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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可以延期嗎?延期交房賠償 國家規(guī)定標準?

141****9453 | 2019-08-07 14:16:43

已有5個回答

  • 153****8901

    國家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延期交房的賠償標準。

    開發(fā)商延遲交房已構成違約,需要賠償違約金。

    根據(jù)《**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查看全文↓ 2019-08-07 14:17:56
  • 157****4314

    逾期交房的,也就是違反了合同約定,應當依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查看全文↓ 2019-08-07 14:17:47
  • 137****5045

    國家有沒有關于延期交房的賠償規(guī)定,涉及時一般以簽訂的協(xié)議約定違約金出現(xiàn),現(xiàn)行法律沒有規(guī)定違約金的具體數(shù)額及標準,但并不等于說簽定協(xié)議(合同)約定多少就是多少,還得看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的實質性損害情況判定。
    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未果的,一方當事人可向管轄權法院起訴裁定或是判決認定,實例中常以“出于公平因素考慮,判決承擔違約金某元。
    參考:(1)“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查看全文↓ 2019-08-07 14:17:37
  • 153****8863

    根據(jù)《**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規(guī)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規(guī)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買受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查看全文↓ 2019-08-07 14:17:29
  • 151****1776

    開發(fā)商延期交房,很多購房者在要求賠付時發(fā)現(xiàn)賠付的標準對自己不利,其實,這是購房者在簽約時沒有約定違約金額。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br/>至于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根據(jù)《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查看全文↓ 2019-08-07 14: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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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崇尚意思自治。你們之間的約定在不違反法律強行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是受法律保護的。關于延期交房的賠償,沒有國家標準;但是如果由于延期交房給你造成損失,而根據(jù)合同約定的賠償數(shù)額由無法滿足該損失的,那么你一樣可以向銷售商繼續(xù)主張賠償,該部分賠償不受合同約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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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jù)《**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二條規(guī)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以支持。第十三條規(guī)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買受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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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jù)《**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二條規(guī)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以支持。第十三條規(guī)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買受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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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各種管道應進行通水等驗收工作。2、公共設施等都應完成全部裝修并測試。3、兩次蓄水試驗做到無滲漏。4、全部外飾面應完成裝修工程。5、對戶門以內各房間采用預制樓板或現(xiàn)澆板頂棚的,應達到板縫密實等標準。

  • 開發(fā)商延期交房違約金的賠償標準由延期交房引發(fā)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因其數(shù)量多、涉及面廣而成為近年來有關法院及仲裁機構受理的**主要的一類房地產糾紛案件。對于賣方來說,延期交房需承擔的直接法律后果有兩個:一是違約賠償;二是若延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間,可能導致買方單方解除合同。從買賣關系角度來說,買方取得房屋的對價是支付了約定的購房款,也即買方可以取得租金利益的前提是買方為履行合同而支付了購房款。因此,如果將"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理解為凈利益的話,買方在賣方延期交房的情況下?lián)p失的可得利益就是租金利益扣除購房成本,包括分攤的購房款及利息損失??梢?,所謂買方購買房屋所占用或借貸資金在延期交房期間的利息損失是包含在租金利益損失中的。這種利益損失構成分析在實踐應用中會碰到一個問題,即以目前深圳市有關政府部門發(fā)布的房屋指導租金為標準計算出來的房屋租金,普遍低于該房屋購房款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造成以指導租金計算的買方租金利益損失尚少于利息損失的情況。如果以市場租金為標準計算的租金利益損失仍少于利息損失的,這部分損失差額不應由賣方來承擔,因為這部分損失差額是買方所受的交易的損失,與賣方延期交房沒有相當?shù)囊蚬P系,換句話說,不論賣方是否按期交房,買方所受的這部分損失差額總是存在的。至于對過高的開發(fā)商延期交房違約金應當調整到什么程度,法律并無明文規(guī)定,從而留給了法官或仲裁員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前所述,實踐中有將過高的延期交房違約金調整為按貸款利息的,也有調整為每日萬分之三的。若參照較高人民法院《解釋(二)》(草案)關于以超過實際損失30%作為"過分高于"的標準,則每日萬分之三仍有過高之嫌。筆者認為,從審判實踐出發(fā)考慮到此類糾紛所引發(fā)的社會成本參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逾期貸款滯納金的規(guī)定,目前將過高的延期交房違約金標準調整為每日萬分之二點一,似乎不失為一種較為合理可行的調整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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