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可以。共同不行
全部5個回答>??共有住宅是什么意思?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有什么區(qū)別?
132****3053 | 2019-07-04 08: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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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303
房屋共同共有與房屋按份共有兩者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區(qū)別:
查看全文↓ 2019-07-04 08:49:27
1、所有權的范圍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房屋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權。
2、義務的負擔
(1)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
(2)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3、共有房屋的處分
(1)按份共有人處分共有的房屋以及對共有的房屋作重大修繕的, 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人處分共有的房屋以及對共有的房屋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
156****3131
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的區(qū)別
查看全文↓ 2019-07-04 08:49:23
1、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須以存在共同關系為前提,按份共有則沒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間不存在共有人的結合關系,而共同共有人則存在這種關系。
2、 享有的權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對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共有人之間的彼此限制相對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權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因此原則上應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對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權利。
3、分割的限制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約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隨時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關系中,各共有人則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4、 對共有物的管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約定之外,對共有物的改良行為需獲得共有人過半數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共有人同意,而對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為和簡易修繕,則可以單獨進行。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之外,對共有物的管理應獲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5、 對應有部分的處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可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而共同共有中,則沒有應有部分的處分可言。
6、共有關系的存續(xù)期間不同。按份共有就其性質而言,共有人之間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關系,因此其共有關系具有短暫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間關系相對比較穩(wěn)定,因此存續(xù)期間較長。 -
141****6416
1、按份共有是指各有明確的份額且不一定相等的。而共同共有是沒有明確份額、實際分割時份額是平均的。
查看全文↓ 2019-07-04 08:49:19
2、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簽的是兩個人的名字,而寫的是乙方有,沒有寫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那么,如果這二人是夫妻關系這房子是共同共有。如果不是夫妻關系,那就是乙個人所有。不存在按分共有。
3、如果是婚前乙方中的一人交了一部分房款(沒有收據),婚后又兩人把房款全部交齊的,而合同是在婚后簽定的(日期是婚后的,兩個人都簽字了),那以合同簽訂時為準,這房子是夫妻共有財產。但如離婚時乙可以主張從共同財產中先行提取出婚前所交房款。
4、如果說是婚前乙方中的一人交了一部分房款(沒有收據),婚后又兩人把房款全部交齊的,而合同是在婚后補簽的(日期是簽的是婚前的,兩個人都簽字了),那么這房子不是夫妻共有財產,而是乙的個人財產。但若離婚時甲可以主張乙支付給他婚后所交房款的一半。 如果是婚前乙交部分房款,婚后又兩人把房款全部交齊的,而合同是在婚后簽定的,這房子是夫妻共有財產。如果是乙去世,他婚前交部分房款的部分產權和婚后二人共同交款部分產公的一半,成為乙的遺產,如果有遺囑按遺囑執(zhí)行,沒有遺囑則由乙的父母子女和配偶(甲)平均分割。如果是甲去世,則婚后交款部分的一半成為甲的遺產,如果有遺囑按遺囑執(zhí)行,沒有遺囑則由甲的父母子女和配偶(乙)平均分割。 如果說是婚前乙方中的一人交了一部分房款(沒有收據),婚后又兩人把房款全部交齊的,而合同是在婚后補簽的(日期是簽的是婚前的,兩個人都簽字了),那么這房子不是夫妻共有財產,而是乙的個人財產。如果說乙去世,這房成為乙的遺產,在優(yōu)先提取出婚后所交房款的一半后,如果有遺囑按遺囑執(zhí)行,沒有遺囑則由他的父母子女和配偶(甲)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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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其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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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一個整體的房屋而言,按份共有是指對各自所有的房屋位置及面積是明確的,而共同共有是指不區(qū)分區(qū)域,只區(qū)分面積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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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產證上按份共有可以改為共同共有的。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三、《房屋共有權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附件,一般為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對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權人核發(fā),每個共有權人各持一份的權利證書,用以證明共有房屋的歸屬;是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頒發(fā)給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權利人的法定憑證。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持證人收執(zhí)《房屋所有權證》。其余共有人各執(zhí)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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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按份共有,也就是這套房產有多個人共同擁有的意思,根據每個人擁有的比例不同,所承擔的相關責任和義務也就不同,比如說存在維修或者是買賣的時候,按照每個人應該占據的比例進行繳納付款或者是獲得房款。你占據多大比例,就要承擔多大的義務,每個人的比例不一樣,需要進行自行商討或者是進行公證。在共有房屋的前提條件之下,對房子擁有所有權的比例是按照共有的份額進行計算,相同條件之下如果有連帶債權的情況,每一個人也是要承擔的。除非是共有人有過額外的約定,并且做了相關的公證,受到法律的保護,可以免于承擔自己份額的債權債務,如果沒有的話,則需要共同承擔。當然如果說債務部分已經超過了自己應當承擔的那部分,可以向其他共有人員進行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