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用個人財產(chǎn)買房,在個人名下的屬于個人,不屬于共同財產(chǎn),離婚時不能分割,用共同財產(chǎn)購買的房屋,則屬于共同財產(chǎn),離婚時進行分配。夫妻在婚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共同財產(chǎn)共同所有工資,獎金,勞務,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個人財產(chǎn),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chǎn),生活用品不能分割。夫妻簽訂不動產(chǎn)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chǎn)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共同財產(chǎn)還貸,不動產(chǎn)登記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如果是在婚姻中買房子大部分都是共同財產(chǎn),因為婚姻中很難確定遺產(chǎn)是不是一個人名下的,如果確定不了的話,那么這套房子在離婚以后就是共同財產(chǎn),需要分割的。
準夫妻買房,算共同財產(chǎn)嗎?
137****3790 | 2013-01-25 11: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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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564
準夫妻,是指即將結婚、但尚未領取結婚證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續(xù)期間,是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領取結婚證的前提下共同買房,并不能當做共同財產(chǎn)。如果房產(chǎn)證上只登記了一個人的名字,就算是那方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
查看全文↓ 2013-01-25 11: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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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買房通常算的是共同財產(chǎn),因為根據(jù)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夫妻在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購的財產(chǎn)如果沒有其他約定時,那么就被認定是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但如果在購買房屋時,已經(jīng)約定房屋屬于一方個人所有那么以書面的形式來進行約定,那么這就成為了個人財產(chǎn)。婚后買房的注意事項:①在簽約時應當雙方都在場,除了簽合同之外,申請房貸以及過戶辦理的過程中也需要雙方到場。在申請房貸的過程中,會以夫妻名義來共同進行房貸的申請,通常會考察兩人的資質,在辦理相關手續(xù)時還需要進行簽字。②夫妻雙方共同買房提供的證件相對來說是比較多的,尤其是在辦理按揭貸款的過程中,如果一人收入比較高,那么審批不成問題,另一方甚至連收入證明都不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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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買的房子是婚前一方全款購買,登記在自己名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如果說房子是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而且登記在自己的名下,但是婚后用了夫妻共同的財產(chǎn)來還款,這種情況之下可以先進行協(xié)商,一般是被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如果離婚需要進行財產(chǎn)分割的時候,除了首付款之外,夫妻財產(chǎn)用于還貸的部分可以進行分割,或者是由一方補償給另外一方。在現(xiàn)實生活當中,大多數(shù)人們買房都是在婚前購買的,而且是由男方家庭出首付,這種情況之下一般會被認作為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子,即便是婚前購買,也一樣被認為是共同財產(chǎn),除非有明確的規(guī)定,一般在離婚的時候都需要對半進行分割。如果不想被對方分走自己的財產(chǎn),最好是婚前由一方全款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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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買房一般屬于個人財產(chǎn)?;榍百I房都有注意事項:①房產(chǎn)證署名要謹慎。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買房,在購房合同上寫上雙方的名字。某種原因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應該立下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說明,寫清該房的出資關系。在不傷害雙方感情的前提下做一份公證,明確注明雙方為該房已支付和將支付的款項。②婚前財產(chǎn)公證或事先協(xié)議很有效。還未確定夫妻關系前,申請辦理婚前財產(chǎn)公證。如果發(fā)生糾紛時能夠找出證據(jù)來證明,避免日后的房產(chǎn)糾紛。③對出資方的錢款劃分清楚很重要。買房壓力過大,雙方父母出資幫忙,如果已經(jīng)在房產(chǎn)證上寫了兩個人的名字,還要再另外簽署一份協(xié)議。分手,在無任何協(xié)議的條件下,父母的出資將被認定為贈予兩人歸雙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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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買房寫的父母名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房子所有權為登記原則,房產(chǎn)證登記人就是房產(chǎn)所有人,夫妻婚后買房,寫的父母姓名,這房子就屬于父母合法擁有的住房,產(chǎn)權和夫妻倆無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chǎn),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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