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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公房有繼承權嗎

155****3805 | 2018-07-01 13:25:44

已有4個回答

  • 148****4762

    公有住房承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
    第一,從權利屬性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有明顯的物權特征,是與用益物權相似,承租人作為權利人有權更完整地行使其權利并受到法律保護,這些法律行為包括轉租、轉讓,當然也應當包括繼承。
    第二,從權利取得方式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是基于單位職工工作貢獻大小、家庭人口及其他住房等情況產(chǎn)生的,不僅是賦予個人的價值回饋,更體現(xiàn)為個人和家庭的權益,因此從這種途徑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可作為“遺產(chǎn)”在家庭和親緣關系間進行繼承。當然,由于分配取得的公有住房仍然屬于社會公共資源,在繼承方式上應當有別于其他私人財產(chǎn)。
    第三,從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發(fā)展進程看,住房制度改革使公有住房承租權取得方式發(fā)生了質的變化。一是允許公有住房承租權通過有償交換的方式,實現(xiàn)其交換價值。二是公有住房的承租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購買。這即認可了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作為一項財產(chǎn)權利。因此,隨著市場發(fā)展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有住房承租權的性質已經(jīng)發(fā)生了轉變,從計劃經(jīng)濟時期簡單的福利待遇載體,轉變?yōu)槭袌鼋?jīng)濟條件下,具備商品交換的標的物,其財產(chǎn)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三是公有住房承租權在拆遷過程中可獲得補償。公有住房拆遷時,其承租人是符合補償標準的。這也承認了公房承租權具體財產(chǎn)性,而可繼承是財產(chǎn)性的重要表現(xiàn)。

    查看全文↓ 2018-07-01 13:26:50
  • 155****0787

    公房的繼承不是通常意義的繼承,因為從法律上只有私產(chǎn)才有權利繼承,公房不能繼承,但對于公房,可以根據(jù)承租房管理辦法,有近親屬繼續(xù)承租公房,但具體哪些人可以有權利承租,需要根據(jù)是否是近親屬,是否共同居住,戶口是否在承租房內(nèi),是否照顧原承租人等綜合條件有房管局決定。

    查看全文↓ 2018-07-01 13:26:38
  • 156****0304

      公租房的性質是租賃,對于租賃的房屋,公民不擁有所有權。
      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死亡后,同住同戶口的繼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屬單位申請變更為新的承租人,繼續(xù)承租居住該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經(jīng)不能變更承租人,理論上,原承租人死亡后,除配偶尚活著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屬單位可收回該房屋。
      實踐中,必須結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處理。
      具體法例參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承租者外遷或者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繼續(xù)承租的,須經(jīng)出租單位同意,并新訂租賃合同”。由此可見,公房本不屬于個人的私有財產(chǎn),只是具有承租權而已

    查看全文↓ 2018-07-01 13:26:29
  • 136****6058

    不可以繼承。
    法律規(guī)定可以繼承的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即合法遺產(chǎn)。
    公有住房為共有財產(chǎn),不是公民私有財產(chǎn)。公民只有居住權,沒有處分權,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無所謂繼承問題。
    關于公有住房的續(xù)租問題。根據(jù)建設部(現(xiàn)已改為住建部)《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規(guī)定》及司法實踐,公有住房居住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但前提條件是,共同居住人有本市戶口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如果有2人以上符合共同居住人條件的,由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確定承租人,到公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更名手續(xù)。
    《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chǎn)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chǎn)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chǎn)。

    查看全文↓ 2018-07-01 13:26:19

相關問題

  • 從法律上講,公產(chǎn)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之間存在某種脫節(jié)的聯(lián)系,是一種不完整的不動產(chǎn)所有權,比如說,公產(chǎn)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房屋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也基于某種優(yōu)先權繼續(xù)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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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使用權名為公房租賃,實質具有實物工資的意義。如果這種權利不允許繼承,將侵犯繼承人的合法權利。根據(jù)我國《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nèi)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xù)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xù)。從該條規(guī)定中也可以看出,公房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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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的繼承不是通常意義的繼承,因為從法律上只有私產(chǎn)才有權利繼承,公房不能繼承,但對于公房,可以根據(jù)承租房管理辦法,有近親屬繼續(xù)承租公房,但具體哪些人可以有權利承租,需要根據(jù)是否是近親屬,是否共同居住,戶口是否在承租房內(nèi),是否照顧原承租人等綜合條件有房管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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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有住房承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 第一,從權利屬性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有明顯的物權特征,是與用益物權相似,承租人作為權利人有權更完整地行使其權利并受到法律保護,這些法律行為包括轉租、轉讓,當然也應當包括繼承。 第二,從權利取得方式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是基于單位職工工作貢獻大小、家庭人口及其他住房等情況產(chǎn)生的,不僅是賦予個人的價值回饋,更體現(xiàn)為個人和家庭的權益,因此從這種途徑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可作為“遺產(chǎn)”在家庭和親緣關系間進行繼承。當然,由于分配取得的公有住房仍然屬于社會公共資源,在繼承方式上應當有別于其他私人財產(chǎn)。 第三,從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發(fā)展進程看,住房制度改革使公有住房承租權取得方式發(fā)生了質的變化。一是允許公有住房承租權通過有償交換的方式,實現(xiàn)其交換價值。二是公有住房的承租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購買。這即認可了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作為一項財產(chǎn)權利。因此,隨著市場發(fā)展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有住房承租權的性質已經(jīng)發(fā)生了轉變,從計劃經(jīng)濟時期簡單的福利待遇載體,轉變?yōu)槭袌鼋?jīng)濟條件下,具備商品交換的標的物,其財產(chǎn)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三是公有住房承租權在拆遷過程中可獲得補償。公有住房拆遷時,其承租人是符合補償標準的。這也承認了公房承租權具體財產(chǎn)性,而可繼承是財產(chǎn)性的重要表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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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有住房承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 第一,從權利屬性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有明顯的物權特征,是與用益物權相似,承租人作為權利人有權更完整地行使其權利并受到法律保護,這些法律行為包括轉租、轉讓,當然也應當包括繼承。 第二,從權利取得方式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是基于單位職工工作貢獻大小、家庭人口及其他住房等情況產(chǎn)生的,不僅是賦予個人的價值回饋,更體現(xiàn)為個人和家庭的權益,因此從這種途徑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可作為“遺產(chǎn)”在家庭和親緣關系間進行繼承。當然,由于分配取得的公有住房仍然屬于社會公共資源,在繼承方式上應當有別于其他私人財產(chǎn)。 第三,從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發(fā)展進程看,住房制度改革使公有住房承租權取得方式發(fā)生了質的變化。一是允許公有住房承租權通過有償交換的方式,實現(xiàn)其交換價值。二是公有住房的承租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購買。這即認可了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作為一項財產(chǎn)權利。因此,隨著市場發(fā)展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有住房承租權的性質已經(jīng)發(fā)生了轉變,從計劃經(jīng)濟時期簡單的福利待遇載體,轉變?yōu)槭袌鼋?jīng)濟條件下,具備商品交換的標的物,其財產(chǎn)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三是公有住房承租權在拆遷過程中可獲得補償。公有住房拆遷時,其承租人是符合補償標準的。這也承認了公房承租權具體財產(chǎn)性,而可繼承是財產(chǎn)性的重要表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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