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土征收制度改革基本思路 縮土征收范圍規(guī)范土征收程序完善征農民合理、規(guī)范、元保障機制建立兼顧家、集體、土增值收益配機制合理提高收益 2、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制度改革基本思路 允許土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確定工礦倉儲、商服等經營性用途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與建設用享同等權利符合規(guī)劃、用途管制依取前提讓、租賃、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規(guī)則、服務監(jiān)管制度土增值收益合理配機制 3、宅基制度改革基本思路 保障農戶依取宅基用益物權基礎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制度探索農民住房保障新機制農民住房財產權作明確界定探索宅基償使用制度自愿償退機制探索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效途徑 4、土承包經營今能變化 穩(wěn)定農村土承包關系并保持久變適延包耕基本完農村集體土所權確權登記頒證基礎按照產統(tǒng)登記原則加快推進宅基集體建設用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明確提升農村土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律效。
全部3個回答>什么是農村產權制度改革
135****7095 | 2018-06-27 1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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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150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wěn)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2014年10月28日,由農業(yè)部在其官方網站刊登農業(yè)部副部長陳曉華專訪文章而推行。
查看全文↓ 2018-06-27 14:26:27
中央審議通過了有關農民股份合作和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標志著中國布局農村集體資產產權試點工作即將全面展開。試點的目標在于探索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明晰產權歸屬,完善各項權能,激活農村各類生產要素潛能,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這是農村改革一項重要頂層設計,是農村集體經濟改革重大制度創(chuàng)新。 -
131****3620
1、定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wěn)定,進行的
查看全文↓ 2018-06-27 14:25:58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2、原因: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等問題日益突出
3、改革內容:
(1)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
(2)積極發(fā)展農民股份合作
4、進展:2014年12月,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制定《關于引導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正在征求相關意見,等待會簽。 -
148****7360
1.產權改革過程中偏離產權主體利益的風險
查看全文↓ 2018-06-27 14:25:34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農民個人所有制的集合,農民是集體產權的**終所有者,但農民個人并不擁有對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仍然存在產權主體缺位的情況。當農民只能以其用益物權與缺位的集體所有權進行產權交易時,可能會有兩種情況發(fā)生:一是集體所有權在產權交易中完全退讓,而農民獲得對產權交易的大部分權益要求,這種情況從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的衰落來看是已經發(fā)生了的事實;另一種情況是,集體在捍衛(wèi)公權力的名義下,以強力行使集體所有權而導致農民權益的被剝奪。只要有公權力的保障,農村集體與國家一樣,在制度變遷中就具有“暴力潛能”,產權交易的結果可能會背離農民的利益訴求。這種情況雖然并不是現(xiàn)實情況,但在新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卻是完全可能發(fā)生的。因為,新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將是與國企改革一樣的強制性制度變遷,而強制性制度變遷是以強力集團的強制推進為主要動力的,這就為強力集團的“暴力潛能”的釋放提供了條件。更為嚴重的問題是,當新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動因來自并無產權交易資格的第三方(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就必然在自己無法參與的產權交易中尋求其利益代理者——農村集體,而農村集體虛化的產權所有者身份為這種代理提供了可能。當?shù)胤秸哂袕娭菩缘墓珯嗔νㄟ^農村集體獲得傳導機制時,農民在產權改革中成為權益被剝奪的對象的可能性就會大大增加。如果這種改革的結果是以農民利益被掠奪為代價,我們很難想象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能否繼續(xù)推行。因為,歸根結底,農民才是農村土地的**終所有者,農民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終決定權。搜索
2.改革過程中出現(xiàn)兩極分化和農村社會階層對立的風險
在中國農村,極大地存在著通過低價獲取大量農民手中資產化的土地使用權、經營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而暴富的可能性。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要通過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不變的條件下,通過對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等物權的明確,賦予農村土地資源流轉的特性,以提高農村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率,因此,土地的流轉是農村土地制度產權改革的必然結果。從理論上講,如果產權交易市場健全和完善,產權交易的信息充分、具有足夠的博弈空間,交易中一般不會出現(xiàn)一方賤賣資產的情況。問題上,在產權交易初期,在資產價值還未能通過市場的反復交易而明確的情況下,單個的農民在缺乏足夠信息的情況下,在對資產價值缺乏認識和足夠的信心的情況下,在經濟基礎薄弱的農村農民急需獲得資產變現(xiàn)的情況下,倉促的交易行為可能會大量發(fā)生。由于信息不對稱,一些在農村中具有一定實力的農民,甚至來自農村以外的購買者,可能會從這種交易中獲得巨大利益而成為農村中的暴富階層。另一方面,在當今農村,土地不僅僅是農民的生產資料或資產,也是農民的社會保障來源,農民失去土地,意味著農民失去其生計保障,如果不能從其他方面獲得謀生途徑,就有可能造成農民在農村土地產權改革中的迅速赤貧化。這種情況在前蘇聯(lián)解體不久的休克療法時期就已經發(fā)生了。如果在制度設計上不考慮農村產權交易的真實性反應要求,如果農村社會保障的建立健全跟不上,如果非農勞動力的轉移速度跟不上,農村產權改革重蹈休克療法的覆轍并不是危言聳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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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指農村集體資產包括三類。1、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資源性資產;2、用于經營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yè)基礎設施、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yè)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無形資產等經營性資產;3、用于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內容:一是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的清理調查并確權。二是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房屋所有權的清理、核實、并確權。三是創(chuàng)新耕地保護機制、落實耕地保護。四是搭建流轉平臺推動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房屋產權、林權等的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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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農村土地和房屋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歸屬明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農村產權制度,完善市場化配置資源機制,解放和發(fā)展農村生產力,逐步消除城鄉(xiāng)二元結構體制性障礙,推動農村資產資本化,加快促進農民生產生活方式的根本轉變,著力推進新型工業(yè)化、農業(yè)產業(yè)化和新型城鎮(zhèn)化進程,探索破解“三農”問題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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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房價越來越高,房子越來越貴,會讓一些購房者在看到低價的房源時心動不已。但是大家又是否想過這些房子便宜的原因在哪?這里需要告訴大家,有這幾種房子雖然不貴,但是風險可不小。1.聯(lián)合開發(fā)房房地產開發(fā)商有錢但是他沒有地去建造,而企事業(yè)單位是有地但是沒有錢,如果是這兩方聯(lián)合建造的房地產項目的話,依據(jù)國家的規(guī)定,這類的房子在沒有履行政府審批手續(xù)、補交相應的價款和辦理相關國土手續(xù)之前,不能作為商品房出售。2.公益聯(lián)建房由地方政府或本系統(tǒng)、本單位組織領導的,并且市民自愿參加組成的住房“合作社”,目的是為了解決“社員”的住房困難而進行的合作建房項目。當這些房子有剩余時,向社會出售。但是由于這類房子本身具有公益性質,所以享受能夠不少的優(yōu)惠,但是這類房按照國家的規(guī)定,也不能作為商品房出售,一旦購買,日后很難進入三級市場,所以這類房只能住很難轉讓。3.集資合建房由房地產開發(fā)商與市郊城鎮(zhèn)及村民以集資建房、聯(lián)合開發(fā),有的是以小城鎮(zhèn)建設為名義,利用村集體的土地在城郊進行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也就是說是由多方提供資金、技術、勞務等,合作建設房屋,但是此類房屋大多數(shù)都沒有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和土地征用手續(xù),因此這類房屋出售是無效的。4.非法開發(fā)商房地產開發(fā)商沒有取得土地開發(fā)資格,或者通過非正常渠道取得土地開發(fā)權,是無法辦理土地征用手續(xù),沒繳納土地出讓金。如果你貪圖便宜購買這類房的風險是很大的。5.限制權利房在法律上,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已經裁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子,千萬不要因為貪圖小便宜,而采用私下交易的方式進行購房,由于你不了解賣方的真實信息,結果會讓你苦不堪言。6.郊區(qū)聯(lián)建房由于開發(fā)商為了降低開發(fā)成本,在郊區(qū)購地建造商品房,這是對資金不足的居民的較好的選擇,但是由于有些開發(fā)商開發(fā)的不規(guī)范,管理不到位,環(huán)境差設施不齊,交通不便,卻打著“低價”的口號欺騙消費者,因此此類房子不能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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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稱叫“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以明晰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的思路,以“還權賦能”為核心,構建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xiàn)代農村產權體系,這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基本定義。還包括:開展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開展農村集體財產股份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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