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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濟寧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有哪些調整

143****9627 | 2016-05-17 10: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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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8****1796

    2013年6月6日,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fā)布《關于調整2013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的通知》。根據(jù)此通知的相關數(shù)據(jù)計算,2013年度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額**高為2661.12元,比2012年度上漲284.4元;市中區(qū)、任城區(qū)等六縣市區(qū)**低繳存額為122元,比2012年度上漲12元;泗水縣、魚臺縣等六縣**低繳存額為108元,比2012年度上漲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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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以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準進行調整。月繳額基數(shù)不變的單位,無需辦理調整業(yè)務。上調單位,補繳以單位自愿為原則。調低單位,調整當月以新基數(shù)計算,但公積金中心不做差額補退。

  •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調整1234(一)繳存基數(shù)的上、下限。按照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shù)上限為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下限為省政府公布的我市**低工資標準。據(jù)此,我市2013年7月-2014年6月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shù)**高限額為9981元,**低限額為1220元。(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shù)的確定。月繳存基數(shù)為職工上年7月份至本年6月份月工資總額的平均數(shù)。為計算、審查方便,可采用本年度6月份個人工資總額作為月繳存基數(shù)。(三)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我市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執(zhí)行12%。單位按規(guī)定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需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并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原則不低于5%),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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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調整指的是單位根據(j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上一年度工資的變化,重新核算職工的月繳存基數(shù),如有變化或繳存比例調整,應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報調整職工的月繳存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一經確定,年度內不因職工個人職務變動等再作調整。什么是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住房公積金的特點1、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對于職工來說,相當于多了一份存款。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zhèn)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而且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zhèn)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3、住房公積金有穩(wěn)定性、統(tǒng)一性、規(guī)范性和強制性。4、住房公積金只能夠用來購買房屋或者是進行房屋抵押貸款,不能夠用作其他的用途,所以住房公積金的特征還有積累性和專用性。

  • 濟住字[2009]21號 關于調整2009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的通知 駐濟各單位: 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建設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的文件精神,自7月1日起,調整2009年度(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在職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shù),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的調整時間為2009年7月1日。 二、駐濟各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外商和港澳臺投資企業(yè)、其他城鎮(zhèn)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含單位聘用一年以上的各類人員),都應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均屬本次調整范圍。 三、2009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按**高不超過12%的規(guī)定執(zhí)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應按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手續(xù),但**低不得低于5%。 四、住房公積金工資基數(shù)統(tǒng)一按照新增工資后的工資總額計算。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shù)不應超過我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2008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倍,超過的按3倍執(zhí)行(2008年濟寧市繳納住房公積金月平均工資為2332元)。 五、調整單位要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縣市分支機構報送《住房公積金工資基數(shù)調整明細表》、《住房公積金工資基數(shù)調整匯總表》及軟盤。(接通知后,可到中心計財科窗口或縣市分支機構拷貝單位**新數(shù)據(jù))。 六、為做好因單位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者破產引起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托管戶的管理,各單位在填寫《住房公積金工資基數(shù)調整明細表》時,請務必在對應欄目內認真填寫職工個人身份證號碼。 七、請各單位務必于2009年6月20日前,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縣市分支機構辦理有關調整手續(xù)。市中心地址:新世紀廣場西側中國銀行二樓或十五樓,聯(lián)系電話:2609830、2609802。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 2015年12月8日,據(jù)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wǎng)發(fā)布消息,因住房公積金年度會計決算,2015年12月31日(星期四)停止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等相關業(yè)務。2016年1月4日(星期一)起正常辦理住房公積金各項業(yè)務。 長春辦理公積金提取指南 哪些情況下可以提取公積金? 房屋類: 1、購買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2、建造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3、翻建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4、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5、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非房屋類: 長春非房屋類公積金提取條件 第一,職工連續(xù)足額繳存滿三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據(jù)當?shù)刈饨鹚胶妥》棵娣e確定提取額度。 提取流程 1、職工憑提取證明材料,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對符合提取條件的向職工出具加蓋公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2、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本人住房公積金卡及本實施細則第四章規(guī)定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到中心相關分支機構辦理提取審批。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3、中心各分支機構對提取的證明材料及金額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審批后,除遇特殊情況外,實時將提取資金存入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卡內。 提取材料 1、職工(死亡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由本人辦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證; 2、由配偶、子女、父母代為辦理的,應出示職工本人及代辦人身份證、職工本人與代辦人的身份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 3、委托他人辦理的,應出示職工本人及代辦人身份證、經公證的由職工本人(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 4、職工所在單位代為辦理的,應出示《繳存單位集中代辦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承諾書》、職工本人及單位經辦人身份證。 5、職工除提供規(guī)定的證明材料外,還要根據(jù)不同提取情形提供如下證明材料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