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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問題

158****4805 | 2014-04-09 10:06:08

已有1個回答

  • 133****0005

    **好找到街道開個證明,給你證明一下你家里的實際情況

    廉租房需要的材料有低保證明,你上學的證明,你母親的醫(yī)療證明,拆遷證明才可以的。

    你**重要的沒有低保證明這個就很難辦。

    反正你要有心里準備,因為本來一切就沒有什么公平,祝你好運

    查看全文↓ 2014-04-09 10:18:39

相關問題

  • 每個城市的規(guī)定可能是不一樣的,給您個參考的資料: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償安置資金,并按前款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管理。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但有本規(guī)定第十六第三款和第二十條第二款情形的除外。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評估由具有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評估機構應當向市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備案。 城關、七里河、西固、安>四區(qū)范圍內的房屋拆遷評估,由具有>級以上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 被拆遷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的現房、期房,均以房屋拆遷管理機構發(fā)布的拆遷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進行評估。評估機構應于動遷前5日內,以書面形式將評估結果告知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并向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三條 拆遷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按使用期限的殘存價值參考剩余期限給予補償;拆遷經有批準權的機關同意修建的臨時占道經營的建>物、構>物,可由拆遷人按不超過12個月的歇業(yè)補助費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不再安置房屋。 拆遷違法建>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不予補償;拆遷未規(guī)定使用期限,但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建>不予補償。第十四條 拆遷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就地予以重建;確實不能重建的,經被拆遷人的主管部門同意,給予貨幣補償,由被拆遷人按照城市規(guī)劃安排重建。第十五條 被拆遷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房地產市場指導價,按被拆遷住宅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面積,并結合房屋地段、結構、成新、層次、朝向、設施等因素評估確定。評估價上下調節(jié)幅度不超過市場指導價10%。 一類地段的市場指導價為建>面積每平方米1850元,每降低一個地段類別市場指導價下降不超過15%。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補償辦法,拆遷住宅房屋建>面積不足30平方米價值的,按30平方米的價值予以補償。 被拆遷的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該房屋地段、用途、產權證載明的建>面積等因素,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不實行市場指導價。第十六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按套內建>面積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房地產評估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被拆遷的住宅房屋產權證載有公攤面積的,與所調換房屋的公攤面積等價值調換;被拆遷的住宅房屋產權證未載有公攤面積的,被拆遷人不結算所調換房屋的公攤面積費用。被拆遷的非住宅房屋產權證載有公攤面積的,與所調換房屋的公攤面積相互折抵結算,超過的公攤面積按重置價結算;被拆遷的非住宅房屋產 權證未載有公攤面積的,被拆遷人對所調換房屋的公攤面積按重置價結算費用。拆除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第十七條 產權調換房屋的返還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項目的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guī)劃和城市舊城區(qū)改造的原則,實行就地、就近或易地返還;易地返還的,現房應不少于產權調換房屋的30%。除社會公益事業(yè)項目和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外,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就地或就近安排。 易地返還房屋地點,每降低一個地段類別,住宅房屋在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基礎上增加15%予以補償;非住宅房屋在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基礎上增加20%予以補償。第十八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設計規(guī)范和質量安全標準,平面布局合理、采光通風良好,其配套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 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應當對用于產權調換期房的設計進行審核,對其工程進度、建>質量進行監(jiān)督,并參與其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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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遷補償規(guī)定,面積不足45平米,補足45平米,所以你們至少可以得到45平米,還有就是你們家里人比較多,可以要一個三房,補差價,補差價的價格很便宜,目前一般在3000元/㎡左右,很劃算,這樣你又得到實惠,住房問題也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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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遷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一)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糾紛處理方式1、行政裁決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恫疬w條例》規(guī)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2、依法起訴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為了不影響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情況下,訴訟期間可以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3、強制拆遷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如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執(zhí)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拆遷條例》規(guī)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必須以裁決為前提。對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遷。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zhí)行,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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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遷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一)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糾紛處理方式1、行政裁決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恫疬w條例》規(guī)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2、依法起訴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為了不影響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情況下,訴訟期間可以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3、強制拆遷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如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執(zhí)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拆遷條例》規(guī)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必須以裁決為前提。對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遷。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zhí)行,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二)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拆遷糾紛處理方式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應當通過司法、仲裁途徑來解決。如果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遷當事人必須自愿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糾紛前或糾紛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委員會的選擇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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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拆遷管理的一般規(guī)定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的,應持如下批準文件和資料,向市房地產管理處提 出書面申請: 一、固定資產立項計劃和投資批文; 二、市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 許可證及審定的建設范圍資料; 三、市國土部門同意建設用地的批復;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市房地產管理處審批同意并發(fā)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 方可拆遷。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guī)定 的拆遷期限。 第九條 根據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的需要,市人民政 府可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 遷。成片綜合開發(fā)的區(qū)域,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承擔拆遷的被委托人,必須是取得市房地產管理處 核發(fā)的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設立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 批準文件;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與承擔拆遷業(yè)務規(guī)模相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 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條 拆遷工作人員須接受市房地產管理處的業(yè) 務培訓,經考試合格領取拆遷工作證書。 拆遷工作人員須持證上崗。沒有拆遷工作證書的, 被拆遷人有權拒絕與其商談有關拆遷事宜。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fā)放,市房地產管 理處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以房屋拆 遷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市房地產管理處和拆遷 人應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動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其代理人,須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攜帶房屋所有權證、土 地使用證和其他有效證件,會同拆遷人到市房地產管理 處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審查鑒證手續(xù)。 第十三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市房地產管理處應書 面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在規(guī)定的拆遷范圍 和拆遷時間內暫停辦理居民入戶和分戶。因出生、軍人 復轉退、婚嫁等確需入戶或分戶的,經市房地產管理處 審查同意后,公安部門方可辦理。 第十四條 在市房地產管理處公布的規(guī)定拆遷期限 內,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書面協議。協 議內容包括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房屋地點、樓層、 面積、位置及交付使用時間、搬遷的過渡方式、過渡期 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無斷承人或下落不明、無合法的 代理人,拆遷人可申請房地產管理處進行代管。由市房 地產管理處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其補償款由市房地 產管理處在銀行開戶代為儲蓄。作產權調換的,其房屋 繼續(xù)由市房地產管理處代管。 第十五條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可以向公證機 關辦理公證。并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拆除房地產 管理部門依法辦理代管的房屋,或在拆遷期間依法辦理 代管或作價補償的房屋,其補償協議書須經公證機關公 證,并辦理證據保全(包括測繪、評估、拍照等)。拆 遷人應將拆遷安置情況列冊報市房地產管理處備案。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公告之日起,拆遷范圍房屋的 安全,由拆遷人負責。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公告之日起,被拆遷人改建或 裝修房屋及其附屬物,改變房屋用途,變更租賃關系和 轉讓房屋產權的,不作安置、補償的依據。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或補償金 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 限等,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房地產管理處裁決; 被拆遷人是市房地產管理處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 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 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或者本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第一款裁決作出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拆遷的,由市房地產管理處作出責令限期拆遷 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由市城市監(jiān)察大隊強制拆遷, 或由市房地產管理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執(zhí)行費用 由拆遷人支付。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guī)對拆遷使(領)館房樓、軍 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華僑和港澳臺同胞的 業(yè)權房屋等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市房地產管理處應對房屋拆遷進行檢 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拆遷補償、安置等情況和資 料,不得拒絕接受檢查。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 技術和業(yè)務秘密。 第二十二條 市房地產管理處應當建立、健全拆遷 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的房屋以及 機關、部隊、**、人民團體、國營企業(yè)、集體企業(yè)、 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自有房屋(以下簡稱公有房 屋)和有合法產權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人應 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給被拆遷人以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 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物,按市房 地產管理處評估的殘值價予以補償。 第二十四條 拆遷補償采取產權調換、作價補償, 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所有權人要求產權調換作拆遷補償的,拆遷人應按 所拆房屋原有建筑面積給予補償;所有權人要求作價補 償的,由拆遷人按市房地產管理處對被拆房屋建筑面積 評定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結算,對所有權人予以補償。 第二十五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償 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拆遷人與所有權人之 間不作差價結算。 所有權人的常住人口人均居住面積由八平方米以下 增大安置為八平方米的,或償還的房屋增大又難于分割 的,增大的建筑面積在十平方米以上的,十平方米以內 的部分,按建筑成本結算;十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商 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 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結算。 結算價款原則上一次付清,如當事人確有困難的, 可以分期付款,但**遲不得超過該屋交付使用之日。 第二十六條 拆除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 權調換,由拆遷人按市房地產管理處對該附屬物評定的 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后的金額予以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除房屋內的閣樓(包括夾層、插層、 隔層等),如屬原建筑物整體結構布局的一部分,或經 正式報建批準的,層高凈空不小于二點二米的,經市房 地產管理處審查確權后,可作產權面積補償。不符合上 述條件的,按市房地產管理處評定殘值價給予補償。 人字形或斜面結構的閣樓面積,從垂直凈空高度二 點二米(含二點二米)處開始計處算。 第二十八條 拆除出租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 原租賃關系繼續(xù)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 款的,應當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九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公告規(guī)定 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具體的補償安置方 案,報市房地產管理處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市房地 產管理處應當組織拆遷當事人對被拆除房屋作現場勘察 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市房地產管理處要積極協助拆遷當事人處理好產權 糾紛工作。 第三十條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 的,應先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再由 拆遷人與抵押人(即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達不成新的抵押協 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實施 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 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 可給予補償。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使 用人,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給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 一次解決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市房地產管理處發(fā)布拆遷 公告之日前,在拆遷范圍內,具有正式戶口并實際居住 的公民和已經開業(yè)的具有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 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者,可列入拆遷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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