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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144****1345 | 2014-02-26 10:33:23

已有2個回答

  • 148****2595

    有一部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合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具體看鏈接。

    該辦法有如下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商業(yè)用房、公寓式辦公樓、高層公寓、別墅等建設項目拆遷,不適合原地安置的,可以實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 貨幣補償款實行公式計算,即貨幣補償款=(貨幣補償基準價格+被拆房屋結構單位平方米造價×成新)×(1-調節(jié)系數)×建筑面積。
    前款所稱貨幣補償基準價格即區(qū)位補償價,由市物價等管理部門會同市拆管辦在房地產市場評估基礎上核定。
    實行貨幣補償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間停業(yè)補助費、人員停業(yè)工資補貼。
    被拆遷人使用拆遷貨幣補償款購買房屋,憑拆遷補償協(xié)議書,有關部門給予減免相關契稅。
    第二十六條 產權調換價款計算公式:
    (一)按原使用面積安置住宅的產權調換價款=原使用面積×安置房的房屋建筑系數×產權調換差價,其中,房屋建筑系數=房屋建筑面積/房屋使用面積;
    (二)按原建筑面積安置的非住宅產權調換價款=建筑面積×產權調換差價;
    (三)征地轉戶房屋產權調換價款=應安置的建筑面積×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七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采取原地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方式。
    采取易地安置的,從環(huán)城公園路內遷到一環(huán)路內的,安置面積無償增加10%~20%;從環(huán)城公園路內遷到一環(huán)路外二環(huán)路內的,安置面積無償增加30%~40%;從環(huán)城公園路外一環(huán)路內遷到二環(huán)路內的,安置面積無償增加10%~20%。遷到二環(huán)路外安置的,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安置面積再無償增加10%~20%。
    上款易地安置增加的面積,國有土地上的住宅按使用面積計算;非住宅和征用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按應安置建筑面積計算。
    第二十八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可以對被拆遷人實行一次性安置或過渡性安置方式。
    采取自行過渡安置的,過渡期內由被拆遷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決臨時住房,拆遷人按規(guī)定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住宅過渡期不得超過18個月,非住宅過渡期不得超過30個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滿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100%;超過12個月以上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200%。
    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過渡期內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規(guī)定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 市政建設拆遷由市政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可以實行以區(qū)為主條塊雙承包的方式。
    市政建設拆遷實行貨幣補償。在城市規(guī)劃許可的情況下,經批準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市政建設拆遷房屋,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所確認的性質、面積補償安置。
    第三十條 機關及企、事業(yè)單位拆遷本單位自管住宅,被拆遷房屋使用人系非本單位職工的,必須妥善補償安置;采取調整房屋安置的,其安置房應當是結構完好,水、電、衛(wèi)設施基本具備的房屋。

    查看全文↓ 2014-02-26 20:43:22
  • 141****8457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不過好像被廢止了。要想看新的,好像《新編城市房屋拆遷實用指南》這本書里有!就1頁,到書店看看就可以了!

    查看全文↓ 2014-02-26 1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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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文比較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http://intimaescorts.com/news/987587.html

    全部2個回答>
  • 既有效,又沒有效。因為新的拆遷條例是從2011年1月21日開始實施,這就是說如果在2011年1月21日前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并實施拆遷地區(qū),任然按2001年6月13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執(zhí)行。如果是在2011年1月21日后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拆遷地區(qū),將以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執(zhí)行。

    全部2個回答>
  • 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3年修正)(1999年3月26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02年9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修訂,2003年5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關聯(lián)資料:行政法規(guī)共1部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當事人是指拆遷人、被拆遷人及其房屋承租人。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有利于城市建設、生態(tài)環(huán)境改善和文物古跡保護。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關聯(lián)資料:關聯(lián)案例共1部 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區(qū)、縣(自治縣、市)人民**確定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qū)、縣(自治縣、市)人民**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 土地、建設、規(guī)劃、**、市政、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協(xié)助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拆遷有關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拆遷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房屋代辦拆遷單位的資質審查、人員培訓,核發(fā)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遷評估規(guī)則,監(jiān)督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房屋拆遷評估行為; (三)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審查批準房屋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發(fā)布房屋拆遷公告; (四)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處罰; (五)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強制拆遷; (六)對下級拆遷主管部門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予以糾正。 區(qū)、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拆遷管理職責是: (一)核發(fā)暫停辦理有關手續(xù)通知書,按本條例規(guī)定審查批準房屋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發(fā)布房屋拆遷公告; (二)監(jiān)督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房屋拆遷評估行為; (三)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 (四)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強制拆遷; (五)處理拆遷歷史遺留問題。 第八條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后,應當持有關證明向擬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暫停辦理有關手續(xù)申請。 區(qū)、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以下稱拆遷申請人)的暫停辦理有關手續(xù)申請后應當及時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土地、規(guī)劃、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發(fā)出暫停辦理有關手續(xù)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土地、規(guī)劃、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拆遷范圍內按職責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暫停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抵押、典當、分戶、出租、改變用途、調配等手續(xù),禁止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經鑒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暫停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監(jiān)督售貨亭、攤位等臨時服務網點在拆遷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或遷出。 暫停辦理有關手續(xù)通知書有效期限**長不得超過一年;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核發(fā)暫停辦理有關手續(xù)通知書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延長期限**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九條 因建設需要拆遷城市房屋,并需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房屋拆遷許可證。 跨區(qū)、縣(自治縣、市)的建設工程,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主城區(qū)內拆除房屋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其拆遷方案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qū)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核發(fā)拆遷許可證。 第十條 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程序,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拆遷申請人持建設項目立項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質量)以及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不少于拆遷補償安置所需資金總額百分之七十的專項資金證明,向區(qū)、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 國有土地儲備整治項目,拆遷申請人持土地儲備批準書、規(guī)劃紅線、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不少于拆遷安置所需資金總額百分之七十的專項資金證明,向區(qū)、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 (二)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按本條例規(guī)定的權限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并由區(qū)、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自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房屋拆遷公告形式將拆遷人、拆遷范圍、補償安置方式、搬遷期限、拆遷騰地期限或過渡期限等內容予以公布。對不具備拆遷條件的,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實施拆遷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遷的除外。 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范圍內實施拆遷,不得擅自改變拆遷范圍。 因規(guī)劃調整需要改變拆遷范圍的,拆遷人須持規(guī)劃變更手續(xù)按原報批程序辦理房屋拆遷變更手續(xù)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十三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委托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雙方簽訂委托合同后,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四條 搬遷期限為拆遷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二個月內,拆遷騰地的期限為拆遷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六個月內。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或者停止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騰地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確需延長拆遷騰地期限的,延長期限**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協(xié)議應當規(guī)定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房面積和安置地點及安置房質量、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 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應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過搬遷期限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就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的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xié)商達不成協(xié)議的,由拆遷當事人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第十八條 在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作出裁決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絕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區(qū)、縣(自治縣、市)人民**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強制拆遷或者由作出裁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的,強制執(zhí)行費用由拆遷人負擔。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后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拆遷人按本條例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者提供了臨時周轉房的,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拆遷人轉讓建設項目,應經原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辦理用地、規(guī)劃和房屋拆遷變更手續(xù)。 拆遷人轉讓建設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協(xié)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雙方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由批準項目轉讓的房地產開發(fā)行政主管部門公示項目轉讓事宜。 第二十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和區(qū)、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應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商業(yè)秘密。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的當事人占用工作時間參加拆遷動員會和搬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公假;不能給予公假的,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助。 關聯(lián)資料:關聯(lián)案例共1部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整理并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后三個月內向所在區(qū)、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拆遷檔案資料。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采用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采用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調換方式。 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形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或套內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拆遷人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價格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被拆遷人對拆遷人委托的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持其另行委托的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與拆遷人協(xié)商。經協(xié)商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當事人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申請裁決。 房屋拆遷補償金額不得低于被拆遷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業(yè)務,須具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和相應的房地產評估資質。 房屋拆遷評估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定,客觀、公正、科學執(zhí)業(yè),不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規(guī)執(zhí)業(yè)。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名錄,建立房屋拆遷評估管理制度,制定房屋拆遷評估技術規(guī)范,加強對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監(jiān)管。 第二十八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九條 拆除**直管公有住宅及**、醫(yī)院等用于公眾服務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按原性質、原規(guī)模予以還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 拆除違法建筑、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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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面那位同事說得很對,你可以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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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拆遷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二)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第十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guī)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對所調換房屋應當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并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guī)定。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實行異地安置的,應當一次性安置。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十八個月。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xié)議。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一)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二倍臨時安置補助費;(二)對由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按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應當在協(xié)議約定或者規(guī)定的時間內結清補償安置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對被拆遷人因拆遷產生的電話移機費、有線電視安裝費、搬家費等費用應當足額補償。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fā)之日止,不滿五年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補償金額。具體辦法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補償的比例**低不得小于補償金額的百分之十五。第十一條拆遷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仍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單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的補償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給房屋承租人。第十二條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設施以及用于公益事業(yè)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拆遷中、**校舍或者幼兒園應當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并按照規(guī)劃要求建設新校舍、幼兒園。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校學生入學作出妥善安排。第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由拆遷人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條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于拆遷補償**低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補償**低標準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拆遷補償**低標準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參照國家住宅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小戶型面積的當地經濟適用房價值等因素確定。被拆遷人按照前款規(guī)定獲得貨幣補償后仍無力解決住房的,由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對該被拆遷人以提供成套城鎮(zhèn)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經濟適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編輯本段第四章拆遷評估第十五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由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進行。設區(qū)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名錄,供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第十六條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十七條在同一拆遷項目評估中,評估機構不得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利害關系。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第十八條拆遷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拆遷房屋相關的下列因素:(一)區(qū)位:被拆遷房屋區(qū)位基準價以及房屋的周邊環(huán)境、交通和商業(yè)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yè)設施配套狀況等區(qū)位調節(jié)因素??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公布區(qū)位基準價,并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準,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準,但對取得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并已持續(xù)營業(yè)一年以上的,應當參照經營用房評估;(三)建筑面積: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筑面積或者房產管理部門確認的實際測量面積。房屋建筑面積小于土地使用面積的,區(qū)位補償面積應當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四)裝飾裝修:裝飾裝修補償應當結合裝潢材料的檔次、價格、折舊年限等因素視每自然間不同情況,分別按其建筑面積計算;(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結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第十九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機構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簽前三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guī)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第二十條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評估結果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要求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評估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經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持有異議的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可以委托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允許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允許誤差范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專家?guī)熘谐楹炦x定有關專家進行鑒定。鑒定采用原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重新評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評估的機構共同承擔;鑒定采用重新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委托人的相對人和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前款所稱的允許誤差范圍,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評估結束后五日內在拆遷地點公布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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