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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國有土地劃撥相關法律規(guī)定

154****1009 | 2014-04-05 18:41:38

已有5個回答

  • 135****7570

    看情況,這兩種情況以外的回收劃撥土地都是無償的:
    1、為了供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但對其上的附屬建筑物等有相應的補償。

    查看全文↓ 2014-04-07 09:35:32
  • 135****7101

    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xié)議。

    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yè)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范圍:

    (1)供應商業(yè)、旅游、娛樂、工業(yè)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yè)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二)以協(xié)議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協(xié)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方可采取協(xié)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A、供應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工業(yè)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B、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協(xié)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xié)議方式,但《國有土地計劃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C、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xié)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xié)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D、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xù)期,經審查準予續(xù)期的,可以采用協(xié)議方式。

    (2)禁止性規(guī)定

    A、以協(xié)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guī)定所確定的**低價。

    B、協(xié)議出讓**低價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qū),協(xié)議出讓**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于**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準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fā)展需要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并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fā)土地使用權證。

    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guī)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筑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準其出讓并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其情節(jié)處以相應罰款。

    查看全文↓ 2014-04-07 09:32:50
  • 143****3324

    有一定的賠付 具體你還是咨詢有關部門 會比較權威

    查看全文↓ 2014-04-07 09:11:10
  • 155****7152

    不賠了,時間到了還賠什么啊,你可以交土地出讓金,就續(xù)時間了.

    查看全文↓ 2014-04-06 21:33:16
  • 131****6483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規(guī)范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合理配置土地資源,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經依法批準,繳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其他費用后,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第四條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確需轉讓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五條本市建設用地供應實行總量控制,對擬轉讓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統(tǒng)一納入政府供地計劃。
    第六條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本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管理工作。市計劃、規(guī)劃、房產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同做好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工作。
    第七條土地使用者需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書(營業(yè)執(zhí)照);
    (二)法人代表資格證明書或授權委托書;
    (三)土地使用證及附圖;
    (四)房屋產權證及產籍平面圖;
    (五)擬轉讓土地的面積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狀況;
    (六)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第八條市國土資源局受理申請后,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的權屬證明進行實地調查和核實;
    (二)依照國家及市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擬訂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與申請人簽訂補償合同;
    (三)按合同約定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后,收回土地使用權,并辦理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九條收回的土地使用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拍賣、招標、掛牌等形式進行處置。
    第十條因債權、債務糾紛及企業(yè)破產等,需強制轉移變賣地面資產,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由市國土資源局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一條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批準轉讓的,計劃、規(guī)劃、房產、國土資源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轉讓國有劃撥土地...

    查看全文↓ 2014-04-05 19:00:04

相關問題

  • 株洲市個體工商戶凌干武因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去年底被株洲市荷塘區(q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所得贓款4500余元被沒收上繳國庫。昨日,此判決生效。此前,凌干武為了賺錢,竟利用其在擔任原株洲市郊區(qū)國土局(1997年因株洲市區(qū)劃調整被撤銷)副局長時私自保留下來的原郊區(qū)國土局空白國有土地使用證件文本(蓋有公章),填充有關內容后偽造國有土地使用證牟利。 2004年6月底,凌干武受黃某委托,為位于株洲市荷塘區(qū)金山辦事處太陽村的錦龍小區(qū)彭某等人的自建房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并與黃某口頭達成了每辦好一本國有土地使用證收取2000元報酬的協(xié)議。隨后,凌干武利用曾擔任原株洲市郊區(qū)國土局副局長時私自保留下來的原郊區(qū)國土局空白國有土地使用證件文本(蓋有公章),填充有關內容,偽造了時間為1995年的兩本原株洲市郊區(qū)國土局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隨后,凌干武憑這兩本偽造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到株洲市國土資源局為彭某等7戶建房戶換取了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凌干武從中共獲取暫辦證報酬4500余元。案發(fā)后,凌干武主動投案,并退出了全部贓款。 1999年11月,凌干武因犯貪污罪被株洲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002年10月20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04年6月9日止。因涉嫌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凌干武于2005年9月20日被株洲市荷塘區(qū)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12月9日被逮捕。 法院認為,凌干武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偽造國有土地使用證,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凌干武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罪名成立。凌干武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凌干武假釋考驗期滿后5年內重新犯罪,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罰,系累犯。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王興夏 劉 勇 剛剛過去的2005年,革命老區(qū)炎陵縣完成財政總收入10008萬元,同口徑比增加1781萬元,增幅21.65%,首次突破億元大關。

  • 一、申請由建設用地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有關文件向擬劃撥土地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二、審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劃定用地范圍,組織商定用地補償、安置或者拆遷安置方案。三、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的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后,由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fā)給建設用地批準書。四、劃撥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有關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所確定的用地面積和范圍,到實地劃撥建設用地。五、登記建設項目竣工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后,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核發(f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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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關于辦理單位劃撥土地申請書2 、縣府批準文件3、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4、 用地紅線圖5、規(guī)劃設計條件告知書6、建設項目立項批準文件7、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8、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9、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0、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11、授權委托書(復印件)12、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3、使用國有存量土地的,提供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安置補償合同(原件1份)、權屬證明材料(原土地批復、土地使用證或者其它權屬證明材料,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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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guī)和房屋買賣違約賠償責任 :一、符合房屋現(xiàn)售條件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即簽訂預售合同轉讓房屋,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房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可以認定為商品房現(xiàn)售,當事人以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二、預約合同的效力和履行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簽訂預購書、購房意向書等預約協(xié)議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要求確認預約協(xié)議無效的,不予支持,但預約協(xié)議被認定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除外。預約協(xié)議訂立后,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守約方起訴要求法院強制違約方訂立買賣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三、基于假按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為套取銀行貸款虛構房屋買賣事實訂立買賣合同,雙方并無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當事人尚未還清銀行貸款的,對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參照《**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的規(guī)定處理。四、房屋買賣中陽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簽合同)中為規(guī)避國家稅收監(jiān)管故意隱瞞真實的交易價格,該價格條款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當事人以逃避國家稅收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對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簽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爭議,經審查其名為房屋買賣,實為贈與等其他法律行為的,應根據隱藏法律行為的性質進行處理。五、購房指標轉讓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簽訂合同將房屋(包括拆遷安置用房等)的購買指標轉讓給他人,當事人一方主張轉讓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當事人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購房指標的除外。六、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義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房屋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前款房屋已經交付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構成要件,買賣合同構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買受人要求繼續(xù)履行買賣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法院應當釋明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經釋明買受人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善意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包括賠償房屋差價損失在內的違約責任。前款房屋已經過戶登記到買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構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據該規(guī)定要求追回房屋的,應予支持?!吧埔狻钡呐袛鄷r點以買受人申請過戶登記時為準。七、房屋共有權利人的訴訟地位與責任承擔夫妻一方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買受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法院應當對出賣人(登記方)的行為是否構成無權處分或無權代理進行審查,并釋明買受人可以申請追加夫妻另一方作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參加訴訟,買受人不申請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夫妻另一方以出賣人構成無權處分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賣人轉讓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參加訴訟。經審查夫妻另一方追認出賣人的處分行為或有證據證明其以自己的行為同意履行的,構成對房屋過戶登記債務的加入,應當判決夫妻雙方共同為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出賣人的行為構成《**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2)項或《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guī)定的,該買賣合同對夫妻另一方具有約束力,應當判決夫妻雙方共同為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八、冒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出賣人冒用房屋所有權人名義(如偽造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權人交易等)擅自轉讓房屋,可以參照《合同法》第48條無權代理的規(guī)定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該合同對房屋所有權人沒有約束力,但買受人有證據證明構成《合同法》第49條規(guī)定表見代理的除外。買受人信賴出賣人享有代理權法律外觀的形成系不可歸因于房屋所有權人的,不構成前款規(guī)定的表見代理。九、連環(huán)買賣中的合同效力房屋連環(huán)買賣中,前一手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并不必然影響后一手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法院應當根據后一手買賣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無效情形予以認定。但后一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權利,應當依據《物權法》第106條關于善意取得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十、借名買房的認定和處理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記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訴,要求出名人為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侗本┦懈呒壢嗣穹ㄔ宏P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6條規(guī)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兩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房屋。借名人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經審查借名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原購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簽訂的,可以參照前述指導意見第6條第2款的規(guī)定處理。房屋騰退糾紛中,被告方以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作為抗辯的,法院應當釋明其可以提出反訴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當事人堅持不反訴的,應就其抗辯是否成立進行審理并作出判定。十一、請求合同繼續(xù)履行的處理當事人要求繼續(x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但訴訟請求中沒有具體履行內容的,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要求其變更訴訟請求明確具體履行內容,如支付購房款、交付房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等,并告知僅判決繼續(xù)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內容不明確無法執(zhí)行的風險;當事人堅持不變更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出相應的判決,并告知當事人在履行中發(fā)生新的爭議可就具體履行內容另行起訴。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條件的處理買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經審查房屋已經完工但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不符合法定強制性交付條件的,可以判決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給買受人,但買賣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買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備法定或約定交付條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備交付條件為由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的,不予支持,但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完善房屋交付條件,并主張因房屋交付條件不具備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約定出賣人“于房屋實際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違約金”,出賣人實際逾期交付房屋的,買受人應當依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房屋逾期尚未實際交付,買受人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出賣人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為由提出抗辯的,不予采信。十三、買受人拒絕接收商品房的處理出賣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及法定的強制性交付條件和質量標準,買受人以房屋質量存在表面瑕疵為由拒絕接收房屋,并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買受人確有證據證明房屋在交付時存在功能性質量瑕疵以致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買受人接收房屋不影響出賣人對房屋的質量瑕疵承擔保修義務。十四、因“出賣人原因”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認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委托出賣人代為辦證,出賣人未在合同約定或法定辦證期限內將房屋過戶登記到買受人名下,并通知買受人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的,應當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但出賣人有證據證明辦證逾期系因買受人未繳納辦證所需相關稅費或提供相關證明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明確約定出賣人代為辦證的,出賣人仍負有為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義務,即出賣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或法定辦證期限屆滿的三十日前,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并將協(xié)助辦證所需的必要證明材料備齊提交房屋登記機關,且依合同約定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買受人可以自行申請房屋過戶登記。出賣人未履行上述義務的,應當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因行政部門原因導致買受人未能在合同約定或法定期限內取得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以根據其影響程度減輕或免除出賣人的逾期辦證違約責任。十五、對待給付義務的同時履行買受人要求出賣人交付房屋或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經審查合同約定買受人支付剩余購房款的義務先于或與出賣人的交房、過戶義務同時履行,且買受人同意依約支付剩余購房款但出賣人拒絕受領的,法院應當向出賣人釋明可以反訴要求支付剩余購房款,經釋明出賣人堅持不反訴,僅以買受人未支付剩余購房款作為拒絕履行抗辯的,法院應當依據買受人的訴訟請求判決:“出賣人在買受人依合同約定支付剩余購房款時,交付房屋、協(xié)助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

    全部3個回答>
  • 國有土地租賃的期限有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兩種形式。短期使用,或者用于修建臨時建筑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租賃期一般不超過5年;需要進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后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土地出讓的**高年限。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因此,有人主張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應受該規(guī)定約束,尤其對于有限的土地資源,租期過長,將難以公平確定若干年之后的租金數額。本人認為,過短的租賃期限,將影響土地使用權承租人的投入,影響建筑投資的回收以及建筑安全壽命的保障,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充分利用。關于租金標準的確定,可以通過市場租金評估等體系,建立科學的租金調整機制。其實,從本質上看,土地使用權出讓實為土地使用權租賃的一種方式,其只不過是將數十年的承租權一次性買斷而已。因此,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不應受20年的限制,而應參照出讓期限的有關規(guī)定。 再看我國《規(guī)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規(guī)定:“四、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行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臨時建筑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后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高年期。”可見,我國政策規(guī)定是將土地出租**高期限等同于同類用途土地的出讓**高年期,即已超過20年,但該規(guī)定僅限于部門規(guī)章,并未上升到法律層面上,值得立法界進一步明確。不得不注意,上述《規(guī)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僅規(guī)定了一級土地市場國有土地出租的期限,對于以出讓、劃撥、土地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將土地使用權再行出租的期限,雖然沒有規(guī)定,但應可參照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