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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征收與征用有什么不同?

141****0071 | 2018-12-06 19:44:48

已有4個回答

  • 148****1213

    兩者的相似性,在于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都是國家以公權力強制地對他人的土地權利予以剝奪,使得他人的土地權利因征收或征用而消滅或終止。
    一般認為,土地征收為國家根據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公權力,以補償為條件,強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權,他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注:這方面的見解一般相同。如梁慧星主編:《中國物權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0頁;張曼?。骸锻恋胤ā罚_1996年版,第494頁。)如他人的土地所有權并不消滅,則不能謂之征收。
    就土地征用而言,則是國家因公共事業(yè)的需要,以給予補償為條件,對他人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土地他項權利為利用,待特定公共事業(yè)目的完成時,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注:張曼?。骸锻恋胤ā?,臺1996年版,第494頁。)他人的土地所有權并不因國家的征用行為而消滅。
    在現代法制國家,無論是土地征收,還是土地征用,皆需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自不待言。
    土地征收或土地征用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則可以使政府行使公權力時須依嚴格的程序防止國家權力對他人財產權進行不適當干預;二則可以使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他項權利人在顧及國家公共需要的前提下,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獲得公正、必要的補償。
    名義上,我國現行法基本上僅涉及土地征用。
    《憲法》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用?!?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即稱,該條例的規(guī)制對象為土地征用。(注:該條例頒行于1982年,現在仍然生效。)
    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規(guī)定了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可因“國家征地”而發(fā)生變更。(注: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條。)
    在這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是由于土地的征收還是征用不甚明確。
    若依通說,“國家征地”應理解為國家對集體土地的征收,因為它引起了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若依現行法的規(guī)定,則是對集體土地的“征用”。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并未規(guī)定“征收”,而只規(guī)定了“征用”。
    另外需要看到,土地征收也是曾經施行過的。(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農村和城市郊區(qū)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家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實際上,現行法所規(guī)定的土地“征用”確實引起了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即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為國家土地所有權。

    查看全文↓ 2018-12-06 19:45:40
  • 144****7947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guī)定,農村土地征用程序: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時所辦理的土地征用程序分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步】預選符合規(guī)劃的農用地。征用農村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建設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否則,不得使用該土地。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后,首先應向國土資源、建設、規(guī)劃等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guī)劃。
    【第二步】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確認農用地可用于建設后,應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并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由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由用地單位按規(guī)定繳納選址規(guī)費,建設部門頒發(f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三步】提交用地預審申請。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用地單位應持《選址意見書》兩年內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f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第四步】辦理立項等手續(xù)。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huán)保局等辦理立項、規(guī)劃、環(huán)保許可等手續(xù),并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第五步】提交用地正式申請。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各項審批文件,向原作出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第六步】辦理審批手續(xù),批準用地。由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建設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查看全文↓ 2018-12-06 19:45:28
  • 134****7085

    二者之間的具體區(qū)別是:
    (1)征收土地是以轉移土地所有權為條件,即集體所有變成國有;征用土地是以暫時轉移土地使用權為條件,土地所有權不發(fā)生變化,仍然為集體所有。
    (2)補償的項目不一致。征收土地除土地補償、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外,還包括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而征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yè)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3)審批權限不一樣。征收土地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征用土地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4)土地用途的性質不一樣。征收土地主要是將被征土地變?yōu)槭┕そㄔO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筑物;而土地征用主要是將土地用于臨時性的施工建設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建設施工材料堆場等,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筑物,并在使用期滿后要恢復土地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查看全文↓ 2018-12-06 19:45:18
  • 154****0655

    征收征用的區(qū)別主要是:
    1、行政征收取得的是財產所有權,而行政征用取得的是財產使用權。
    2、土地征收為國家根據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征用則是國家因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3、土地征收具有強制性。
    4、審批機關不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土地征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5、補償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

    查看全文↓ 2018-12-06 19:45:10

相關問題

  • 1、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2、土地征用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批準,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國家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土地等。3、“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兩個概念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共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不同之處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權的改變,土地所有權由農民集體所有變?yōu)閲宜?;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農民集體,征用條件結束需將土地交還給農民集體。簡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權改變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權改變的,是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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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收征用的區(qū)別主要是:1、行政征收取得的是財產所有權,而行政征用取得的是財產使用權。2、土地征收為國家根據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征用則是國家因公共事業(yè)的需要。3、土地征收具有強制性。4、審批機關不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土地征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5、補償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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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guī)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锻恋毓芾矸▽嵤l例》第26條規(guī)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 “仓醚a助費,是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單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補助費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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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guī)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等造成的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國家征收土地時,必然會對承包經營戶的財產造成損失,為了彌補被征地農戶在農田基本建設中投入的損失,理應對被征地農戶予以補償。當發(fā)包方即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收到上述費用后,有義務將這些費用支付給相關的農戶。如果拒不支付,則構成對這些農戶的侵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了農民有將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轉的權利。當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方的情況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但當承包方采取轉讓,互換的形式流轉時,則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關費用。因為轉讓和互換,不同于轉包或出租的形式。轉包或出租,承包方和發(fā)包方的承包合同并沒有改變。而轉讓和互換的形式,第三方已經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經退出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權利和義務?! 《?安置補償費分配糾紛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單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補助費用。  通過支付安置補助費,保障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和生活來源的失地農戶的基本生活,因而安置補助費具有很強的人身性。**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16日給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經(1995)13號復函中曾確定,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但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二款規(guī)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可見,根據現行法律的規(guī)定,安置補助費并不必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高人民法院法經(1995)13號復函的精神已不再適用。 當被征地的家庭承包方不需要統一安置時,安置補助費應當發(fā)放給該家庭承包方或用于支付該家庭承包方的保險費用。發(fā)包方應當支付而拒絕支付安置補助費,侵害了許棄統一安置家庭承包戶的合法權益,該家庭承包戶作為被侵權人起訴發(fā)包方,請求發(fā)包方支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當予以支持。  三.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土地補償費后,其成員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就土地補償費發(fā)生糾紛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與其他涉農糾紛相比,該類糾紛往往涉及農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難于化解的特點。目前,由此引發(fā)的涉訴信訪已經在整個涉農信訪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目前,農村集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是否能夠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盡相同。有的省通過地方性法規(guī)定等方式明確禁止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方則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規(guī)的方式對此種做法予以認可。有的省則對此問題沒有規(guī)定。**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24條明確規(guī)定,發(fā)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 ≌鞯匮a償安置費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發(fā)包方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guī)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此,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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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由用地單位將款項打到政府的帳上,再轉由政府支付給村民.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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