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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國家對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問題有什么規(guī)定?

148****0975 | 2018-11-14 11: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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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4074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繼承的是房屋。繼承人是城市居民的,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如果不愿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tài)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目前而言,多數地方城市居民如果有農村房屋,沒有村組織會收回的,而且有的城中村改造后一樣可以分新房子。**好跟村里干部搞好關系,繼承后沒問題。
    如果涉及多位繼承人的,需要公證由誰繼承,才能更改過戶。

    查看全文↓ 2018-11-14 11:58:41
  • 138****5714

    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根據《土地管理法》 規(guī)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我國土地和房屋是分別實行管理的。根據規(guī)定宅基地是農民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可以分為下列情況: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準后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

    如果不愿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tài)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

    查看全文↓ 2018-11-14 11:58:36
  • 151****5584

    農村房屋繼承問題:按《繼承法》第五條規(guī)定: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沒有遺囑的,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第十條)。
    農村宅基地問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是由集體組織按“一戶一基”的法律規(guī)定,劃撥給本村農戶的建房用地。村民對宅基地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也就不存在繼承問題。由于宅基地和房屋不可分的原創(chuàng),房主去世后,房屋由繼承人繼承,宅基地可以繼續(xù)使用。如繼承人要出讓該房屋,因涉及到宅基地問題,需要經過村集體組織同意。

    查看全文↓ 2018-11-14 11: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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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村宅基地繼承新政策2017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該規(guī)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農民出租、出賣住房,而是在農村村民出賣住宅以后,農民喪失了再申請宅基地的權利。2、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消滅時,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xù)”,該條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轉讓的。3、因此我國的基本法沒有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而且從法律的效力上看,《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屬于上位法。4、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發(fā)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土地炒賣的通知》(以下稱《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違法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還如2004年11月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以下稱《意見》)規(guī)定“嚴禁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從這些規(guī)定中似乎可以看出城鎮(zhèn)居民購置農村住宅是違法的。但是在一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的基本法律中并沒有嚴格的禁止農村房屋買賣。上述的《通知》和《意見》是行政規(guī)章,是國務院的下屬部門作出的規(guī)章,屬于下位法,其效力遠遠不及基本法的效力,因此可以認為法律是允許農村房屋買賣。5、實踐中,城市郊區(qū)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房子買賣很多,也沒有辦理過戶,拆遷時,也給 與了補償,只是價格低一點。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時,我國農村宅基地還有一定的福利性質,農民一般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享有長期占有、使用的權利。法律規(guī)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戶申請使用,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于村民戶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獨占宅基地使用權。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沒有份額的劃分。在以戶為單位的家庭關系存續(xù)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其個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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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農村宅基地能否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當然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項特殊的物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基于身份關系無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作為一種特殊物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老人的財產,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guī)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標準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土地則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xiāng)(鎮(zhèn))審核后,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二、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繼承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可以 分為下列情況: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準后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tài)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根據我國物權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地隨房走(房地一體主義),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自行建造,則該房屋因其擁有完全產權而可以作為遺產而繼承,然后再進行房屋所有權的變更,宅基地可以繼續(x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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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明文規(guī)定,宅基地屬本村村民所有,你已成為城市戶口,就不該有宅基地,以后你老人不在世了,此宅基你可以擁有,但是無法辦理《土地證》等有關手續(xù)。現(xiàn)在成為城市戶口,什么保障也沒有,國家也不管,宅基地原則上還要交回。如果是農村戶口,國家比較重視,還享受很多保障,所以盡量別轉為好,根據當前戶口改革情況,以后可能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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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繼承的是房屋。繼承人是城市居民的,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如果不愿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tài)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目前而言,多數地方城市居民如果有農村房屋,沒有村組織會收回的,而且有的城中村改造后一樣可以分新房子。**好跟村里干部搞好關系,繼承后沒問題。如果涉及多位繼承人的,需要公證由誰繼承,才能更改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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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農村的房屋繼承和別的繼承并沒有本質的區(qū)別,都是以當事人的遺囑為準,如果沒有遺囑,就按法定繼承順序來繼承,都有權繼承該房子(地上建筑物部份,農村的宅基地,本身就是不能繼承的,但是一般你家建了房子在上面,別人也不會來爭這塊地的使用權,相當于代代相傳了),而房屋遺產過戶,一般需要經過遺產繼承公證:(必須要所有同一序位繼承人全部到場)?! 《?,房產繼承需要公證處開據公證書以及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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