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網(wǎng) >房產(chǎn)問答 >其他 >其他 >詳情

??房產(chǎn)70年產(chǎn)權是什么意思?房子70年產(chǎn)權到期后還是屬于自己的嗎?

153****9072 | 2019-05-13 07:55:09

已有3個回答

  • 131****4677

    房子70年后的歸屬問題,的確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屬于你,租房的確要比買房子劃算。這樣說,并非故弄玄虛,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產(chǎn)權是物權之一種,按理說,這是一種永恒的權利,并不存在過期之說。問題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樣,放在哪兒都行,它必須建在土地上。與土地比較起來,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著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沒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這實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對公民私人合法財產(chǎn)進行絕對保護。比如說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個人財產(chǎn)之一。按理說,只要這個房子不倒,我對這個房子就有絕對的權利:占有、使用、支配、處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規(guī)定,土地是國有的,土地的**長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這個房子非常結(jié)實,還是要面臨何去何從的問題。這里面顯然存在著矛盾。
      有專家認為,在我國可以采取三個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yè)主聯(lián)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第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第三,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我個人認為,這三種方式都有不盡人意之處。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辦法,實質(zhì)上是加重購房的負擔。當下,用來做房地產(chǎn)開發(fā)的土地都是開發(fā)商從政府那里高價“拍”來的。消費者化高價不僅買下了房子,還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權。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讓他們重新再買一次“土地使用權”。購房者反復掏錢,必有另一個主體反復受益,這種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和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本質(zhì)上沒有什么太大的區(qū)別。這種方法,總讓人感覺難以實現(xiàn)。一個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個人建筑,這么大的規(guī)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時,這些人將上哪兒去住,即使能辦到,工作量之大不亞于遷移一個城市,將對社會造成怎樣的沖擊?舉個例子說。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數(shù)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說也有上百萬。如果按這個辦法實行,10年間要讓這上百萬的人離開原來的家,重新找住所,社會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寫字樓什么的,政府又哪來這么多資金進行收回?
      總之,筆者對專家的建議是不敢茍同的。但是,房子七十年后怎么辦?這終究是一個問題,必須進行解決。依筆者之見,那就修改一下法律,去掉這個70年。規(guī)定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終于房子的使用壽命。也就是說,只要房子不倒,土地使用權就不會過期,當然土地仍是國家的。

    查看全文↓ 2019-05-13 07:55:41
  • 137****1581

    1、70年產(chǎn)權是指房屋建筑產(chǎn)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業(yè)用建筑。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權屬年限為70年。

    2、《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xù)期,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3、70年后,房子還是自己的,但土地使用權已經(jīng)到期。所謂70年指的是土地使用權,并不是房產(chǎn)所有權。70年后,國家可以有兩個選擇,其一,繼續(xù)出讓土地使用權。其二。國家收購你的房產(chǎn),但要有折舊。

    查看全文↓ 2019-05-13 07:55:34
  • 158****1920

    土地是歸國家所有的,一般說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 70年后,國家有權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須對你的房屋進行補償。當然你也可以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繼續(xù)享有土地使用權。



    1、在我國法律規(guī)定中,"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chǎn)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滿后,土地收歸國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屬于業(yè)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jù)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

    2、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qū)別就在于:房屋所有權(即房產(chǎn)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chǎn)沒有完全毀損滅失(住宅樓設計壽命一般為50年)就能一直享有,"房產(chǎn)證里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比較常見的是40年、50年和70年。

    查看全文↓ 2019-05-13 07:55:29

相關問題

  • 房子70年后的歸屬問題,的確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屬于你,租房的確要比買房子劃算。這樣說,并非故弄玄虛,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產(chǎn)權是物權之一種,按理說,這是一種永恒的權利,并不存在過期之說。問題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樣,放在哪兒都行,它必須建在土地上。與土地比較起來,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著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沒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實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對公民私人合法財產(chǎn)進行絕對保護。比如說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個人財產(chǎn)之一。按理說,只要這個房子不倒,我對這個房子就有絕對的權利:占有、使用、支配、處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規(guī)定,土地是國有的,土地的**長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這個房子非常結(jié)實,還是要面臨何去何從的問題。這里面顯然存在著矛盾。  有專家認為,在我國可以采取三個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梢杂煞课輼I(yè)主聯(lián)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第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第三,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我個人認為,這三種方式都有不盡人意之處。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辦法,實質(zhì)上是加重購房的負擔。當下,用來做房地產(chǎn)開發(fā)的土地都是開發(fā)商從政府那里高價“拍”來的。消費者化高價不僅買下了房子,還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權。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讓他們重新再買一次“土地使用權”。購房者反復掏錢,必有另一個主體反復受益,這種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全部3個回答>
  • 70年房子還是你的,只是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房屋產(chǎn)權有房屋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權的期限為永遠,而土地使用權根據(jù)有關法規(guī)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xù)期,續(xù)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 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補的費用多不會超過5位數(shù)。根據(jù)《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 1. 住宅建設的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時,自動續(xù)期。 2.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xù)期,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的歸 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全部3個回答>
  • 70年房子還是你的,只是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房屋產(chǎn)權有房屋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權的期限為永遠,而土地使用權根據(jù)有關法規(guī)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xù)期,續(xù)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 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補的費用多不會超過5位數(shù)。根據(jù)《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 1. 住宅建設的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時,自動續(xù)期。 2.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xù)期,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的歸 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全部3個回答>
  • 房子70年后的歸屬問題,的確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屬于你,租房的確要比買房子劃算。這樣說,并非故弄玄虛,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產(chǎn)權是物權之一種,按理說,這是一種永恒的權利,并不存在過期之說。問題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樣,放在哪兒都行,它必須建在土地上。與土地比較起來,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著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沒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實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對公民私人合法財產(chǎn)進行絕對保護。比如說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個人財產(chǎn)之一。按理說,只要這個房子不倒,我對這個房子就有絕對的權利:占有、使用、支配、處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規(guī)定,土地是國有的,土地的**長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這個房子非常結(jié)實,還是要面臨何去何從的問題。這里面顯然存在著矛盾。  有專家認為,在我國可以采取三個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梢杂煞课輼I(yè)主聯(lián)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第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第三,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覀€人認為,這三種方式都有不盡人意之處。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辦法,實質(zhì)上是加重購房的負擔。當下,用來做房地產(chǎn)開發(fā)的土地都是開發(fā)商從政府那里高價“拍”來的。消費者化高價不僅買下了房子,還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權。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讓他們重新再買一次“土地使用權”。購房者反復掏錢,必有另一個主體反復受益,這種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和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本質(zhì)上沒有什么太大的區(qū)別。這種方法,總讓人感覺難以實現(xiàn)。一個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個人建筑,這么大的規(guī)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時,這些人將上哪兒去住,即使能辦到,工作量之大不亞于遷移一個城市,將對社會造成怎樣的沖擊?舉個例子說。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數(shù)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說也有上百萬。如果按這個辦法實行,10年間要讓這上百萬的人離開原來的家,重新找住所,社會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寫字樓什么的,政府又哪來這么多資金進行收回?  總之,筆者對專家的建議是不敢茍同的。但是,房子七十年后怎么辦?這終究是一個問題,必須進行解決。依筆者之見,那就修改一下法律,去掉這個70年。規(guī)定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終于房子的使用壽命。也就是說,只要房子不倒,土地使用權就不會過期,當然土地仍是國家的。望采納!感謝!

    全部3個回答>
  • 房子70年后的歸屬問題,的確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屬于你,租房的確要比買房子劃算。這樣說,并非故弄玄虛,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產(chǎn)權是物權之一種,按理說,這是一種永恒的權利,并不存在過期之說。問題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樣,放在哪兒都行,它必須建在土地上。與土地比較起來,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著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沒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實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對公民私人合法財產(chǎn)進行絕對保護。比如說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個人財產(chǎn)之一。按理說,只要這個房子不倒,我對這個房子就有絕對的權利:占有、使用、支配、處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規(guī)定,土地是國有的,土地的**長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這個房子非常結(jié)實,還是要面臨何去何從的問題。這里面顯然存在著矛盾。  有專家認為,在我國可以采取三個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梢杂煞课輼I(yè)主聯(lián)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第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第三,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覀€人認為,這三種方式都有不盡人意之處。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辦法,實質(zhì)上是加重購房的負擔。當下,用來做房地產(chǎn)開發(fā)的土地都是開發(fā)商從政府那里高價“拍”來的。消費者化高價不僅買下了房子,還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權。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讓他們重新再買一次“土地使用權”。購房者反復掏錢,必有另一個主體反復受益,這種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和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本質(zhì)上沒有什么太大的區(qū)別。這種方法,總讓人感覺難以實現(xiàn)。一個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個人建筑,這么大的規(guī)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時,這些人將上哪兒去住,即使能辦到,工作量之大不亞于遷移一個城市,將對社會造成怎樣的沖擊?舉個例子說。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數(shù)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說也有上百萬。如果按這個辦法實行,10年間要讓這上百萬的人離開原來的家,重新找住所,社會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寫字樓什么的,政府又哪來這么多資金進行收回?  總之,筆者對專家的建議是不敢茍同的。但是,房子七十年后怎么辦?這終究是一個問題,必須進行解決。依筆者之見,那就修改一下法律,去掉這個70年。規(guī)定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終于房子的使用壽命。也就是說,只要房子不倒,土地使用權就不會過期,當然土地仍是國家的。望采納!感謝!

    全部3個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