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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子女有繼承權嗎

152****6875 | 2018-07-07 16:39:22

已有4個回答

  • 135****8766

    一、公房不存在繼承。公房如其名,是產(chǎn)權不歸住戶所有的房屋,僅是房屋管理方(代表有房管局,住保辦之類等部門)代表政府將房屋的居住權給住戶,住戶一般要支付一定的費用。既然房子不是爺爺?shù)模鳛楹筝呑匀灰簿筒淮嬖诶^承問題。
    二、叔叔是沒有財產(chǎn)繼承權的。房屋不是爺爺?shù)?,那么房屋補償款自然給不到爺爺,作為兄弟,叔叔也是沒有相關權益的。
    三、拆遷補償款的分配 爺爺去世后,你們繼續(xù)居住,實際上少辦理的承租人更名手續(xù),應該把承租人變更為現(xiàn)在的居住人。拆遷補償要看拆遷實施方案如何設定,對房屋所有權人補償外,對于承租人是否也有一定額度的補償,如果有,這部分錢就是你們的

    查看全文↓ 2018-07-07 16:40:31
  • 154****9168

    公有住房承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
    第一,從權利屬性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有明顯的物權特征,是與用益物權相似,承租人作為權利人有權更完整地行使其權利并受到法律保護,這些法律行為包括轉租、轉讓,當然也應當包括繼承。
    第二,從權利取得方式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是基于單位職工工作貢獻大小、家庭人口及其他住房等情況產(chǎn)生的,不僅是賦予個人的價值回饋,更體現(xiàn)為個人和家庭的權益,因此從這種途徑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可作為“遺產(chǎn)”在家庭和親緣關系間進行繼承。當然,由于分配取得的公有住房仍然屬于社會公共資源,在繼承方式上應當有別于其他私人財產(chǎn)。
    第三,從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發(fā)展進程看,住房制度改革使公有住房承租權取得方式發(fā)生了質的變化。一是允許公有住房承租權通過有償交換的方式,實現(xiàn)其交換價值。二是公有住房的承租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購買。這即認可了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作為一項財產(chǎn)權利。因此,隨著市場發(fā)展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有住房承租權的性質已經(jīng)發(fā)生了轉變,從計劃經(jīng)濟時期簡單的福利待遇載體,轉變?yōu)槭袌鼋?jīng)濟條件下,具備商品交換的標的物,其財產(chǎn)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三是公有住房承租權在拆遷過程中可獲得補償。公有住房拆遷時,其承租人是符合補償標準的。這也承認了公房承租權具體財產(chǎn)性,而可繼承是財產(chǎn)性的重要表現(xiàn)。

    查看全文↓ 2018-07-07 16:40:20
  • 131****8866

    公房的承租人(父親)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所以不能完全適用繼承的規(guī)定。
    如果父親去世,一般是由與父親同一戶口且在此房中與父親共同居住的近親屬繼續(xù)承租。如果只有這個女兒與父親一個同意,還可能會繼續(xù)承租給這個女兒,其他子女 如果不與父親同一單位,應當不好取得繼續(xù)承租權。
    具體承租給誰,還要看單位的規(guī)定。

    查看全文↓ 2018-07-07 16:40:07
  • 133****9875

    一,有認為“公房”不是遺產(chǎn)的。理由是“公房”的所有權屬于“單位”,而個人僅享有使用權。你案即是一個典型,符合上述說法。那么,你方不能對此房作為遺產(chǎn)分配,那么那位子女買下此房屋的行為屬于買賣行為,與繼承無關,房屋當然歸購買人所有。
    二,有認為“公房”屬于一種特殊情況下的遺產(chǎn)。理由是“公房”的實際受益人始終是住在該房屋里的自然人,即使“單位”擁有所有權,在分配房屋后,也不能隨意行使“所有權”,而使用人享有的是大于使用權、小于所有權的不完整的所有權(即沒有買下前不能隨意買賣),所以在使用人去世時,留有房屋是事實上的遺產(chǎn)。
    但是,根據(jù)你的案情,老人去世時房屋仍屬“公房”,此時子女享有繼承權在先。但是,其中一子女將其所有權買下,其所有權在后。那么此時非購買的繼承方應當與其協(xié)商索要一定的補償金額使之放棄繼承權。
    下面是我的觀點:
    我需要對你說明的是,該購買行為是有效的,其他人享有的繼承權是不完整的、不受《繼承法》保護的。所以,應幾方協(xié)商,使買方補償其他非買方卻有繼承事實的那些人份額的30%-40%折價后的款數(shù),這樣更顯公平。

    查看全文↓ 2018-07-07 16:39:58

相關問題

  • 公房不存在繼承。公房如其名,是產(chǎn)權不歸住戶所有的房屋,僅是房屋管理方(代表有房管局,住保辦之類等部門)代表政府將房屋的居住權給住戶,住戶一般要支付一定的費用。既然房子不是爺爺?shù)?,作為后輩自然也就不存在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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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使用權名為公房租賃,實質具有實物工資的意義。如果這種權利不允許繼承,將侵犯繼承人的合法權利。根據(jù)我國《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xù)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xù)。從該條規(guī)定中也可以看出,公房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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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的繼承不是通常意義的繼承,因為從法律上只有私產(chǎn)才有權利繼承,公房不能繼承,但對于公房,可以根據(jù)承租房管理辦法,有近親屬繼續(xù)承租公房,但具體哪些人可以有權利承租,需要根據(jù)是否是近親屬,是否共同居住,戶口是否在承租房內,是否照顧原承租人等綜合條件有房管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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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有住房承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 第一,從權利屬性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有明顯的物權特征,是與用益物權相似,承租人作為權利人有權更完整地行使其權利并受到法律保護,這些法律行為包括轉租、轉讓,當然也應當包括繼承。 第二,從權利取得方式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是基于單位職工工作貢獻大小、家庭人口及其他住房等情況產(chǎn)生的,不僅是賦予個人的價值回饋,更體現(xiàn)為個人和家庭的權益,因此從這種途徑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可作為“遺產(chǎn)”在家庭和親緣關系間進行繼承。當然,由于分配取得的公有住房仍然屬于社會公共資源,在繼承方式上應當有別于其他私人財產(chǎn)。 第三,從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發(fā)展進程看,住房制度改革使公有住房承租權取得方式發(fā)生了質的變化。一是允許公有住房承租權通過有償交換的方式,實現(xiàn)其交換價值。二是公有住房的承租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購買。這即認可了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作為一項財產(chǎn)權利。因此,隨著市場發(fā)展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有住房承租權的性質已經(jīng)發(fā)生了轉變,從計劃經(jīng)濟時期簡單的福利待遇載體,轉變?yōu)槭袌鼋?jīng)濟條件下,具備商品交換的標的物,其財產(chǎn)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三是公有住房承租權在拆遷過程中可獲得補償。公有住房拆遷時,其承租人是符合補償標準的。這也承認了公房承租權具體財產(chǎn)性,而可繼承是財產(chǎn)性的重要表現(xiàn)。

    全部4個回答>
  • 公有住房承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 第一,從權利屬性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有明顯的物權特征,是與用益物權相似,承租人作為權利人有權更完整地行使其權利并受到法律保護,這些法律行為包括轉租、轉讓,當然也應當包括繼承。 第二,從權利取得方式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是基于單位職工工作貢獻大小、家庭人口及其他住房等情況產(chǎn)生的,不僅是賦予個人的價值回饋,更體現(xiàn)為個人和家庭的權益,因此從這種途徑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可作為“遺產(chǎn)”在家庭和親緣關系間進行繼承。當然,由于分配取得的公有住房仍然屬于社會公共資源,在繼承方式上應當有別于其他私人財產(chǎn)。 第三,從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發(fā)展進程看,住房制度改革使公有住房承租權取得方式發(fā)生了質的變化。一是允許公有住房承租權通過有償交換的方式,實現(xiàn)其交換價值。二是公有住房的承租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購買。這即認可了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作為一項財產(chǎn)權利。因此,隨著市場發(fā)展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有住房承租權的性質已經(jīng)發(fā)生了轉變,從計劃經(jīng)濟時期簡單的福利待遇載體,轉變?yōu)槭袌鼋?jīng)濟條件下,具備商品交換的標的物,其財產(chǎn)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三是公有住房承租權在拆遷過程中可獲得補償。公有住房拆遷時,其承租人是符合補償標準的。這也承認了公房承租權具體財產(chǎn)性,而可繼承是財產(chǎn)性的重要表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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