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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訂金如何區(qū)分 法律后果有哪些不一樣

158****9439 | 2016-07-05 10: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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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4****6713

    購房者在看中一套房子后首先要簽認購書,并支付一筆預付款項。提醒消費者此時要明確所交款項是“定金”還是“訂金”,因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訂金”只是預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擔保債權的作用,在開發(fā)商違約不簽訂合同的情況下,無法得到雙倍的返還。而“定金”則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在商品房銷售中,定金罰則同樣適用,即“因買受人的原因導致無法簽訂合同定金不退,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無法簽訂合同的出賣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不過,定金罰則還有一個前提,那就是開發(fā)企業(yè)必須在取得房屋合法的銷售證件后,才能收取買房人的定金。律師認為,所謂房產取得合法的銷售證件,也就是說該項目符合預售條件,簡言之,對于期房,開發(fā)商只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才能對外公開發(fā)售,才能收取買受人的定金。 因此,作為消費者,還應先搞清楚開發(fā)商是否有合法的銷售證件,是否有權收取定金。在不具備合法銷售證件的條件下,開發(fā)商如果提前向社會發(fā)售房產,則買受人認購時交納的只為保留金,購房者隨時可以選擇退房,保留金如數(shù)退還,對購房者的約束力較小。而且開發(fā)商在沒有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收取客戶的定金,本身也是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

    查看全文↓ 2016-07-05 10:20:47

相關問題

  • 購房定金更正式,用于確定購房意向;訂金較隨意,類似預付款。定金一般不退,除非合同有約定。要退定金,先協(xié)商,若無效可尋求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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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段時間以來,在售房市場中,出現(xiàn)了一種“定金”陷阱,房地產經銷商們在售房過程中,偷梁換柱,將預先承諾的定金更換成預付款,在自己不履交付房屋的義務后,也不會受到雙倍返還定金的懲罰。因此,消費者要認清商品房預售中的“定金”與預付款的區(qū)別,避開“定金”陷阱,謹慎簽約。 房地產公司在售樓過程中,雖稱只收取定金,到期不交房者承擔雙倍返還的責任,但卻不與購房者簽訂任何合同,在收取定金后,只開具收據(jù),并且在收據(jù)上故意注明預付款。收到定金后,再將同一套房屋以同樣的手段向其他人推銷,**終以**高價位賣出。而其他無法購買同套房屋的購房者,也僅僅是收回房地產公司退回的房款,既得不到房屋,也不能要求房地產公司雙倍返還定金。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定金與預付款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在應該給付的數(shù)額內預先向對方交付一定金錢的擔保形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定金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預先給付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定金應該在履行債務之前交付;二是定金的數(shù)額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給付數(shù)額以內。定金是通過當事人一方在債務履行前交付對方的金錢,在不履行時發(fā)生不返還或雙倍返還的效力,起到擔保效果的擔保方式之一。 定金和預付款雖然都是由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支付的金錢,都不超過合同規(guī)定的給付數(shù)額,都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但兩者主要有以下區(qū)別:(1)預付款的作用在于幫助接受預付款一方解決資金上的困難,使之更有條件按合同規(guī)定適當履行;定金雖然也具有這一作用,但主要的還在于擔保合同的履行;(2)設立定金是基于當事人的合同——設立定金的合同。它從屬于主合同,給付預付款,是主合同的內容之一,并不構成一個從合同。(3)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預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4)定金的效力在于: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預付款則無此效力,交付預付款的一方,并不因其不履行債務而喪失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接受預付款的一方,也不因其不履行債務而雙倍返還預付款。定金具有懲罰性,預付款則沒有。

  • 是的戶型不一樣價格就不一樣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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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素一:小區(qū)樓棟位置大多數(shù)外圍臨街的房子都會遭受到更多的噪音污染、灰塵污染、光污染以及異味污染(比如餐廳燒烤攤),很可能影響夜晚的睡眠和白天的通風。提醒1:注意不要選擇小區(qū)邊緣的房子小區(qū)邊緣的房子往往會緊鄰小區(qū)外的街道,而街道旁都有交通噪音。尤其是當小區(qū)位于環(huán)線主路時,這個問題就更加嚴重了。所以選房的時候盡量選擇遠離主路的樓座,哪怕出入小區(qū)遠一點,但至少可以有個清靜的生活。提醒2:有落地窗的房屋一定要現(xiàn)場看房說到光污染,不得不提一下一直很受大家喜愛的落地窗。如果選的地方不對,下午六點就亮的刺眼,拉上窗簾不通風,不拉窗簾亮瞎眼。如果到了晚上,你的窗邊正好有路燈,那些睡覺怕光的同學,大概又要失眠了。所以建議對落地窗比較感興趣的朋友,一定要實地看房,感受一下從窗戶往外看出去的情況。要素二:小區(qū)內部交通都定好地段和小區(qū)了,交通是否便利當然不能忽視。但不要只看你家離上班有多遠,還要看出入小區(qū)繞不繞。提醒1:注意不要選擇離大門太遠的房子買房時候銷售說的好好的,地鐵步行10分鐘,然而說不定從你家樓下走到小區(qū)大門口就要十五分鐘。然后你再花10分鐘從小區(qū)門口走到地鐵口,別的小伙伴已經從家門口快到公司樓下了。提醒2:注意不要選擇人行道旁的房子有的人覺得,選擇在人行道旁的房子,外面無遮擋物,可以通風,光線也好。光線好這個是一定的,因為它不僅白天有光,晚上也有光,只不過那所謂的光是路燈照進來的,如果整夜房子都處在一片光亮中,喜歡關燈睡覺的人估計是要徹夜不眠了。要素三:公共設施的位置一般小區(qū)內都配有運動場、兒童游樂區(qū)、老人活動區(qū)等“活動中心”,但是你住的地方并不是離這些位置越近越好。另外還有車庫,有停車需要就盡量近一些,沒有需要就盡量遠離,畢竟也有噪音和尾氣污染。說白了,小區(qū)公共設施要有,但是并不是都要離你特別近,雖然一時覺得很方便,但是長久來看,卻不健康。提醒1:注意不要選擇小區(qū)內活動區(qū)域的房子很多小區(qū)內都細心地為老人兒童配備一些健身娛樂的設施,比如一些運動器材,健身器材,小孩子的玩耍工具等,老人們早上通常都起得比較早,如果這些老人都帶著孩子到活動場所去拉家常,場面可想而知是多么的熱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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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房過程中,很多購房者都曾遇到過交了“定金”或者“訂金”但是卻沒有拿到房子的事兒。其實購房需要的不僅僅是選房的慧眼,更加需要簽訂合同時的謹慎和細致,一定要分清楚定金與定金的區(qū)別。 定金定義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fā)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定義 通常是在購房者與發(fā)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xié)議后,準備進一步協(xié)商簽訂的臨時認購協(xié)議,通常的做法是在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后,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在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買方支付訂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內的優(yōu)先購買權。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并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fā)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一般情況下,交付定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另外,根據(jù)《關于規(guī)范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收取訂金的,訂金數(shù)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后,訂金應當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 定金與訂金到底有什么區(qū)別 一、交付定金的協(xié)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xié)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二、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fā)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三、定金的數(shù)額在法律規(guī)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guī)定定金數(shù)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shù)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四、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定金是一個規(guī)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fā)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guī)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擔保法》中規(guī)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換言之,若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 訂金并非一個規(guī)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并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fā)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簽訂正式的房屋預售契約之前,買賣雙方簽訂的有關認購書(或稱意向書)并不是房屋買賣契約,不具備房屋預售契約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廣義的合同。若認購書中有定金條款,則若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后反悔,發(fā)展商有權沒收購房者的定金;若發(fā)展商違約,不與購房者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則購房者有權要求發(fā)展商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認購書中約定的只是訂金,那么就不具備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由此可見,定金與訂金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顯不同,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購房者應對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慎重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