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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父母買的目前沒過戶離婚了怎么分?

147****9567 | 2018-10-08 01:29:15

已有3個回答

  • 147****9326

    房子是父母的,現在過戶給女兒了,如果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了住房是父母贈與女兒個人財產,那么女兒離婚后該住房不參與婚后共有財產的分割分配,歸女兒一人所有。
      如果沒有任何約定,這個住房在婚后過戶給女兒,屬于女兒婚后取得共有財產,離婚時女婿有權利主張得到一半權益。
      《婚姻法》規(guī)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查看全文↓ 2018-10-08 01:29:52
  • 145****8311

    那要看你父母是贈與給你一個人的,還是贈與給你們夫妻二人的。
    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查看全文↓ 2018-10-08 01:29:44
  • 148****9095

    如果房子是買賣的話,那就得婚前簽訂財產分割協議
    如果是父母贈送的,不論婚前婚后,只需要有父母贈送協議,
    說明房子只能歸你,其他任何人不得分割就行
    但是如果離婚時,女方的情況特別慘,比如沒有工作,沒收入,沒房子
    如果孩子還歸女方的話,法院會考慮,房子雖然歸你,
    但是你也得對女方進行相應的補償。也就是比沒有這套房子的情況分割的要多。

    查看全文↓ 2018-10-08 01: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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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手續(xù)麻煩點,但是可以取出的。去勞動保障局辦理手續(xù)。祝你兩幸福哈,以后可以天天膩歪了。請采納一下啊,謝謝

    全部3個回答>
  •  夫妻離婚時可以協議分割屬于兩位的共有財產?! τ谶€沒有取得產權的住房,可以等取得住房全部產權之后,再分割分配?! ∪绻p方無法達成分割財產的一致意見,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全部3個回答>
  • 離婚時房貸未還清,房產的分割問題,要根據房屋購買的時間區(qū)分兩種不同的情況:一、房屋購買于婚后。這種情況下,房屋無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未還清的房貸也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房產與房貸一并分割。二、房屋系一方購買于婚前。這種情況下,根據房屋產權登記于誰的名下,又分為兩種不同的情況:1、房屋產權登記于婚前付款買房一方名下。這種情況下的房產分割,《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第2款有明確的規(guī)定,即“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憋@然,這種情況下,房屋應歸婚前付款買房一方,但婚后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婚前付款買房方給予補償,同時,尚欠的房貸也由婚前付款買房方承擔。2、房屋產權登記于夫妻雙方名下。這種情況下,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尚欠的房貸也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房產與房貸應一并分割。至于一方于婚前所付的房款,應作為債權處理。

    全部3個回答>
  • 如果是在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屬于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如果是在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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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還是雙方,需要保留證據喲,以免今后查無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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