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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拆遷有安置房嗎

135****7450 | 2018-07-18 16:06:17

已有3個回答

  • 138****3880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guī)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這一規(guī)定充分說明,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可能取得所有權,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農民作為經(jīng)濟組織的成員,対于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自用或者出租),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買賣和繼承不行)。

    宅基地是具有福利性,農民獲取的途徑是向村委會申請是無償?shù)?。所以按照這個道理來說,當宅基地使用人死亡時,則村委會有權利收回該土地,因為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于村集體的,不屬于個人。

    二、土地管理法:未明確是否可以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眹乙婪▽嵭袊型恋赜袃斒褂弥贫?。但是,國家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边@一規(guī)定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基本制度條件下,強調土地必須依法轉讓和必須有償使用。

    那么,啥是有償使用,相關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所以,其繼承的前提必須是:“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北緱l例的規(guī)定和主旨就是要依法有償使用土地。如果原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并且向土地所有者繳納了未來若干年土地所有權價款的,在土地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有效年期內有相對的處置權,其土地使用權是完全可以繼承。

    但麻煩的問題在于,中央的政策,宅基地是村集體給農民的福利,是免費給農民用的。而實際操作過程中,農民往往不是無償取得,而是有償獲取。

    那么在法律上又如何認定農民的宅基地是有償還是無償取得呢?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

    查看全文↓ 2018-07-18 16:09:01
  • 146****5972

    我國對農村房地產權和城市房地產權實行二元制的管理體制。離婚律師即農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農民對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國家對農村房屋至今未建立起登記制度;城市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城市居民對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權,國家并建立了房地產權行政登記機關對之進行登記。農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的分割可以參照城市夫妻共同共有的非房改房的分割辦法。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對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jīng)]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屬于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后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后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由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結婚登記之后,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4、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 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雙方結婚前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建造該房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結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雙方結婚后,該房也確實歸夫妻雙方居住使用的,這樣的房屋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這樣的房產屬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查看全文↓ 2018-07-18 16:08:21
  • 156****7500

    答:所謂的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性住宅,其土地性質屬于集體土地使用權。目前我國法律法規(guī)及國土資源部的政策都禁止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以獲取集體土地使用權。因此,所謂“小產權房”買受人無法辦理相關產權證明,并需承擔買賣無效之風險。

    農村拆遷安置房是指屬于國家因公共利益之需要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地拆遷為安置被征地農民而建造的房屋,該房屋一般不屬于商品房性質。

    農民的私房,是指村民在依據(jù)其集體組織成員身份而取得的宅基地之上自行建造的房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不許城鎮(zhèn)居民購買,如需購買應經(jīng)得特定程序審批。

    什么是“小產權房”?它與農村拆遷安置房和農民的私房有什么區(qū)別?

    問:我購買了一家農戶的房子,我戶口在外地,現(xiàn)在不好過戶。前幾天聽說國家有新規(guī)定,城里人不準購買“小產權房”。請問:什么是“小產權房”?它與農村拆遷安置房和農民的私房有什么區(qū)別?

    查看全文↓ 2018-07-18 1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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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拆建單位依照規(guī)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xié)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qū)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shù)厝嗣裾鶕?jù)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qū)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qū)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jīng)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jīng)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yè)造成的損失賠償費注: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qū)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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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村宅基地拆遷屬于集體土地征地拆遷,獲得的房子要看征地拆遷后有沒有改變村民戶口性質決定安置房可能存在不同的產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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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房時會有兩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交房時注意面積是不是足夠,一些設施是不是齊全。房產轉到你名下,只需要到房管局申請房產贈與,把房產轉到你的名下。

  • 安置房能否銷售要依具體情況來定?! ∫弧⒉荒苻D讓的房屋包括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共有房地產,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以及權屬有爭議的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二、安置房主要有幾種情況,如果拆遷前這房子就是業(yè)主自有房,安置房辦出的產權證也是業(yè)主的,拿到產權證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稅外,還需要交納一份土地出讓金。對于沒有產權證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產管理辦法》視為非法,但土地房產局不參與裁定。 三、如果拆遷前這房子是公房,住戶是租住的,該房就不能轉讓;如果是公房,業(yè)主已向單位購買,而且安置房的產權證上是業(yè)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轉讓,但也需要額外交納土地出讓金。預約銷售因為沒有看到產權證,購買時的房屋情況不能只聽業(yè)主一面之詞。如果買到的安置房其實是公房,雖然購買程序合法,還是被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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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有風險。第一、政策因素。根據(jù)相關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fā)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 (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qū)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第二、價格因素。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xié)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于從訂立安置協(xié)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第三、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大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對此筆者認為,根據(jù)人大常委會對《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應該視為無效,但該意見同時規(guī)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其取得財產的行為應該受到保護。而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擅自處置財產的共有人進行賠償?!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規(guī)定禁止轉讓尚未確權發(fā)證的房地產,其立法目的就是為制止來源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地產轉讓。而當事人之間的拆遷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就來源明確、權屬清楚,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賣房人應當交付房屋,并協(xié)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因此,為減少矛盾、避免糾紛,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jīng)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開發(fā)公司或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土地性質等狀況,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買家非但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而且還要承擔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qū)環(huán)境改變等不確定的風險。其次是訂立協(xié)議時要出售方全體共有人簽名,以減少風險。拆遷安置房的交易風險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為了解決被拆遷人的居住問題,政府修建了專門的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房享受土地劃撥、規(guī)費減免等相關政策,具有社會保障性質,其供應對象為集體土地的被拆遷居民家庭。與普通商品房相比,拆遷安置房**大的特點在于購買對象特定和交易時間受限,即只有符合條件的被拆遷人才有資格購買拆遷安置房,并且被拆遷人在取得拆遷安置房房產證的一定時間內(通常為五年)無法將該房過戶給其他人。雖然拆遷安置房交易受到限制,但在實際生活當中,由于拆遷安置房與普通商品房之間通常存在著較大的差價,因而在民間已經(jīng)形成了事實上的拆遷安置房交易市場,甚至出現(xiàn)了批量收購此類房屋然后再轉賣牟利的“黃?!薄km然買賣雙方先簽訂買賣合同、辦理款項及房屋交接手續(xù),五年后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的做法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于合法行為;但與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遷安置房的交易風險大了許多。這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違約。按照政策的規(guī)定,賣房者要在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夠將房屋過戶給買房者。在這漫長的五年時間里,房價的走勢無論是誰都難以預料的。當房價大幅上漲之時,賣房者完全可能將房屋再次賣給出價更高的買方。在某些極端的情況下,一套拆遷安置房在**終過戶之前,可能已經(jīng)被買賣了十幾次。拆遷安置房的買方是無法從買賣合同中獲得充足的保障的。房屋的歸屬**終取決于過戶情況:誰**終取得了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證,誰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至于其是否是第一個買方則在所不問。許多拆遷安置房的買方認為,買賣合同已經(jīng)簽了、房款已經(jīng)付了、房子也已經(jīng)裝修過了,就算賣方違約,還能把我從房子里趕出去不成?可事實上,完成過戶手續(xù)的買方將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并有權要求原來的購房者搬出拆遷安置房屋。第二,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在城市擴展的過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遷安置房再次面臨拆遷也并不鮮見。此時,拆遷部門所支付的補償金往往高于拆遷安置房的交易價格,而買賣雙方也因此對拆遷補償金的分配時常發(fā)生爭議:賣方認為,房子還沒有過戶,則拆遷補償款當然屬于賣方;買方認為,房款已經(jīng)全部結清,自己已經(jīng)入住,則拆遷補償款應當屬于買方。從法律上來講,拆遷補償款應當仍然屬于賣方:一方面,拆遷補償款屬于被拆遷房屋的變形物,而不屬于孳息。變形物通常是以原物的滅失為其產生的前提;而孳息的產生通常并不依賴于原物的滅失,相反,通常其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形下產生的。拆遷補償款不能適用孳息所有權隨交付變動的規(guī)則。另一方面,拆遷補償款是賣方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而取得的,并非沒有合法的依據(jù),因而不屬于不當?shù)美R虼?,賣方在已經(jīng)收取了購房款之后,仍然有權利獲得拆遷補償款。第三,易受不確定因素影響。交易時間過長,則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都將誘發(fā)糾紛。在一起案件當中,在完成過戶之前,賣房人死亡了,而賣房人的繼承人對于該買賣合同產生爭議,認為賣給買房人的價格太低了。買房人為了完成過戶,就不得不與從未謀面的繼承人進行交涉,繼而卷入到賣房人的家務當中。**終,買房人選擇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但卻又面臨新的難題。賣房人有多個繼承人,有的已經(jīng)赴海外定居。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不得不通過外交途徑送達。而至于多長時間能夠完成送達,就很難預測了,而訴訟也將因此被拖延下去,買方也就無法取得房屋的產權證。除此之外,國家稅收、信貸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變化,也會使得買賣雙方對于交易的得失進行重新評估。買房者在購買拆遷安置房時,不能僅僅看到其相對低廉的價格,更應當看到其特殊的風險。筆者認為,購買拆遷安置房并非明智之舉,因為要順利完成交易所消耗的時間過長,其中潛在的法律風險是任何人都難以預見和避免的。買方所獲得的只是有限的差價,而其可能損失的卻是整個房屋。5買安置房有政策風險這類房屋的交易行為比較容易引起國家的關注并加以規(guī)范,出現(xiàn)或抬高一些入市門檻,比如2004年6月開始由政府統(tǒng)建的解困房(不包括安置房),產權證辦理后五年內不能上市買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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