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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嗎?流程是怎么樣的呢?

141****2016 | 2019-09-25 14:50:54

已有3個回答

  • 147****5293

    我事業(yè)單位有一塊土地是多年前國家無償劃撥的,現我們將該土地出租給某單位用于儲藏物資,是否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  答: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文件第三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以及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繳納。
      第八條規(guī)定: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ǘ?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提示:我國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單位或個人使用土地時要向國家繳付土地出讓金才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對于無償劃撥的是國家不要土地出讓金,免費給你單位使用的,根據上述文件對于您事業(yè)單位自用時是免征土地使用稅的,但現在您出租給別人使用,應按規(guī)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查看全文↓ 2019-09-25 14:51:13
  • 142****2607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ǘ┯蓢邑斦块T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ㄈ┳诮趟聫R、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ㄋ模┦姓值?、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ㄎ澹┲苯佑糜谵r、林、牧、漁業(yè)的生產用地; ?。┙浥鷾书_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ㄆ撸┯韶斦苛硇幸?guī)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查看全文↓ 2019-09-25 14:51:08
  • 137****1604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以劃撥方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征收契稅,轉讓時補繳。 一、根據《契稅暫行條例》

    查看全文↓ 2019-09-25 14:51:01

相關問題

  • 按《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何分期繳納應問一問你企業(yè)的稅務專管員);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按《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guī)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1、由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fā)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3、尚未核發(fā)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fā)土地使用證以后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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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批準的日期以相關單位出具的土地使用證明的日期為準!所以,一般以土地管理局批準的日期為準。關于滿一年之后開始繳納相關稅收,則從一年以后的**后一天為限!比如批準日期是12月3號,則來年的12月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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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第二條規(guī)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翱钏Q單位,包括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以及其他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fā)《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第四條規(guī)定:“關于納稅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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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guī)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 征收土地使用稅,能夠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節(jié)約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能夠調節(jié)不同地區(qū)因土地資源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為企業(yè)和個人之間競爭創(chuàng)造公平的環(huán)境。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qū)城鎮(zhèn)使用土地則不征稅。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guī)定稅額的2倍-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對于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wèi)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zhèn)、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qū)、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yè)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 二,稅法規(guī)定,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是以城鎮(zhèn)土地為征稅對象,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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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guī)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睂Ψ康禺a開發(fā)企業(yè)來說,從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簽訂后就應按規(guī)定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而在每期開發(fā)項目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后,應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應是逐漸減少的,等到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銷售完畢,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也就終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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