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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居住權

138****4145 | 2018-06-25 12:33:45

已有4個回答

  • 146****6413

    居住權,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
      第一、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于物權,是一種他物權。由于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并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于物權。同時,又由于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于他物權。

      第二、居住權的主體范圍限定為特定的自然人。因為羅馬法設立該制度的初衷就是:隨著“無夫權婚姻和奴隸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長亡故,那些沒有繼承權又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問題。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產的使用權、收益權等遺贈給妻或被解放的奴隸,使他們生有所靠,老有所養(yǎng)?!惫史ㄈ嘶蚱渌欠ㄈ藞F體(如合伙團體)不可以成為居住權主體

      第三、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還包括其他附著物。如中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就明確規(guī)定: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著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

      第四、居住權是因居住而對房屋進行使用的權利,也就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業(yè)房等。但也有學者認為當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居住權人可以將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獲取收益。

      第五、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具有為長期性、終身性。這點也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征。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或約定,如果沒有對期限作出明確規(guī)定,則應推定居住權的期限為居住權人的終身。這是因為居住權是用來供沒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權利人對房屋的居住權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應當理解為與其生命共始終。

    查看全文↓ 2018-06-25 12:35:11
  • 143****3253

    居住權內涵十分豐富,在國際公約、憲法行政法等公法領域以及物權法等私法領域含義并不相同。在國際公約及憲法中,通常的表述是居住的權利,或稱住房權、住宅權。如《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人都享有在其國境內自由遷徙及居住的權利”。這里所說的居住的權利是指空間意義上的在什么地方停留的問題,是與遷徙相對應的在某一地方常住的狀態(tài),對這種權利的保護是人身自由的重要內容。
    國際公約中還有一種作為生存權這一基本人權意義上的居住的權利(又稱住房的權利)?!妒澜缛藱嘈浴返诙鍡l規(guī)定:“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其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y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
    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關于獲得適當住房權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第六屆會議,一九九一年)》第一條規(guī)定:“適足的住房之人權由來于相當的生活水準之權利,對享有所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是至關重要的。
    ” 這里所說的居住的權利是指為生存而必須提供的住房方面的保障。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以保障公民居住的安全與安寧,雖然不是從正面直接規(guī)定憲法保障公民居住的權利,但通過反向解釋可以推斷出這一精神。
    而在私法領域內,在物權法上,居住權則有其特定含義,是指非所有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是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之一種。

    查看全文↓ 2018-06-25 12:34:52
  • 134****1993

    ?!妒澜缛藱嘈浴返?3條第一款說到“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痹谶@里,“居住權”具有普遍人權的含義,是一種人生而具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是與人之本質天然地聯系在一起的,也是一國政府應當為本國公民提供的必要保障。
    同樣意義的居住權也出現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中?!秾幉ㄊ小穼Ψ课莨灿腥说木幼噙M行了規(guī)定,目的是為生活中時常出現的共有人權利受侵害的情況提供解決的法律依據,以使共有人都能平等的享受對共有房屋的居住權利。
    正在制定中的《住宅法》提出了“居者有其屋”的口號,保障居民的居住權是其立法內容之一;同時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一項具體化措施,也把如何保障房屋所有權人依法享有的對其房屋的使用、收益、處置的權利作為該法制定的重要目的,進一步體現國家對市場行為的宏觀調控作用。

    查看全文↓ 2018-06-25 12:34:41
  • 154****9120

    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起源于羅馬法。從淵源看,居住權**早產生于羅馬婚姻家庭關系中,而且與財產繼承制度緊密相關,**初是作為生活保障的制度設計而存在的。
    在羅馬共和國擴張以前以及擴張后的相當時間里,羅馬家庭在其社會生活中居于主要地位。 家庭的基礎是家長權。 與家長權相適應,在財產繼承方面實行概括繼承制度。 在當時的羅馬社會,死者往往以遺囑指定一家子為其財產的概括繼承人,而其他非家長繼承人一般不能取得家產繼承權。

    查看全文↓ 2018-06-25 12:34:11

相關問題

  • 各類用地都有使用期限。比如住宅類70年,工業(yè)用地50年,一般是滿了國家就收回。但是住宅用地特殊點,因為上面的房屋所有權是永久的,而且不可能到期就把住的人全趕出去,所以《物權法》對住宅類的土地使用年限規(guī)定,住宅用地試用期滿后自動續(xù)期,國家不能無償收回。要收回也只能以征收的形式給補償金后才行。至于要不要重新交土地出讓金,交多少,現在還沒有定論,可能要第一批住宅用地到期后看怎么處理才知道。商品房的土地出讓金已經由開發(fā)商或者之前的業(yè)主出了,就不用再買。房改房在轉讓之前就要買補交土地出讓金(評估價的1%)才能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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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權只是對所有權中使用權能的稱呼。永久居住權所表的并非是完全的所有權,它只能說明居住人享有居住的權利,而不能對該房屋進行繼承、抵押、轉讓或作價人股等 處分行為,至于出租等收益行為也要經過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并與其分割收益。其在房屋的登記管理部門不會有任何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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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這樣的,簽訂一份居住協議就行了。

    全部2個回答>
  • 所謂的房屋居住權是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房屋,全部或部分享有的占有以及使用的權利,因為是用益物權的一種,居住權有著較強的特殊性,居住權人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不享有收益的權利,所以對于所占用的房屋,不能夠進行出租出售等盈利行為。在設立居住權的時候,可以通過遺囑或者是遺贈的方式來獲得,當然也可以按照合約當中來規(guī)定居住權人的相關權益,主要分為以下的這幾種方式: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權比較常見的就是承租人依租賃合同而取得對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權。2、直接依法律的規(guī)定取得居住權。像是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3、依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可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定居住權。4、因取得時效的經過取得居住權。

  • 房屋的居住權其實是無償設立的,但如果說當事人有額外的約定除外,房屋的居住權可以向登記機關進行申請,所以在查詢的時候也可以向當地的房屋管理部門進行查詢,需要攜帶房屋的證件、身份證以及戶口本。在進行查詢的時候除了要出具相關的證件之外,還需要表明所查詢的原因。根據我國的現行法律規(guī)定,如果有額外的規(guī)定,即便是房屋在交易之后拿到了所有權,也不能輕易的趕走居住人。新房的居住權是默認的,一般房屋居住權會發(fā)生在二手房交易的過程當中,除了居住權之外,在購買二手房時,首先還要判斷房屋是否有正規(guī)的所有權,以及房屋是否能夠正常的上市交易,有一些房屋面臨著凍結或者是被轉讓,沒有辦法走正常的房屋交易流程,對于購房者來說,很容易會造成人財兩空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