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70年后的歸屬問題,的確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屬于你,租房的確要比買房子劃算。這樣說,并非故弄玄虛,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產(chǎn)權是物權之一種,按理說,這是一種永恒的權利,并不存在過期之說。問題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樣,放在哪兒都行,它必須建在土地上。與土地比較起來,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著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沒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這實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對公民私人合法財產(chǎn)進行絕對保護。比如說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個人財產(chǎn)之一。按理說,只要這個房子不倒,我對這個房子就有絕對的權利:占有、使用、支配、處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規(guī)定,土地是國有的,土地的**長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這個房子非常結實,還是要面臨何去何從的問題。這里面顯然存在著矛盾?! ∮袑<艺J為,在我國可以采取三個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梢杂煞课輼I(yè)主聯(lián)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第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第三,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覀€人認為,這三種方式都有不盡人意之處。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辦法,實質上是加重購房的負擔。當下,用來做房地產(chǎn)開發(fā)的土地都是開發(fā)商從政府那里高價“拍”來的。消費者化高價不僅買下了房子,還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權。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讓他們重新再買一次“土地使用權”。購房者反復掏錢,必有另一個主體反復受益,這種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和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本質上沒有什么太大的區(qū)別。這種方法,總讓人感覺難以實現(xiàn)。一個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個人建筑,這么大的規(guī)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時,這些人將上哪兒去住,即使能辦到,工作量之大不亞于遷移一個城市,將對社會造成怎樣的沖擊?舉個例子說。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數(shù)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說也有上百萬。如果按這個辦法實行,10年間要讓這上百萬的人離開原來的家,重新找住所,社會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寫字樓什么的,政府又哪來這么多資金進行收回? 總之,筆者對專家的建議是不敢茍同的。但是,房子七十年后怎么辦?這終究是一個問題,必須進行解決。依筆者之見,那就修改一下法律,去掉這個70年。規(guī)定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終于房子的使用壽命。也就是說,只要房子不倒,土地使用權就不會過期,當然土地仍是國家的。
全部3個回答>??房產(chǎn)70年產(chǎn)權是什么意思?70年產(chǎn)權到期后還是屬于自己的嗎?
141****6450 | 2019-08-01 17: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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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165
房子70年后的歸屬問題,的確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屬于你,租房的確要比買房子劃算。這樣說,并非故弄玄虛,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產(chǎn)權是物權之一種,按理說,這是一種永恒的權利,并不存在過期之說。問題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樣,放在哪兒都行,它必須建在土地上。與土地比較起來,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著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沒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查看全文↓ 2019-08-01 17:52:51
這實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對公民私人合法財產(chǎn)進行絕對保護。比如說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個人財產(chǎn)之一。按理說,只要這個房子不倒,我對這個房子就有絕對的權利:占有、使用、支配、處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規(guī)定,土地是國有的,土地的**長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這個房子非常結實,還是要面臨何去何從的問題。這里面顯然存在著矛盾。
有專家認為,在我國可以采取三個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yè)主聯(lián)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第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第三,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我個人認為,這三種方式都有不盡人意之處。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辦法,實質上是加重購房的負擔。當下,用來做房地產(chǎn)開發(fā)的土地都是開發(fā)商從政府那里高價“拍”來的。消費者化高價不僅買下了房子,還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權。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讓他們重新再買一次“土地使用權”。購房者反復掏錢,必有另一個主體反復受益,這種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
143****9076
買房子過來70年產(chǎn)權是自己的。
查看全文↓ 2019-08-01 17:52:46
1、這個70年指的是土地的使用年限,在我國70年的使用年限是住宅用地的年限,等這個年限到了后會有部門來評估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能繼續(xù)使用,如果能使用的話建筑物的產(chǎn)權人只需要繳納些土地出讓金就可以繼續(xù)使用了,如果評估建筑物不能使用的話就會回收土地并賠償產(chǎn)權人。
2、我國《物權法》對于70年產(chǎn)權到期之后的后續(xù)問題有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49條規(guī)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br/>3、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其中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4、而對于屆滿之后的相關手續(xù),第40條和第41條分別作出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注銷登記。”;“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xù)期。需要續(xù)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guī)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span> -
136****0972
房屋產(chǎn)權70年是指房產(chǎn)的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后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繼續(xù)使用權。而房屋所有權(即房產(chǎn)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chǎn)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
查看全文↓ 2019-08-01 17:52:40
房屋從購買之日起,就是屬于購買者了,只是,土地國有的性質決定了土地使用權是有年限的,開發(fā)商買地,買的也只是土地使用的一定年限。所謂的70年,只是說,土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與房子是沒有關系的。
也就是說房子的所有權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這房子就一直是產(chǎn)權人的,但土地是國家的。根據(jù)項目的立項不同,租用國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產(chǎn)權為70年,工業(yè)、科教文衛(wèi)體綜合類用地產(chǎn)權為50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產(chǎn)權為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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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房子還是你的,只是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房屋產(chǎn)權有房屋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權的期限為永遠,而土地使用權根據(jù)有關法規(guī)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xù)期,續(xù)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 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補的費用多不會超過5位數(shù)。根據(jù)《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 1. 住宅建設的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時,自動續(xù)期。 2.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xù)期,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的歸 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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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房子還是你的,只是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房屋產(chǎn)權有房屋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權的期限為永遠,而土地使用權根據(jù)有關法規(guī)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xù)期,續(xù)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 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補的費用多不會超過5位數(shù)。根據(jù)《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 1. 住宅建設的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時,自動續(xù)期。 2.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xù)期,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的歸 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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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產(chǎn)權到期后,直接續(xù)交土地出讓金就行了!費用不多,幾千塊的樣子!主要看你分攤面積和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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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70年后的歸屬問題,的確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屬于你,租房的確要比買房子劃算。這樣說,并非故弄玄虛,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產(chǎn)權是物權之一種,按理說,這是一種永恒的權利,并不存在過期之說。問題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樣,放在哪兒都行,它必須建在土地上。與土地比較起來,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著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沒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這實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對公民私人合法財產(chǎn)進行絕對保護。比如說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個人財產(chǎn)之一。按理說,只要這個房子不倒,我對這個房子就有絕對的權利:占有、使用、支配、處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規(guī)定,土地是國有的,土地的**長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這個房子非常結實,還是要面臨何去何從的問題。這里面顯然存在著矛盾?! ∮袑<艺J為,在我國可以采取三個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梢杂煞课輼I(yè)主聯(lián)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第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第三,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覀€人認為,這三種方式都有不盡人意之處。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辦法,實質上是加重購房的負擔。當下,用來做房地產(chǎn)開發(fā)的土地都是開發(fā)商從政府那里高價“拍”來的。消費者化高價不僅買下了房子,還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權。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讓他們重新再買一次“土地使用權”。購房者反復掏錢,必有另一個主體反復受益,這種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和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本質上沒有什么太大的區(qū)別。這種方法,總讓人感覺難以實現(xiàn)。一個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個人建筑,這么大的規(guī)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時,這些人將上哪兒去住,即使能辦到,工作量之大不亞于遷移一個城市,將對社會造成怎樣的沖擊?舉個例子說。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數(shù)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說也有上百萬。如果按這個辦法實行,10年間要讓這上百萬的人離開原來的家,重新找住所,社會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寫字樓什么的,政府又哪來這么多資金進行收回? 總之,筆者對專家的建議是不敢茍同的。但是,房子七十年后怎么辦?這終究是一個問題,必須進行解決。依筆者之見,那就修改一下法律,去掉這個70年。規(guī)定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終于房子的使用壽命。也就是說,只要房子不倒,土地使用權就不會過期,當然土地仍是國家的。望采納!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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