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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父母出資購房

137****1110 | 2018-06-21 08:41:51

已有4個回答

  • 131****4185

    婚后購房證明父母出資:

    1 首次明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應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2 明確規(guī)定親子關系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后果;
    3 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4 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5 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6 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議離婚未成則事先達成的附協(xié)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xié)議不生效。

    查看全文↓ 2018-06-21 08:43:43
  • 153****4798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證明:
      1、如果父母出全資購買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認定是只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無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
      2、一方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的一方。
      3、在銀行提款時的票據,向開發(fā)商買房時也會有相關憑證,兩種行為時間間隔短,數(shù)目一致,這樣就能證明清楚房款的來源。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查看全文↓ 2018-06-21 08:43:15
  • 147****6656

    面對當今居高不下的房價,不少年輕夫妻在買房時,父母都會給予一定的支持,比較常見的方法是:**款由年輕夫妻一方或雙方的父母資助,銀行按揭由小夫妻自行歸還,房屋產權登記在小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 如果幾年后夫妻離婚了,資助房款的父母是否有權要回房款呢?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以下簡稱“**高院的解釋”)第22條第二款:“當事人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透露表現(xiàn)贈與一方的除外。”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適用**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
    (二)若干問題的解答
    (一)》(以下簡稱“上海高院的解答”)對該解釋作出了更為具體詳盡的解答: “我們認為,條文中的”應當認定“是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透露表現(xiàn)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fā)推定為贈與。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構成的是借貸關系的,則不能適用該條規(guī)定。當然,該證據應當是在當事人離婚訴訟前構成的,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透露表現(xiàn)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實踐中,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fā),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 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5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透露表現(xiàn)接受贈與的合同?!?因此可知,我國在審理婚姻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將婚后子女購房時父母的出資,以認定贈與為普遍原則(不需要特別的證據),認定借貸為例外(由主張是借貸關系的一方舉證,且證據的形成應當是在離婚訴訟前而非離婚訴訟中); 以認定為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為普遍原則,認定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為例外(需要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或有其他明確的意思透露表現(xiàn))。筆者認為雖然“上海高院的解答”比“**高院的解釋”更加具體和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其仍然無法脫離“沒有其他證據,就認定為是贈與”的原則,該處理原則顯然與我國《合同法》中關于贈與的規(guī)定不相一致,也不利于珍愛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眾所周知,我們中國人非常注重情面,親人之間的經濟往來,即使大家都心知肚明是借貸關系,也不一定會寫借條。 以現(xiàn)在的房價而言,老年人在子女購房時的資助往往都是上萬甚至幾十萬,這可能是他們一輩子的心血,而當小輩的婚姻解體時,由于拿不出當時寫的借條,這些老人們不但要承受精神上的痛苦,還很可能承受經濟上的巨大損失!但是,鑒于目前的司法解釋就是如此的規(guī)定,因此,勸告善良的老人們,在拿出巨資幫助兒輩時,除非你已經確定自己是將該款項贈與給子女或及其配偶,否則,請務必要求子女及其配偶出具借條!因此父母幫助子女買房成為多數(shù)年輕人購房的主要資金來源。然而,父母出資是借款還是贈與,是贈與自己子女的,還是贈與雙方的?父母出的錢是幫子女取得了產權還是僅是出資?在離婚時又成為爭議的焦點。那么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究竟怎么認定呢?需要具體情形具體分析。情形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處理?若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該房屋屬于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其他相反的約定,離婚時另一方自然無權主張分割;若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只是出了購房款的一部分,剩余購房款是其子女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的,婚內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xù)支付剩余貸款,而對于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情形二: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離婚時房子如何處理?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出資,即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但若其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情形三: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處理?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在約定為按份共有的情況下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情形四: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離婚時房子如何分割?婚前購房,雙方父母均出資的,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因為在雙方尚無婚姻關系時,即使雙方是為了結婚的目的而購房,畢竟能否結婚仍有變數(shù),這時雙方父母都出資的情況下很難推定是明確贈與雙方的。同時依據《物權法》第103條之規(guī)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因為購買該房時雙方尚未進行結婚登記,還不具備家庭關系,還不具備推定為共同共有的條件,因此應視為按份共有。如果產權登記時又沒對雙方的份額有明確的約定,那么依據我國《物權法》第104條之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因此若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一般按照各自父母贈與的比例分割房屋。情形五: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離婚時房子如何分割?婚前購房,雙方父母均出資,即使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也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因為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就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因為在雙方尚無婚姻關系時,即使雙方是為了結婚的目的而購房,畢竟能否結婚仍有變數(shù),這時雙方父母都出資的情況下很難推定是明確贈與一方的。而且,根據我國的現(xiàn)實情況,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其畢生的積蓄;而且,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實踐中不能排除僅僅是為了登記方便或符合當?shù)氐馁彿空咭?,而非完全基于自由意志。因此,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情形六:婚后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時如何處理?對于這種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釋
    (三)》第7條作出了明確的解釋,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边@條解釋與《婚姻法》及此前的相關司法解釋有較大的不同,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現(xiàn)實國情:房價飆升,父母為子女購房往往傾其畢生之積蓄,并是在懷著對子女婚姻長久美滿的美好期許的前提下為子女出資的。因此,在目前情況下,將此出資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較為公平。情形七:婚后購房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如何處理?若婚內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除非有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會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情形八:婚后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怎么分割? 這種情形實踐中也較為常見,而且爭議頗多?!痘橐龇ㄋ痉ń忉?br/>(三)》第7條第2款也對此進行了統(tǒng)一,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這個規(guī)定,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除非有相反的約定,否則應認定為雙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情形九:婚后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怎么認定?婚后購房,雙方父母均出資的,且登記在雙方名下,若無其他相反約定,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此種情形下,以認定為共同共有為宜。情形十:婚后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怎么處理?此種情形,**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離婚時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款部分應認定為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由于個人財產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歸個人所有,故離婚時**款的增值部分也應判歸一方所有。以上幾種情形是在父母對子女購房進行了出資,但沒有明確表示出資的性質和歸屬時進行的一種推定。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剛剛公布,尤其是有關房產的條款存在較大爭議。如**高人民法院新近出版的《婚姻法司法解釋
    (三)理解與適用》與**高法院法官在《人民司法》雜志上發(fā)表的“《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的理解與適用”在相關問題上就存在著互相矛盾的觀點。法院究竟**后會做何種平衡,尚需留待以后的判例進行明確。

    查看全文↓ 2018-06-21 08:42:57
  • 136****4035

    一、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但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tài)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二、新婚姻法對于婚后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tài)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7、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查看全文↓ 2018-06-21 08: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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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房款金額較大,一般付房款為刷卡付款或者銀行本票等銀行業(yè)務操作,這樣的話刷你父母的卡有一張pos機簽字的憑證的,這張憑證保留作為證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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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房子,現(xiàn)在不可能拿著現(xiàn)金去買,一定是銀行轉賬,那么,在出資方銀行賬戶就會有資金流水證明,或是轉賬憑證,那個上面有資金金額,轉賬時間,轉賬對方賬戶信息,等等,這個就是**好的證明,可以憑銀行存折或是卡,去銀行打印。

    全部3個回答>
  • 婚后購房證明父母出資:首次明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應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明確規(guī)定親子關系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后果;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議離婚未成則事先達成的附協(xié)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xié)議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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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父母出資買房的證明:如父母付款買房交錢是從銀行帳戶匯款交的,那銀行付款流水單是可以打印出來的。只要銀行帳戶的本人持身份證到銀行柜臺,要求打印幾年幾月幾日的流水單,銀行都可以打印出來的,這流水單有銀行蓋的業(yè)務章,可以作為父母出資買房的交款證明。

    全部4個回答>
  •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如果想在婚后父母出資的財產為一方所有,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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