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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買賣2018年的**新政策有哪些呢?

132****2126 | 2018-07-18 17:29:48

已有4個回答

  • 157****6199

    第一:農民進城落戶,不用退出宅基地
    如果是按照以往的政策規(guī)定,農村農民將戶口遷出后,農村的宅基地就不再歸自己所有,是要被收回的,但是,此次,根據土地承包管理法的修正草案,國家指出,不得以退出宅基地為由,限制農民進城落戶;這就意味著,此后農民即使是進城落戶,也不用再退出宅基地,農村老家的宅基地,自己仍然擁有相關權益;
    第二:農村宅基地是公益性用地,村民申請即可獲得
    之前有位農民朋友曾說自己在申請宅基地時,村里要求他繳納500元的申請費,這種情況是否合理?
    在這里,需要和大家重點強調一下,農村宅基地是國家給予農村農民免費使用的土地,是具有公益性質的用地,過去大家或許需要繳納土地稅之類的條款,但是,現(xiàn)在,包括以后,根據相關規(guī)定,只要是年滿十八周歲以上,且符合一戶一宅的規(guī)定,就可以免費申請獲得一塊宅基地;
    第三:農村宅基地買賣雙方存在新的限制條件
    一直以來,我國對于農村宅基地買賣行為都是實行直接限制的政策,尤其是不允許城鎮(zhèn)戶口的居民在農村買賣宅基地,但是,對于本村村民之間,在部分試點地區(qū),是允許宅基地自由買賣的,例如北京、吉林、黑龍江、江蘇等地;

    查看全文↓ 2018-07-18 17:33:32
  • 144****1149

    農村房屋可以買賣,但是農村的房基地不可以隨意買賣。
    如果本人已經進城或者離開農村,要把老家在農村的房子出售,不可以買給有城市戶口的人但可以買給同村的村民,或經有關部門批準落戶的農民,當然只能算建筑物的錢了,土地是不能算錢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故村民在取得新宅基地之后,不應繼續(xù)占有原宅基地,必須及時退交村委會,由村委會依照村莊規(guī)劃方案另行安排。
    我國的土地屬于全民所有或農民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該法第六十三條還規(guī)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

    查看全文↓ 2018-07-18 17:31:51
  • 146****2034

    農村宅基地買賣3大原則
    1、農村宅基地買賣需進行權利(使用權)主體變更登記
    《宅基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農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憑據,如果宅基地房屋通過買賣轉移宅基地使用權(使用權主體發(fā)生變化),應當依照規(guī)定進行審查、批準,完成權利主體的變更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買賣,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還要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變更。如果不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房屋根本就沒有發(fā)生轉移。
    2、宅基地購買者的資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權主體應是該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與成員有直系親屬等身份或其他規(guī)定的身份。因經濟發(fā)展、人口流動等,原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轉讓,但宅基地使用權的購買者(受讓主體),有資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權只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由轉讓,如果轉讓給城市居民或其他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將不符合法定的條件。解決方法:轉讓時,購買者已經將戶口遷入本鄉(xiāng)或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3、轉讓后原則:“一戶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guī)定,宅基地遵守“一戶一宅”的標準。雙方進行宅基地買賣是,應該滿足這個標準的限制。
    二、宅基地買賣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民為建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其權利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具有身份屬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質。
    2、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從受讓的主體上,可以分為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
    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因為根據《憲法》第十條,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于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于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反之,則應認定其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對于此種情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以及進行登記是轉讓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是無效的。理由是《憲法》第十條,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且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屬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法取得。
    然而,在現(xiàn)實當中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形式主要表現(xiàn)為農村居民對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進行轉讓,根據《物權法》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于農民個人所有,這一點不存在爭議。

    查看全文↓ 2018-07-18 17:31:20
  • 146****8825

      原則一,農村宅基地買賣需要進行權利主體變更登記
      農村自建房要想取得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權那么就一定需要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宅基地使用證這兩個證據,這也是兩個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據,如果宅基地房屋通過買賣轉移宅基地使用權那么就一定要按照規(guī)定辦事,也就是需要通過審查審批并且完成財產主體的變更登記之后才算完成。
      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宅基地交易的過程當中,除了要到相關部門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xù)之外,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變更也不要忘記,否則房屋根本就沒有發(fā)生任何改變,房屋的所有權還是屬于原來主人的,所以買房者一定要注意這一點。
      原則二,轉讓后原則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一戶一宅的制度,所以不管是在轉讓之前,還是轉讓之后,這一制度都是必須要嚴格執(zhí)行的,在土地管理法當中就已經明確的規(guī)定,如果雙方進行宅基地買賣時,就一定要滿足這一個標準限制,否則都算違規(guī)操作。
      原則三,宅基地購買者的資格認證
      眾所周知,目前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主題應該是本村里面的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是與成員有直屬親戚的身份,或者是其他特殊身份的成員,因為經濟發(fā)展,人口流動等多個問題,使得原來使用權人不能再次使用宅基地的,可以依法轉讓,但是宅基地使用權的購買者一定要滿足規(guī)定的條件,也就是說即使是買賣宅基地或者是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發(fā)生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之間,如果轉讓給其他地區(qū)的農民或者是非農村戶口的成員都是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查看全文↓ 2018-07-18 17: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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