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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筑物的定義

144****2155 | 2014-04-05 12:38:42

已有6個回答

  • 148****9926

    簡單的說建筑物就是構架供人類使用的結構,圍墻是劃清地域的標志

    查看全文↓ 2014-04-08 09:32:28
  • 146****0484

    建筑物
    是指人工建造而成的房屋和構筑物,如墻體、樓地層、樓梯、門窗基礎。

    查看全文↓ 2014-04-08 09:01:25
  • 153****4988

    建筑物通稱建筑,屬于固定資產范疇,一般指指供人居住、工作、學習、生產、經營、娛樂、儲藏物品以及進行其他社會活動的工程建筑。例如,工業(yè)建筑、民用建筑、農業(yè)建筑和園林建筑等。

    查看全文↓ 2014-04-07 09:31:40
  • 154****0271

    廣義:人工建筑而成的所有東西。狹義:即指房屋。是指有基礎、墻、頂、門窗等,能夠遮風擋雨,供人們在內居住、工作、娛樂、儲藏物品、紀念或其他活動的空間場所,不包含構筑物。構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建筑,人們一般不直接在內進行生產和生活活動。如煙囪、水塔、水井、隧道等。

    查看全文↓ 2014-04-07 09:03:52
  • 139****7522

    應該算是筏板基礎。
    基礎按構造形式不同,可分為:
    條形基礎:是指呈連續(xù)的帶形基礎,包括墻下條形基礎和柱下條形基礎。
    獨立基礎:是指基礎呈獨立的塊狀,形成有臺階形、錐形、杯形的等。
    筏板基礎:是一塊支承著許多柱子或墻的鋼筋混凝土板,板直接作用于地基上,一塊整板把所有的單獨基礎連在一起,不僅使地基上的單位面積壓力減小,也使整個地基的承載力增大。
    箱形基礎:主要是指由底板、頂板、側板和一定數量內隔墻構成的整體剛度較好的鋼筋混凝土箱形結構。對于抵抗地震荷載的作用極為有利。
    樁基礎:由設置于土中的樁和承接上部結構的承臺組成。

    查看全文↓ 2014-04-06 15:39:08
  • 154****1827

    建筑物統(tǒng)稱“建筑”。一般指供人們進行生產、生活、游憩、觀賞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場所。例如工廠、住宅、廳堂館所、亭臺樓閣、畜禽棚舍和紀念性建筑等。


    圍墻中國人對圍墻有獨到的見解?;蕦m有高墻掩映,城墻用來防御進攻,園林用圍墻來障人眼目,造成一種逃避和特定的審美效果。

    民間的圍墻講究的是防范,防范賊也防范君子。中國自古以來很少有不建圍墻的城市、建筑或家庭;干任何事情先將自己圈起來找到一種安全感和神秘感,先將自己包裝起來再圖發(fā)展。農民房子還沒有修先將院子圍好,單位的圍墻也是馬虎不得的,別的經費都可以打折扣,唯獨圍墻是借錢也要修的。

    盆地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圍墻,四川四川,四面是山,打起仗來平平安安。蜀人以此為心理平衡,甚至呷著燒酒,啜著三花,啖著回鍋肉,管你外面的世界多么精彩,外面的世界不同樣也十分無奈嗎?蜀人有蜀人的世界。

    我們被一層層鋼筋的或天然的圍墻圍起來,仍然惶惶不可終日,我們用水泥將自己包裝,陽臺還要裝上鐵護欄,門是防盜門,能夠圍起來的都圍起來,連心靈也圍上一層層圍墻,互相防范,警惕,大家都在自己構筑的圍墻后面老謀深算。

    走上街去,下到鄉(xiāng)下,哪里沒有圍墻?一個個院子圍得鐵桶似的,但仍然有無數的人家被盜,無數的人被騙,無數的兒童被拐賣,連女研究生都被騙去北方賣成好價錢。人們嘆一陣氣搖一陣頭,只好回去加倍修圍墻,越修越高,越修越堅固,一個個恨不得都窩在裝甲里,用潛望鏡窺望世界。


    字典中 圍墻 字的解釋:
    圍墻 :花園、公園或園林或房屋周圍的磚石墻

    查看全文↓ 2014-04-05 13:05:45

相關問題

  •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是指根據使用功能,將一棟建筑物于結構上區(qū)分為由各個所有人獨自使用的專用部分和由多個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對其專有部分的專有權與對共用部分的共有權的結合。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是指在同一棟建筑物上存在多個所有權的情形。這種狀況,主要是現代社會大量高層或多層樓房的出現帶來的。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住房制度的改革,大量商品房的出現,在城市已形成了很多的住宅小區(qū),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已經成為私人不動產物權中的重要內容。物權法適應現實的要求,確立了我國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法律規(guī)定根據《物權法》規(guī)定,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一是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業(yè)主對建筑物內屬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門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經營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獲取收益和增進與他人感情;還可以用來抵押貸款或出售給他人。二是對建筑區(qū)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即每個業(yè)主在法律對所有權未作特殊規(guī)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墻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小區(qū)內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yè)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建筑區(qū)劃內,規(guī)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三是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即有權對共用部位與公共設備設施的使用、收益、維護等事項通過參加和組織業(yè)主大會進行管理。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三個方面的內容是一個不可分離的整體。在這三個方面的權利中,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占主導地位,是業(yè)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以及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權的基礎。如果業(yè)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則也一并轉讓。 業(yè)主享有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如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時,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yè)主的合法權益,像裝修房子時不能破壞建筑物的整體結構;在住宅里面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對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權時,要遵守法律的規(guī)定和業(yè)主委員會的約定;認繳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維護資金等。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制度在調整建筑物區(qū)分所有關系中發(fā)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現代社會,隨著工商業(yè)的發(fā)展和經濟的繁榮,城市人口急劇增加,繼衣食之后的居住問題日趨突出,對建筑面積的增長需求和土地面積的有限性,都促使建筑物不斷向高空發(fā)展,而由此產生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的現象日益增多,但我國民法通則中并無相關規(guī)定,從而法官在解決糾紛時只能借鑒國外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在我國制定物權法之際,人大建議稿,社科院建議稿和人大法工委的征求意見稿三個建議稿都無一例外的肯定了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存在的必要性,因此筆者在此對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進行必要的分析,并對各建議稿中的相關條文進行評析,以期望對在物權法中更完善的規(guī)定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有所幫助。 一、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歷史發(fā)展在原始社會,由于生產力水平低下,人們只能穴居巢洞,故不可能形成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觀念。通說認為,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觀念的萌芽,濫觴于人類文明之始的奴隸社會。在奴隸社會,由于生產和交換的發(fā)展,人口大量集聚于城市,城市得以形成。為滿足城市人口居住和經營的需要,公元前兩千年的古巴倫王國,產生了類似于現代區(qū)分所有建筑物的建筑物形態(tài),標志著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正式萌芽。在羅馬法中,由于貫徹了“一物一權”主義的原則,尤其是確認了所謂“建筑物所有權屬于建筑物所附著之土地所有人”或“地上物屬土地所有人”的原則,所以并不存在建筑物的區(qū)分所有權問題。其后的日耳曼法,曾經形成所謂的“階層所有權”,在某種程度上承認了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但并不完整。自十九世紀上半葉開始,英、法、德、意、瑞(士)等國先后進行了工業(yè)革命,加速了城市和工業(yè)中心的急劇發(fā)展。隨著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的發(fā)展,高屋建筑拔地而起,多個業(yè)主或承租人共同使用同一樓宇的現象出現,但與此相關的樓宇管理問題日顯突出,要求建立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法律制度的呼聲高漲。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644條的規(guī)定,開創(chuàng)了近代民法建立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制度的先河。此后,意、葡、西(班牙)、瑞(士)以及舊中國國民政府的民法典等先后建立了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法律制度。進入二十世紀,兩次世界大戰(zhàn)堪稱人類浩劫,原有建筑物遭到極大破壞。另一方面人口激增,并紛紛涌向城市,致使住宅問題更趨嚴峻。但與此同時,科學技術的進步客觀上又為建筑物向更高的立體化方向發(fā)展提供了基本條件。為了解決日益復雜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法律關系,各國或重新檢討已有的法律制度,或者積極創(chuàng)設新的理論體系,促進了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制度的發(fā)展。 二、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概念的界定關于什么是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理論界有不同的看法,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并且為多數學者所接受的是“二元論說”和“三元論說”。 依“二元論說”,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是指數人區(qū)分所有一建筑物時,各所有人對其獨自占有、使用的部分享有專有所有權,并對全體所有人共同使用或數個所有人之間共同使用的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權的一種復合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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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房子的位置是一個很關鍵的選擇點,現在的高層很多樓層和居住的方位都很不標準,但是房產商卻說自己的房子位置好,來欺騙消費者,其實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住房朝向跟地域和地形以及風向有關,另外周邊道路走向有關。第二、居住的地方一定要有合適的陽光,同時也不能陽光一直照射,所以兩者要合適才可以,而朝南面的房子可以保持充足的陽光,特別是在冬天陽光也一樣能照射到同樣的深處,對自己家人健康有利。第三、朝南面的房子還有一個好處是夏季陽光直射的時候,由于是南面的房子,所以你的屋內受不到強烈日光的照射,這樣家里的居住環(huán)境就會好很多,提高生活的質量。第四、朝南的房子是**佳的房子,所以我們選擇的時候應該有一個大致的方向,個人建議大家可以選擇正南朝向的房子,或者是東南朝向的房子,也可以選擇西南朝向的房子光照都十分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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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面積是以平方米為計量單位反映房屋建筑規(guī)模的實物量指標,它廣泛應用于基本建設計劃、統(tǒng)計、設計、施工和工程概預算等各個方面,在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計價的主要指標之一。 單層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其外墻勒腳以上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單層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m者應計算1/2面積。勒腳是指建筑物外墻與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觸部位墻體的加厚部分(圖1);高度是指室內地面至屋面(**低處)結構標高之間的垂直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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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住宅建筑中,計算建筑面積的范圍和方法是:   (1)單層建筑物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其建筑面積按建筑物外墻勒腳以上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單層住宅如內部帶有部分樓層(如閣樓)也應計算建筑面積。   (2)多層或高層住宅建筑的建筑面積,是按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計算,其底層按建筑物外墻勒腳以上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或二層以上按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3)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及相應出入口的建筑面積,按其上口外墻(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層及其保護墻)外圍的水平面積計算。   (4)用深基礎做地下架空層加以利用,層高超2.2米的,按架空層外圍的水平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5)穿過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內的門廳、大廳不論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大廳內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   (6)電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和附墻囪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層計算建設面積。   (7)住宅建筑內的技術層(放置各種設備和修理養(yǎng)護用),層高超過2.2米的,按技術層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   (8)雨棚結構的外邊線至外墻結構外邊線的寬度超過2.10m者,應按雨棚結構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面積(有柱雨棚和無柱雨棚計算應一致)。   (9)突出房屋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   (10)兩個建筑物之間有頂蓋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無頂蓋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11)突出墻面的門斗,眺望間,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   (12)封閉式陽臺、挑廊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凹陽臺按其陽臺凈面積(包括陽臺欄板)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挑陽臺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13)住宅建筑內無樓梯,設室外樓梯(包括疏散梯)的,其室外樓梯按每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樓內有樓梯,并設室外樓梯(包括疏散梯)的,其室外樓梯按每層水平投   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另外,在住宅的建筑中,不計算建筑面積的范圍有:   (1)突出墻面的構件配件、藝術裝飾和掛(壁)板,如:柱、垛、勒腳等。   (2)檢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寬度在60厘米以內的鋼梯。   (3)獨立不貼于外墻的煙囪、煙道、貯水池等構筑物。   (4)沒有圍護結構的屋頂水箱間。   (5)層高在2.2米以內的技術層(設備層)。   (6)單層住宅的分隔操作間、控制室、儀表間等單層房間。   (7)層高小于2.2米的深基礎地下架空層,坡地建筑物吊腳架空間。   從以上可以看出,住宅的建筑面積計算起來比較復雜,不僅規(guī)定多,而且專業(yè)性、技術性非常強。消費者在購房時,如果對此不了解,或者對計算出的結果表示懷疑,可以咨詢專業(yè)人員或請專門測量機構,依照上述標準重新測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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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的層高指的是以層為單位進行計算,通常包括下層地板面或樓板面到上層樓板面之間的距離。簡單來說指的就是上下兩層樓面與樓面之間的垂直距離,按照國家所發(fā)布的住宅模數標準中明確規(guī)定針對于磚混結構的住宅,層高的標準在2.6米到2.8米之間。出于對成本以及節(jié)約建材的考慮,一般的住宅層高都在2.8米左右,如果層高過低會影響居住感,給業(yè)主一種比較壓抑的感覺。普通住宅的層高不宜高過2.8米,在整棟房屋當中,臥室和起居室的層高凈高不能夠低于2.4米。為了能夠保障住房的安全和衛(wèi)生,所以衛(wèi)生間樓面和地面的近距離不能夠低于1.9米,而且不影響開門開窗。購買房屋時對房屋的層高應該在購房合同當中進行具體的體現,如果交房時沒有達到具體的標準,開發(fā)商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