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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證明婚后買房是父母出資的?

142****9297 | 2018-05-29 14:56:46

已有4個回答

  • 131****7933

    不用證明,因為這是法律規(guī)定的個人財產(chǎn)。法律文件表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chǎn)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婚姻法是調(diào)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xiàn)。其內(nèi)容主要包括關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diào)整對象的性質(zhì)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chǎn)生的夫妻財產(chǎn)關系。  

    婚姻法的內(nèi)容多數(shù)為強制性規(guī)范,概念上有廣義和狹義的區(qū)別,廣義的婚姻法的調(diào)整對象除婚姻外,還包括家庭關系,其名稱是在擴大意義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既有結婚、夫妻關系和離婚的規(guī)定,又有關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員間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其內(nèi)容較親屬法窄,但較狹義的婚姻法寬,實際上是婚姻家庭法。狹義的婚姻法的調(diào)整對象僅限于婚姻關系,其名稱是在嚴格意義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爾維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關系由本法規(guī)定”,不涉及其他事項。

    查看全文↓ 2018-05-29 14:58:58
  • 136****1093

    根據(jù)《**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chǎn)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chǎn)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如果想在婚后父母出資的財產(chǎn)為一方所有,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chǎn)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chǎn)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查看全文↓ 2018-05-29 14:58:37
  • 146****8496

    一、根據(jù)**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但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jù)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tài)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zhì)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二、新婚姻法對于婚后房產(chǎn)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chǎn)權,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chǎn)權,不論房產(chǎn)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chǎn)。其次,明確產(chǎn)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chǎn)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chǎn)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chǎn)。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chǎn)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chǎn)。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chǎn)。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chǎn),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chǎn)。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chǎn)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產(chǎn)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chǎn)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chǎn),還是要將財產(chǎn)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chǎn)還貸但房屋**,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chǎn)證的房屋的分割
    根據(jù)**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chǎn)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chǎn)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根據(jù)**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jù)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tài)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zhì)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7、房產(chǎn)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產(chǎn)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chǎn)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chǎn)之訴,后根據(jù)析產(chǎn)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chǎn)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chǎn)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chǎn),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查看全文↓ 2018-05-29 14:58:10
  • 152****7563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證明:
      1、如果父母出全資購買不動產(chǎn)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認定是只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無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
      2、一方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的一方。
      3、在銀行提款時的票據(jù),向開發(fā)商買房時也會有相關憑證,兩種行為時間間隔短,數(shù)目一致,這樣就能證明清楚房款的來源。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chǎn)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查看全文↓ 2018-05-29 14:57:42

相關問題

  • 提供父母出資買房的證明:如父母付款買房交錢是從銀行帳戶匯款交的,那銀行付款流水單是可以打印出來的。只要銀行帳戶的本人持身份證到銀行柜臺,要求打印幾年幾月幾日的流水單,銀行都可以打印出來的,這流水單有銀行蓋的業(yè)務章,可以作為父母出資買房的交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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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人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chǎn)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薄 ∪绻x婚時尚未取得不動產(chǎn)權屬證書又缺乏明確贈與一方的證據(jù),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绻环礁改赋鲑Y,而房屋產(chǎn)權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經(jīng)驗法則,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當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產(chǎn)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價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項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則出資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也就無法決定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并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資時一般只能決定其出資份額贈與何方,在欠缺出資時而非離婚訴訟時確定贈與一方的有關證據(jù)情況下,按照婚姻法婚后所得贈與歸夫妻雙方共有的原則,將父母出資部分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更加合理合法?! 膫鶆粘袚绞降慕嵌瓤紤],當事人婚后購房辦理按揭貸款時,銀行通常會要求夫妻雙方到場簽字,由夫妻雙方連帶承擔銀行的債務。既然債務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根據(jù)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該不動產(chǎn)的產(chǎn)權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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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買房存在以下五種情況:一、結婚前一方父母全款買房,且登記在該方名下,則該房產(chǎn)屬于出資方贈與自己子女的房產(chǎn),與對方無關。二、結婚前一方父母出**款,且登記在該方名下,則出資部分屬于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婚后還貸部分視為雙方財產(chǎn)。三、結婚前一方父母出**款,但登記在對方名下或雙方名下,婚后共同還款,應視為夫妻共同產(chǎn)權。四、結婚前雙方父母湊齊全部房款,無論房產(chǎn)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還是一方名下,都會被視為雙方父母對各自子女的贈與。五、結婚前雙方父母出首期款,婚后雙方共同還款,也是屬于雙方共同產(chǎn)權?;楹筚I房存在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結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登記在該方名下,則屬于出資方房產(chǎn);登記在雙方名下,則屬于雙方財產(chǎn),登記在對方名下,除非能夠證明出資方父母明確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單方贈與,否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產(chǎn)權。第二種情況,結婚后,一方父母出**款,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無論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都視為雙方產(chǎn)權。第三種情況,結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無論全款還是**款,都可視為雙方共同產(chǎn)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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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證明:  1、如果父母出全資購買不動產(chǎn)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認定是只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無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  2、一方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的一方?! ?、在銀行提款時的票據(jù),向開發(fā)商買房時也會有相關憑證,兩種行為時間間隔短,數(shù)目一致,這樣就能證明清楚房款的來源?!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chǎn)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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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jù)《**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chǎn)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chǎn)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如果想在婚后父母出資的財產(chǎn)為一方所有,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chǎn)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chǎn)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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