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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契稅是屬于什么稅

141****4751 | 2018-07-19 11:49:58

已有4個回答

  • 148****9087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fā)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契稅(Deed Tax)是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種稅收?,F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國境內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企業(yè)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權屬包括下列方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
      以下列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收契稅:
      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償債務,以獲獎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契稅實行3%-5%的幅度比例稅率。

    查看全文↓ 2018-07-19 11:50:32
  • 157****2558

    1、契稅計入相關的成本中。如,購買土地繳納的契稅,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購買房產繳納的契稅,計入“固定資產”科目。
    2、耕地占用稅的會計處理企業(yè)征用耕地獲得批準后,按規(guī)定交清耕地占用稅,應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因結算差錯等原因,需補交耕地占用稅,分為以下兩種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工程尚未完工,或已完工尚未投入生產經營的,應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工程已完工并投入生產經營的,應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由于工程完工并投入生產經營,在建工程成本已形成固定資產價值,因此,還應轉入“固定資產”科目,“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查看全文↓ 2018-07-19 11:50:27
  • 153****1925

    契稅政策: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契稅的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附著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沒有成交價格或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征收機關可依次按土地評估價格、土地基準地價確定。稅率3%

    查看全文↓ 2018-07-19 11:50:21
  • 141****4869

    7-1土地契稅是屬于什么稅
    土地增值稅是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時所產生的價格增值量征收的稅種。土地價格增值額是指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guī)定的房地產開發(fā)成本、費用等支出后的余額。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例如增值額未超過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60%。 土地增值稅是對出讓方征收的一種稅種,有增值則交稅,無增值則不交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fā)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契稅實行3% ~5%的幅度稅率。契稅屬于財產轉移稅,只要發(fā)生了財產轉移,不管是否增值,出讓方是否有收入,均應交稅(依法減免的例外),契稅由財產承受人繳納。
    一個財產轉移行為,土地增值稅由財產出讓方繳納,契稅由財產承受人繳納。
    補充一點:雖然土地增值稅由財產出讓方繳納,但出讓方在確定出讓價格時,肯定要考慮他所要繳納的稅金及費用,在出讓價格上將他要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包含進去,所以,土地增值稅實際上還是要由財產承受人變相承擔的。

    查看全文↓ 2018-07-19 11:50:15

相關問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guī)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四條規(guī)定,契稅的計稅依據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契稅計稅依據應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進一步明確了不同情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契稅計稅價格問題。 1、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征地管理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市政建設配套費”是指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收取的用地配套費、城市道路、橋涵、公共交通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工程配套費、城市環(huán)境衛(wèi)生和園林綠化費、城市排水工程建設費、消防設施建設費、人防設施易地建設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商業(yè)網點建設費和城市教育網點建設費等,同時還包括公共電力建設配套費、城市自來水建設使用費、供熱工程建設費、管道燃氣設施安裝費等,也就是通常所稱的"大配套費用". 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征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評估價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并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 (2)土地基準地價:在沒有評估價格的情況下,參照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計算契稅計稅價格。具體計算方法為:以總征用面積而非出讓面積與單位基準地價相乘,得出契稅計稅價格。因為總征用面積含部分預留道路面積,如果所征用土地緊靠道路,其相同出讓面積的正常價值通常高于非靠道路的情形。 2、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對競價方式,有三點須特別引起注意: 一是征收機關在確認計稅依據時應根據拍賣成交確認書所列示的成交價款所包括的具體項目具體分析。如有的拍賣成交確認書是整體打包拍賣,成交價格中包含政府所有應收的費用,而有的則僅包括國土部門收取的費用,沒有包括城市規(guī)劃部門和建設監(jiān)管部門收取的費用,如市政建設配套費等。競價的計稅依據主要是: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市政建設配套費+其他經營服務性費用(主要包括拍賣傭金、土地評估費、土地測繪技術服務費、公告費、服務費等費用)。 二是如何正確理解“一般”的含義。大凡競價出讓,首先需要對該宗土地使用權參照當地基準地價結合系數修正等進行技術性評估,然后再行拍賣,起拍價是在評估價格的基礎上,正常拍賣價不會低于評估價,因此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但是對于比較偏遠鄉(xiāng)鎮(zhèn)、村原零星國有土地使用權另行處置,如果采用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處理,有時競價可能遠低于基準地價,甚至低于協議出讓的價格。這時如果也采用競價的成交價計稅,顯然有違稅收的公平原則,(如上述按協議出讓方式則按不低于基準地價計稅)因此不能按照競價的成交價計稅,應按照評估價或基準地價計稅。 三是對于以其他公開競價方式,如采取摘牌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為拍賣價格(也要看具體拍賣成交確認書的金額項目構成,進行適當調整)加土地承受者支付原土地使用權單位或土地實際使用者的費用,再另加其他相關經營服務性費用。 (二)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 契稅計稅依據為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以及由承受方實際支付的超出合同的全部價款,包括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1、通常情況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價格。實際工作中按照合同成交價、評估價、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孰高原則確定。 2、拍賣價格明顯偏低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計稅價格。如法院拍賣債務人的土地使用權以及銀行處理到期債權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等情況,由于強勢一方的介入,加之拍賣操作不夠規(guī)范,其拍賣價格通常大大低于正常的市場價格,大大低于基準地價。在這種情況下,契稅的計稅依據就不能按照財稅[2004]134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競價的‘一般’應確定為競價成交價格”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而應根據“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采用正常的市場價格、評估價格、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核定征收。 3、沒有成交價格或成交價格明顯偏低而又沒有評估價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其計稅價格應按不低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計稅。目前,稅收征收機關尚沒有建立委托評估機制,不可能做到對每一筆具體業(yè)務進行委托評估,況且委托評估的費用怎樣解決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實行委托評估不現實。而土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其價值隨使用年限的減少逐漸降低,在這種情況下應按所轉讓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計稅。 (三)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又改為出讓的計稅依據 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也就是本次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xù),應向國土資源部門所交納的所有費用之和。其他出讓費用包括土地管理費、土地登記費等。 (四)以其他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權 1、土地使用權交換。契稅計稅價格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差額,由多交付貨幣、實物或者無形資產、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當然也適用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采用評估價格、基準地價或者正常的市場價格核定征收的規(guī)定。 2、土地使用權贈與和視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規(guī)定,以土地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權屬抵債;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視同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屬轉移,應按照規(guī)定依法繳納契稅。征收機關采用查賬征收征收,或者采用合同價格,或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的市場價格、評估價格或基準地價、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等方式確定契稅計稅價格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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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契稅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的規(guī)定:一、首套房繳納規(guī)定如下:1、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購普通商品住宅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稅按照1%執(zhí)行;2、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稅率減半征收,即實際稅率為1.5%;3、所購住宅戶型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稅稅率按照3%征收。二、二套房繳納規(guī)定如下:購買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業(yè)投資性房產(商鋪、辦公寫字樓、商務公寓等),均按照3%的稅率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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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契稅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的規(guī)定:一、首套房繳納規(guī)定如下:1、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購普通商品住宅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稅按照1%執(zhí)行;2、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稅率減半征收,即實際稅率為1.5%;3、所購住宅戶型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稅稅率按照3%征收。二、二套房繳納規(guī)定如下:購買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業(yè)投資性房產(商鋪、辦公寫字樓、商務公寓等),均按照3%的稅率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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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產企業(yè)繳納的契稅計入“開發(fā)成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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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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