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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地產買賣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135****3823 | 2019-01-24 17:04:55

已有4個回答

  • 145****5891

    合同是否存在法定效力:
    1,只要是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在公平、自愿、合法的基礎上訂立的合同,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2,否則,所訂立的合同就是無效的。
    一,合同(contract):
    1,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
    3,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并轉讓。
    三,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zhèn)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查看全文↓ 2019-01-24 17:05:27
  • 145****7102

    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是無效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山東省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三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禁止擅自買賣或非法轉讓。

    查看全文↓ 2019-01-24 17:05:22
  • 135****6751

    一、各地法院對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的認定都不一樣,以下介紹上海法院的認定;
    二、上海法院認為,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對于由此引發(fā)的糾紛,應當綜合考慮出賣人出售房屋是否經過審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畢以及買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區(qū)分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具體如下:
    第一,對于發(fā)生在本鄉(xiāng)(鎮(zhèn))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
    第二,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xiāng)(鎮(zhèn))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第三,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xiāng)(鎮(zhèn))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第四,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xiāng)(鎮(zhèn))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對合同效力暫不表態(tài),實際處理中應本著尊重現狀、維持穩(wěn)定的原則,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xù)占有、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對此類案件進行處理時,亦應區(qū)分不同情況:
    第一、按上述第三種情況處理的,雙方當事人應各自返還房屋及購房款。
    第二、按上述第四種情況處理的,如果系爭房屋已經拆遷或者已納入拆遷范圍的,應在扣除購房人的購房款后,充分考慮購房人重新購房的合理支出,由購房人與出賣人按比例取得補償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慮在7:3左右。

    查看全文↓ 2019-01-24 17:05:17
  • 135****0112

    農村房屋買賣簽訂的協議書,符合如下情形,才有法律效力。
      參考如下《山東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因買賣、繼承、贈與房屋而發(fā)生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的,買房戶、繼承人、被贈與人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之一的,可依法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xù),不符合條件的,應按本辦法第十八、十九條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ㄒ唬┺r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決住房確需分戶的;
      (二)實施村鎮(zhèn)規(guī)劃或舊村鎮(zhèn)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ㄈ┮驀?、集體建設項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遷的;
     ?。ㄋ模╇x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工、軍人、歸僑、港澳臺同胞等,經區(q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定居,農村確無住房的;
     ?。ㄎ澹┦屑壱陨先嗣裾?guī)定的其他條件。

    查看全文↓ 2019-01-24 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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