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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房會拆遷嗎

136****0663 | 2019-06-14 14:49:41

已有3個回答

  • 157****3430

    懸了 本來不是10年就要拆了么。。到現(xiàn)在沒消息那估計不可能了

    查看全文↓ 2019-06-14 14:54:10
  • 155****6238

    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jīng)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查看全文↓ 2019-06-14 14:54:06
  • 155****9115

    沒有產權的部分得不到拆遷補償,必須以房產證登記為準進行補償

    查看全文↓ 2019-06-14 14: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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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觀的說,這幾年老公房漲勢肯定不如外環(huán)新房次新房

    全部3個回答>
  • 公房,是中國特殊體制下的遺留產物,它是相對于私有住房而言的,通常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那么,當公房遭遇拆遷,可以得到拆遷補償嗎?公房拆遷政策是怎樣的呢?詳情請見下文。公房拆遷政策詳解:一、公房拆遷協(xié)議由承租人簽房屋遇到拆遷時,有權利和拆遷人談判并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是被拆遷人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首要條件。一般來說,房屋歸誰所有,誰就有權利對涉及自己財產權利的行為進行處置。因此,對于產權房來說,一旦房屋遇拆遷,有權利和拆遷人進行談判并簽訂補償協(xié)議的就是產權人。被拆遷的房屋屬于公有租賃房屋時,誰享有和拆遷人談判簽約的權利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也就是說拆遷公有租賃房屋的,拆遷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該房屋內的其他居住人,雖然也享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利益,但無權和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F(xiàn)實生活中,因公有租賃房屋拆遷產生的糾紛很多,但大多都是因為享有簽約權利的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獲得的補償后,私自處分或欲占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賃權其實是居住權利的體現(xiàn),其可以轉化為財產權利。享有對該房屋居住權利的人員,對因該房屋引起的財產權利,均享有一定份額。那種認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權利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對物權的誤解。二、“空掛戶”一般不享有權益公有房屋承租是社會歷史遺留的產物,也是社會福利性質的房屋安置方式。承租人租賃房屋后,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和承租人一樣享有該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xù)履行承租?!渡虾J谐鞘蟹课莶疬w管理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拆遷人給予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款、安置房屋歸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這里提到了“同住人”的概念,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關于貫徹執(zhí)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中,明確該《細則》中的“同住人”是指以下人員:1、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2、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時在該房屋處已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特殊情況除外);3、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處有無住房條件的限制。當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產生糾紛時,究竟如何認定“同住人”資格呢?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guī)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視為同住人: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3、在被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不能被視作同住人,無權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1、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2、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后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3、已在本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從上述解釋可以看出,所謂的“同住人”就是指在承租的房屋內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在該房屋內實際居住的人員,實踐中“空掛戶”的人員一般不能認定為同住人。三、承租人死亡如何確定后繼者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居住人往往對承租人身份展開爭奪。因為承租人是誰決定了誰有權和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而法律規(guī)定也明確,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權某種意義上講具有繼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喪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親屬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那么究竟誰應該認定為新的承租人呢?《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xù)履行承租。也就是說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中具備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都可以繼續(xù)承租。《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及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頒發(fā)的《關于印發(fā)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對由誰作為新承租人的先后順序作了具體規(guī)定。根據(jù)規(guī)定,首先是由承租人家庭內部協(xié)商來確定由誰擔任新的承租人,若協(xié)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 (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 (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對于拆遷問題,您還可以了解更多相關知識。百度搜索中國企業(yè)拆遷專家律師網(wǎng),或者直接點擊www.qycq.cn,用法律的武器來合理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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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是中國特殊體制下的遺留產物,它是相對于私有住房而言的,通常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那么,當公房遭遇拆遷,可以得到拆遷補償嗎?公房拆遷政策是怎樣的呢?詳情請見下文。公房拆遷政策詳解:一、公房拆遷協(xié)議由承租人簽房屋遇到拆遷時,有權利和拆遷人談判并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是被拆遷人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首要條件。一般來說,房屋歸誰所有,誰就有權利對涉及自己財產權利的行為進行處置。因此,對于產權房來說,一旦房屋遇拆遷,有權利和拆遷人進行談判并簽訂補償協(xié)議的就是產權人。被拆遷的房屋屬于公有租賃房屋時,誰享有和拆遷人談判簽約的權利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也就是說拆遷公有租賃房屋的,拆遷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該房屋內的其他居住人,雖然也享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利益,但無權和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F(xiàn)實生活中,因公有租賃房屋拆遷產生的糾紛很多,但大多都是因為享有簽約權利的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獲得的補償后,私自處分或欲占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賃權其實是居住權利的體現(xiàn),其可以轉化為財產權利。享有對該房屋居住權利的人員,對因該房屋引起的財產權利,均享有一定份額。那種認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權利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對物權的誤解。二、“空掛戶”一般不享有權益公有房屋承租是社會歷史遺留的產物,也是社會福利性質的房屋安置方式。承租人租賃房屋后,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和承租人一樣享有該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xù)履行承租?!渡虾J谐鞘蟹课莶疬w管理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拆遷人給予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款、安置房屋歸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這里提到了“同住人”的概念,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關于貫徹執(zhí)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中,明確該《細則》中的“同住人”是指以下人員:1、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2、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時在該房屋處已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特殊情況除外);3、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處有無住房條件的限制。當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產生糾紛時,究竟如何認定“同住人”資格呢?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guī)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視為同住人: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3、在被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不能被視作同住人,無權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1、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2、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后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3、已在本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從上述解釋可以看出,所謂的“同住人”就是指在承租的房屋內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在該房屋內實際居住的人員,實踐中“空掛戶”的人員一般不能認定為同住人。三、承租人死亡如何確定后繼者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居住人往往對承租人身份展開爭奪。因為承租人是誰決定了誰有權和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而法律規(guī)定也明確,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權某種意義上講具有繼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喪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親屬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那么究竟誰應該認定為新的承租人呢?《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xù)履行承租。也就是說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中具備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都可以繼續(xù)承租?!渡虾J蟹课葑赓U條例》及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頒發(fā)的《關于印發(fā)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對由誰作為新承租人的先后順序作了具體規(guī)定。根據(jù)規(guī)定,首先是由承租人家庭內部協(xié)商來確定由誰擔任新的承租人,若協(xié)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 (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 (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對于拆遷問題,您還可以了解更多相關知識。百度搜索中國企業(yè)拆遷專家律師網(wǎng),或者直接點擊www.qycq.cn,用法律的武器來合理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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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存在二樓下水容易堵的說法。排水管道的堵塞原因及預防措施:1、給排水管道堵塞是建筑安裝工程施工中常見的一種質量通病,是管道安裝與土建施工配合難以解決的老問題。為了避免交叉施工中造成管道堵塞現(xiàn)象,在管道安裝前,除應認真疏通管腔,清除雜物,合理按規(guī)范規(guī)定正確使用排水配件;安裝管道時,應保證坡度,符合設計要求與規(guī)范規(guī)定及排水管口采用水泥砂漿封口等措施。管道使用過程中**為常見的堵塞是存水彎內拋入雜物、泥漿,甚至易沉積而結塊的砂漿,這是因施工期間,某些人為圖方便隨意傾倒清洗的砂漿,或清理地坪時將泥沙掃入地漏而造成淤積,清理起來十分困難,解決辦法是包扎或堵上預留管口。為有效地保證存水灣內不會沉積結塊,宜在施工期間暫將存水彎底部的疏通口悶蓋打開,使砂漿之類雜物不能滯留管內,可直至施工現(xiàn)場清理干凈后,再擰緊悶蓋,這樣亦可及時發(fā)現(xiàn)和清除管內其它異物。為防止個別人在上層屋面的排氣孔拋入雜物以造成底層出墻處管道嚴重堵塞,因此,上層屋面的排氣管口應小于立管口徑,且可加設固定管口的格柵欄如地漏面板,當然在靠外墻的立管排氣孔亦可直接設在檐底部的墻體上。2、對于管道水平坡度不足或平坡現(xiàn)象的堵塞或排水不暢,則需施工安裝人員嚴格按設計要求執(zhí)行,無設計要求時,則應按規(guī)范的標準坡度執(zhí)行,同時還需充分考慮到基礎結構形式如板式基礎,不打樁的條形基礎所產生的不均勻沉降的可能性,因此放坡應大于規(guī)范要求的**低標準,尤其是底層地坪下的管道坡度應盡可能利用室內外地坪差,坡度放足,且在穿墻基礎或砼基礎時的預留洞內填塞柔性材料包括室外第一只陰井的管位處可使管道自由沉降,從而防止管道斷裂。3、為確保管道暢通,防止污物在管內沉積,排水管道連接時盡量選用水力條件較好的斜三通、斜四通,立管與橫干管連接時應采用>90°的彎頭,若受條件限制,排水立管偏置時,宜用乙字管或2個45°彎頭相連。出戶橫管與立管的連接采用一個90°彎頭,這種做法堵塞率較高,合理的安裝方法是采用兩個45°的彎頭連接。當設計無要求時,應按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規(guī)定,在連接2個及2個以上大便器或3個及3個以上衛(wèi)生器具的污水橫管應設置清掃口,在轉角小于135°的污水橫管上,應設置檢查口或清掃口。排水管道安裝時,埋地排出管與立管暫不連接,在立管檢查口管插端用托板或其他方法支牢,并及時補好立管穿二層的樓板洞,待確認立管固定可靠后,拆除臨時支撐物,此管口應盡量避免土建施工時作為臨時污水排出口。在土建裝修基本結束后,給水明設支管安裝前,對底層及二層以上管道作灌水試驗檢查,證實各管段暢通,然后用直通套(管)筒將檢查口管與底層排出管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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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也就是說拆遷公有租賃房屋的,拆遷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該房屋內的其他居住人,雖然也享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利益,但無權和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F(xiàn)實生活中,因公有租賃房屋拆遷產生的糾紛很多,但大多都是因為享有簽約權利的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獲得的補償后,私自處分或欲占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賃權其實是居住權利的體現(xiàn),其可以轉化為財產權利。享有對該房屋居住權利的人員,對因該房屋引起的財產權利,均享有一定份額。那種認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權利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對物權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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