房地產公司未具備銷售條件,那么也可以退還定金的。但一般來說 ,很少會出現未具備銷售條件就開始售房的。
    撥打12315舉報
    12315是消費者協(xié)會的電話,但一般來說很難能夠打通,從而對于個人來說,**好可以到當地的消費者協(xié)會的辦公地點進行處理。畢竟,這個方式相對來說更加迅速些。
    法律途徑
    在上述情況下,仍舊不能夠處理問題的。那么,可以選擇法律途徑解決。畢竟對于提前支付定金毀約的情況下,需要看合同具體的規(guī)定,看對退還定金的要求。而這方面的內容,建議咨詢相關律師為宜。

    查看全文↓ 2018-06-21 01:24:50

相關問題

  •  1、購房定金能拿回的情形  (1)商品房買賣合同不成立  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4條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薄 ∫驀页雠_新政策使購房者不符合購房或貸款買房的,買賣雙方買賣合同未訂立,購房者即可拿回定金?! 。?)開發(fā)商拒絕訂立合同  《擔保法解釋》第115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奔串旈_發(fā)商與購房者簽訂認購協(xié)議且交付定金后,在約定時間內拒絕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屬于違約,購房者可拿回雙倍的定金作為補償?! 。?)開發(fā)商在購房協(xié)議書約定“定金不退”  若開發(fā)商在購房協(xié)議中注明“定金不退”該格式條款,顯然免除了開發(fā)商的責任,加重了購房者的責任,違反了公平原則,該格式條款無效,并且雙方未簽訂購房合同或非歸責于雙方理由使房屋買賣合同未簽訂的,此時,購房者可拿回定金?! ?、可退還定金的情形 ?。?)合同雙方對預先交付的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不能認定為定金  《擔保法解釋》第118條規(guī)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币簿褪钦f,在購房交易中,在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或者開發(fā)商收取定金的收據中并沒有約定該款項的性質,不視為法律意義上的定金。所以,購房者簽訂了認購協(xié)議后想反悔,可要求開發(fā)商退還定金?! 。?)購房定金未實際交付,定金合同不成立  購房者未向開發(fā)商實際交付定金時,購房者還可以反悔,此時定金合同未成立,可要求開發(fā)商退還定金?! 。?)購房定金的商定份額超過20%,超過部分不算定金  《擔保法解釋》第121條規(guī)定:“當事人商定的定金數額超越主合同標的額的20%,法院不予支持?!彼?,開發(fā)商與購房者商定的定金數額超過購房合同標的額的20%時,超出部分不屬于定金,可要求開發(fā)商退換定金。  3、購房定金的定義  購房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購房合同的順利履行,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雙方約定,由購房者在合同訂立時或者合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支付給開發(fā)商金錢?! ∷裕彿空咴谫彿拷灰字性庥鲑彿慷ń鸺m紛,可先了解購房定金可以拿回或者可要求開發(fā)商退還的情形,再與開發(fā)商進行協(xié)商和解,拿回購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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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房時,開發(fā)商都會要求買房人先交定金,再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于是很多人都會遇到購房定金不能退的問題,有的人就當吃了啞巴虧,但是法律真的不讓退定金么? 定金將買房人置于不平等的位置 目前開發(fā)商在與買受人簽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一般都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 如果買受人不來與開發(fā)商簽合同或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大多數開發(fā)商定金是不退的。這種定金或訂金的約定,對買受人極為不利,使買受人在簽約時處于受制于人的境地,買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壓力下,違心地接受開發(fā)商的不平等條款,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體現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 好多購房人認為,購房定金與其它商品交易一樣,就像平常買東西一樣,交了定金就是這個東西給我留著,我準備要了,如果東西我不要了,定金就算我給你的賠償,以此類推到房子上,認為一旦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無論什么原因房子**終沒有買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還了,有些人甚至自動放棄了取回定金,這其實是一種誤解。 其實定金是可以退的。那么在什么條件下定金可以退,什么條件下定金不能退? 定金的法律規(guī)定,到目前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規(guī)定有下:《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定金問題規(guī)定如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另外,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guī)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 認購書的格式條款內容實際上是對《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等具體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化。該認購協(xié)議書的第四條規(guī)定:認購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日內,與出賣人協(xié)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本款約定的期限為協(xié)商簽約的起始時限,而非終止時限)。第六條規(guī)定:認購人在第四條第二款約定的期限內與出賣人協(xié)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自第四條第二款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超過___日的,本認購書自動解除;雙方也可以協(xié)商解除本認購書。出賣人應當在本認購書解除之日起___日內將已收取的定金退還認購人。 從以上的法律規(guī)定及具體行政措施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商品房認購書作為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其中的定金條款,是在一方違約,導致無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對守約方的保護和救濟。然而,當雙方對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條款不能協(xié)商一致時,不能認為任何一方存在違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認購書中的定金條款就不適用了。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即買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棄購買此房屋,不來簽訂買賣合同,或者出賣人違約,不賣此房屋,那么不履行約定的義務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如果買賣雙方對預售或銷售契約及補充協(xié)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所以出賣人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受人。 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與開發(fā)商簽訂認購協(xié)議書,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過程中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簽訂認購書、交定金并不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個必經程序,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簽不成,購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其次是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保證金”、“誠意金”、、“押金”、“訂約金”等,這樣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簽不成所交款項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據有兩個:一是《擔保法司法解釋**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另外,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訂金”等費用是預付款性質,因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fā)商取得了該款項,屬于不當得利,因此因按不當得利的法律規(guī)定來處理。再次是在簽訂認購協(xié)議時明確約定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如什么條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違約責任如何承擔。**后是要求開發(fā)商簽訂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lián)合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認購書》,不同意開發(fā)商對此認購書的內容做修改。 如何退定金才能成功?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知道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即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退,另外,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簽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通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有些購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屬于違約行為,但也通過增加補充協(xié)議的方式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對于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

  • 在目前房地產市場的交易上,有一條不成文的規(guī)定,若是購房者和開發(fā)商都有了成交的意向,開發(fā)商則一般要求購房者先付訂金。而有很多的購房者則會認為,一旦下定,如果**后不能成交,預交的定金就拿不回來。其實不然。據專家指出,在以下三種情況下,購房者是可以向開發(fā)商拿回定金的:一、在開發(fā)商沒有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即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其與購房者約定的購房定金是無效的。根據《合同法》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不論雙方是簽訂《認購協(xié)議》,也不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fā)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二、如果開發(fā)商沒有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卻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謊稱已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開發(fā)商須對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除退還購房者定金外,還應該賠償購房者利息等資金損失及其他有關財產損失。三、在開發(fā)商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只約定了購房者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便無權要求退還所交付定金,購房者則可以該約定有失公平為由,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約定,要求開發(fā)商退還所支付現金。另外需引起注意的是:定金與預付款是有本質區(qū)別的。如果購房者交付了擔保金、保證金、押金或定金等預付款款項,但雙方沒有約定定金性質,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的,開發(fā)商應退還所收全部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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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不同于作為預付款的訂金,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2個概念。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違約方無法收回付出的定金。不過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有機可乘的。如果你堅持是因為太吵就想退定,肯定是沒有道理的;因為你當時下定時的現況就是這樣的,實現合同的前提并沒有改變。你單方面違約自然只好自己承擔損失了。但你若對定單中未列明的條款,故意提出對方很難接受的要求,導致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簽不成合同,這是你就可以名正言順地收回定金了。比如,你可以提出要等交房后再來付清房款,開發(fā)商不同意的話,你就可以要求退回定金;他不退你就可以訴訟至法院,很快就可以拿回來了。做任何事還是以慎重為好。否則,自己心煩,給別人也制造了很多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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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以下三種情況下,購房者可以向開發(fā)商拿回定金:  1、開發(fā)商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  在開發(fā)商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即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其與購房者約定的購房定金是無效的。根據《合同法》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開發(fā)商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如果開發(fā)商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卻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謊稱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發(fā)商須對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除退還購房者定金外,還應該賠償購房者利息等資金損失及其他有關財產損失。  3、具備預售法定條件,只約定了購房者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的情形  在開發(fā)商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只約定了購房者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便無權要求退還所交付定金時,購房者可以該約定有失公平為由,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約定,要求開發(fā)商退還所支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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