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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神,婚后夫妻共有房屋產權如何分配?

144****4642 | 2018-09-07 21:22:16

已有3個回答

  • 134****7298

    您好,
    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房產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婚姻法》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guī)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于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tài)發(fā)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xiàn)象,以前爭議較大,現(xiàn)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評估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對方半價。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貸款部分減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shù)幕卮稹?/span>

    查看全文↓ 2018-09-07 21:23:17
  • 157****3371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首先,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明確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10萬元,貸款40萬元,現(xiàn)值60萬元,未還貸款30萬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萬元的現(xiàn)值減去30萬元貸款后的30萬元,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分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15萬元,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那么該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有權分配該財產部分(注意:非“房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這種情況與第3種情況的分割相同。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根據(jù)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
    (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
    (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根據(jù)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除另有約定外,該房屋為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2)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另有約定外,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jù)證實。對此,首先看另一方的態(tài)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7、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一般不會將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jù)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在實踐中這樣的情況主要是,男女戀愛期間感情覺得不錯,婚前商議買房子。后雙方共同出資,出于各種原因,購房合同及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兩人結婚后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查看全文↓ 2018-09-07 21:22:57
  • 136****1941

    一、如何分配婚前購買的商品房此處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的房產。
    若該房屋由一方購買,則該房屋屬于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該房屋是由雙方共同付款購買的,則房屋由雙方按份共有。
    二、如何分配婚后購買的商品房若房屋是雙方婚后用夫妻共同房產購買的
    婚后購買的商品房若房屋是雙方婚后用夫妻共同房產購買的,則屬于夫妻共同房產,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房產,由雙方共同共有。
    三、如何處理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糾紛
    (一)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購
    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記在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默認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則房屋屬于雙方共同共有。按照中國的國情,父母給子女買房,一般不會與子女簽訂書面房屋贈與合同。我們一般認為:父母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就是單獨贈與給子女,屬于子女的婚前個人房產,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及未來媳/婿共同名下的,視為對雙方的贈與,屬于雙方的共同房產。
    (二)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四、按揭商品房已取得完全產權情況的處理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按揭商品房
    婚后用夫妻共同房產歸還貸款的,在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的,婚前由一方支付的**款屬于支付方個人房產,其余共同支付部分屬于夫妻共同房產;該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由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承擔;由取得該房屋產權的購房一方按上述原則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五、按揭商品房未取得完全產權情況的處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
    按揭商品房未取得完全產權情況的處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法院不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判決,只能判決房屋由誰使用。待房屋取得所有權后由當事人另行起訴解決**終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未解決歸屬權問題之前,房屋增值部分仍屬于雙方共同房產?!痘橐龇ā匪痉ń忉尪牡?1條的“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的另行訴訟使得沒有取得使用資格的人在某種意義上喪失了對房屋的“所有”。
    六、如何處理夫妻共同房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的問題。
    (一)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 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 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七、對房屋增值部分的房產分配處理房地產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與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隨使用時間的增加而貶值,而房地產有可能因種種原因增值,對于婚前購買的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房產,而原始部分屬于擁有產權的夫妻一方的個人房產。
    八、對生活困難方的幫助離婚時候一方如依靠個人房產和離婚時分得的房產無法維持當?shù)鼗旧钏?,屬于生活苦難人員,另外一方要對其進行幫助,換句話說就是如離婚后一方無經濟能力租賃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離婚前的房屋內。

    查看全文↓ 2018-09-07 21:22:40

相關問題

  • 房屋共有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共有房屋一般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所謂“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房屋共有權保障共有人的權利。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法繼承人同時繼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所繼承的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2)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同時出資購買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 即按出資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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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到公證處進行一個公正,即放棄權利一方明確表示愿意放棄對該房產的所有權,并將自己所屬權利部分通過贈與的方式將整個房子的產權集中到另外一個權利人身上。二、拿著這份公證書到房管局,兩人當面申請即可辦下來。房屋所有權轉讓方式及所需資料:1、自然人之間房屋轉移登記:(買賣交易類)甲方(轉讓方)所需資料:(1)房屋所有權證(原件);(2)房屋所有權人[含證載和法定共有人(下同)]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見原件留用復印件);(3)私章(用于填表);(4)房屋產權交易權屬登記信息查詢證明(核擋證明)、房屋分層分戶平面圖。(5)房屋所有權人存在其他情況的參照前章相關規(guī)定補充資料。乙方(受讓方)所需資料:(1)房屋產權購買申請人的身份證。(見原件留用復印件);(2)私章(用于填表)。(3)房屋產權購買申請人存在其他情況的參照前章相關規(guī)定補充資料。甲、乙雙方(房屋轉讓方、受讓方)共同填寫提交資料;(1)房地產買賣契約(制式表格);(2)西安市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制式表格);(3)房屋轉移登記詢問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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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產權實際歸屬與形式歸屬不一致的情況越來越多,夫妻對房屋的產權份額認定也日漸復雜。以下是各種購房方式下夫妻離婚后房產分割的方式。 第一,夫妻雙方在結婚后購房,離婚時已經領取產權證,并且沒有按揭貸款或者按揭貸款已經還清的房產。對這類房產的分割比較簡單,平均分割,按照現(xiàn)在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由愿意或應當接受該房產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價格給對方。 第二,夫妻雙方在結婚后購房,已經取得產權證,但是尚有部分貸款未還清,由得房的一方支付現(xiàn)在房屋市場價值的一半給對方,尚未還清的貸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償還。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已經取得產權證,根據(jù)《婚姻法》第18條的規(guī)定,應當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第四,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屋,已經取得產權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款的房屋,不管是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還貸款,還是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款,均不影響該還款部分的款項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即使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來還貸款,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該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一方有確實的證據(jù)證明該貸款昀資金是來源于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 第五,一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但是在婚后才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因為產權證是表明產權歸屬的重要文件,這類房產在實踐中一般是認定個人財產。 第六,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但是取得的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姓名。在此情況上,另外一方需要舉出證據(jù)證明該出資是雙方共同的,否則應認定該房屋為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七,一方用婚前房產轉讓后的房款再在婚后購房的,婚后所購得的房屋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此情況下,雖然是在婚后購房,但是購房款是其婚前財產轉讓后所得的款項,因此從理論上來說其在婚后所購房屋只是其婚前財產的一個形式上的變化,而沒有實質上的變化。 第八,父母參與出資的房屋。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實踐中出現(xiàn)的情況更是紛繁復雜,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但產權證登記在一方的名下,該行為應該如何認定,往往引發(fā)爭議。我們認為如果父母和子女之間沒有對出資的性魘進行說明一般應認定為贈與,如果父母事后認為是借給子女購房的,那么需要出示借條并且借條上面必須有子女夫妻兩人的簽名,否則不予認可為借款。如果父母在出資的時候要求享有房屋的部分產權的話,那么應當有相關的協(xié)議證明,其出資不是單純的對子女的贈與。還有一種情況,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不是為了贈與給子女而是為了與子女同住,往往在購房的時候是由子女出面辦理手續(xù)而父母負責出錢,一般對于房屋的選址和裝修都會征得父母的意見,在此情況下,雖然房屋產權證上沒有父母的名字,但是各種出資證明及家人內部購房協(xié)議及實際情況都可以證明父母出錢是為了自己和子女同住而不是贈與給子女,這樣房屋應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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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很簡單的 在產證上上你和你父親的名字 然后做好公證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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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產權實際歸屬與形式歸屬不一致的情況越來越多,夫妻對房屋的產權份額認定也日漸復雜。以下是各種購房方式下夫妻離婚后房產分割的方式。 第一,夫妻雙方在結婚后購房,離婚時已經領取產權證,并且沒有按揭貸款或者按揭貸款已經還清的房產。對這類房產的分割比較簡單,平均分割,按照現(xiàn)在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由愿意或應當接受該房產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價格給對方。 第二,夫妻雙方在結婚后購房,已經取得產權證,但是尚有部分貸款未還清,由得房的一方支付現(xiàn)在房屋市場價值的一半給對方,尚未還清的貸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償還。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已經取得產權證,根據(jù)《婚姻法》第18條的規(guī)定,應當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第四,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屋,已經取得產權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款的房屋,不管是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還貸款,還是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款,均不影響該還款部分的款項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即使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來還貸款,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該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一方有確實的證據(jù)證明該貸款昀資金是來源于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 第五,一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但是在婚后才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因為產權證是表明產權歸屬的重要文件,這類房產在實踐中一般是認定個人財產。 第六,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但是取得的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姓名。在此情況上,另外一方需要舉出證據(jù)證明該出資是雙方共同的,否則應認定該房屋為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七,一方用婚前房產轉讓后的房款再在婚后購房的,婚后所購得的房屋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此情況下,雖然是在婚后購房,但是購房款是其婚前財產轉讓后所得的款項,因此從理論上來說其在婚后所購房屋只是其婚前財產的一個形式上的變化,而沒有實質上的變化。 第八,父母參與出資的房屋。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實踐中出現(xiàn)的情況更是紛繁復雜,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但產權證登記在一方的名下,該行為應該如何認定,往往引發(fā)爭議。我們認為如果父母和子女之間沒有對出資的性魘進行說明一般應認定為贈與,如果父母事后認為是借給子女購房的,那么需要出示借條并且借條上面必須有子女夫妻兩人的簽名,否則不予認可為借款。如果父母在出資的時候要求享有房屋的部分產權的話,那么應當有相關的協(xié)議證明,其出資不是單純的對子女的贈與。還有一種情況,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不是為了贈與給子女而是為了與子女同住,往往在購房的時候是由子女出面辦理手續(xù)而父母負責出錢,一般對于房屋的選址和裝修都會征得父母的意見,在此情況下,雖然房屋產權證上沒有父母的名字,但是各種出資證明及家人內部購房協(xié)議及實際情況都可以證明父母出錢是為了自己和子女同住而不是贈與給子女,這樣房屋應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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