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是可撤消合同,采取隱瞞、欺騙等手段簽定的合同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可撤消的合同。這個要看你們當時接觸中是怎樣的情形,合同中有沒有條款是關于房屋質量的,若表示房屋以現(xiàn)狀交付,那是不能退的。
全部3個回答>??被改造過的二手房可以退房嗎?剛買二手房才知道死過人,可以起訴退房嗎?
138****1255 | 2019-09-17 08: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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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444
1、可以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賣房人返還賣房款。
查看全文↓ 2019-09-17 08:53:22
2、雙方雖然形成了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并且履行完畢。但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交易時對房產相關信息應當予以披露。
3、房屋里有人死亡,雖然不影響對房屋本身的使用,但會影響使用人的心理,客觀上會降低房屋對使用人的效用,按照一般的民間習俗,發(fā)生過人死亡的房屋會被認為存在不吉利的因素,而且房屋往往會因此貶值。同時,有人死亡的信息,會對購買者是否愿意進行交易,及以何種條件進行交易有著非常重大的影響。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ㄒ唬┮蛑卮笳`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
157****5287
1、可以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賣房人返還賣房款。
查看全文↓ 2019-09-17 08:53:16
2、雙方雖然形成了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并且履行完畢。但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交易時對房產相關信息應當予以披露。 -
144****9170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觀點來看,你有權知道這一點(房屋質量沒問題,但是經過加固這一點)。但是賣房子的人未說明此情況,你可以根據(jù)知情權這個權利來退房。不過這需要協(xié)商,法院對你會有利。
查看全文↓ 2019-09-17 08: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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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找檢測鑒定機構進行專業(yè)方面的鑒定,判定該改造是否對原設計結構留下了安全隱患,如留下安全隱患,很顯然是原房東留下的,如對此不進行處理,肯定是要退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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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情況屬于您違約了……呵呵退是肯定可以退的,就看您是通過中介還是自己和業(yè)主直接交易的如果是中介那就和中介溝通 通過中介來和業(yè)主交涉直接和業(yè)主交易的話,那就得咱自己和業(yè)主磨嘴皮子了但是不管那個,簽合同的時候肯定是有詳細的違約說明的,按著合同走就OK具體步驟:1、先和(中介)業(yè)主交涉,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反正就是表明房子不好意思我要退了!2、按相關的合同規(guī)定違約該賠的就賠,如果沒有詳細說明,恭喜您撿漏洞了3、萬一業(yè)主死活不同意退,那就走法律程序唄,這個代價就有點高了!關于違約金,這個就看合同上面是怎么說的——如果是不可抗拒因素所以退房,建議能多賠就多陪些吧,畢竟業(yè)主都辦理提前還貸了(萬一業(yè)主資金也緊張,那就麻煩了——錢都給銀行了他那里來的錢給你?。?!萬一真沒錢——建議您和業(yè)主協(xié)商,房子再另找買家,買了再給您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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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過戶需要的手續(xù)(和證件)是:簽買賣合同、遞件、交稅、完稅過戶、領證。不同地區(qū)有時程序不同,比方有可能先交稅再遞件。 簽買賣合同是指:買賣雙方連同中介方(如果有的話),就房產價格、交樓方式、付款方式等的協(xié)商簽合同。 遞件是指:買賣雙方本人帶相關資料去房管局申請房產轉移登記。買方帶身份證原件。如貸款要首套房證明等還要按房管局要求先到相關部門開具。賣方帶身份證、房產證、房產原相關稅費發(fā) 票等原件。交房管局買賣合同可以用房管局版本到房管局后再簽。(大城市有很多已實行網簽的,就是在網上先申請預受理號和填表,再遞件,免得你在房管局排隊) 交稅是指:房管局收件后,按其要求時間到相關稅局部門交納各種稅費。買賣雙方各自帶身份證原件交各自的稅費。完稅過戶是指:買賣雙方交納各自稅費后,雙方一起帶身份證和各自交稅費的全部發(fā) 票單據(jù),到房管局審察確認已完稅,完成過戶,領取過戶回執(zhí)。 領證是指:買方按過戶回執(zhí)指定時間,帶身份證和過戶回執(zhí)到房管局領取新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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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房屋產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不是房屋的產權人,而是出賣了他人的(主要是在親屬名下的)房屋,事后又不能得到房屋產權人的同意。有的父母將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又將房屋出賣,因法律明確規(guī)定,監(jiān)護人非因被監(jiān)護人的利益,不得處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因而無法辦理過戶手續(xù)。這種情況法律上稱為無權處分。二、出賣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屋形成的原因一般是:1、因婚姻關系形成的夫妻共有房屋,雖然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實際上是夫妻共有房屋;2、因繼承形成的共有房屋,即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為二人以上,尚未辦理遺產析產,其房屋產權應為繼承人共有;3、因拆遷形成的家庭共有房屋,即依據(jù)拆遷補償協(xié)議,被補償人為家庭中的數(shù)人,但是回遷房登記在了其中一個人的名下,實則為家庭共有房屋;4、因共同出資建房、購房形成的共有房屋?!冻鞘蟹康禺a轉讓管理規(guī)定》第六條第四款規(guī)定 “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出賣人因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因而形成合同無效。三、因房屋前期開發(fā)建設及銷售違法無法取得合法產權的開發(fā)商違反規(guī)劃、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未能辦理合法的銷售手續(xù)等原因,不能辦理房屋合法產權的房屋。比如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小產權”房屋,因沒有辦理土地征用手續(xù),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是法律禁止上市銷售的房屋。違章建筑也屬于此類房屋。四、已經設定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房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規(guī)定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薄稉7ā返谒氖艞l規(guī)定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蔽唇浀盅簷嗳送猓课莓a權人轉讓房屋的因侵害了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因而轉讓無效。五、出賣已出租的房屋,侵犯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的《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guī)定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蔽凑鞯贸凶馊诵惺箖?yōu)先購買權的,承租人可以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六、被依法查封、限制的房屋不能轉讓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其中第(二)項規(guī)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七、轉讓經濟適用房不符合規(guī)定的依據(jù)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2008年4月8日發(fā)布的《關于已購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知 》的規(guī)定,自《通知》發(fā)布之日起,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后,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轉讓經濟適用房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不能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八、出售央產房,未經《央產房管理辦公室》比準的出售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的房改房,未經《央產房管理辦公室》批準的不能辦理房屋產權過戶。九、出售房改房,違反與原房屋產權單位約定的關于實施《北京市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具體問題的補充通知(2000年3月21日)規(guī)定“ 凡以房改成本價所購公房申請上市出售的,除與原產權單位在買賣合同中另有約定的以外,可不再征詢原產權單位的意見。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及中央在京企事業(yè)單位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庇行﹩挝慌c職工簽訂房改售房合同時,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限制性條款。如購房人如果出國或者調離本單位時,單位有權收回房屋等等。如未取得原單位同意出售的書面證明,很可能會導致原單位主張權利,出賣人與購房者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合同無效,應當返還購房者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出賣人有過錯的應當賠償購房者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十、農村宅基地轉讓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轉讓協(xié)議無效農村宅基地不屬于二手房的范圍,但是因為宅基地轉讓糾紛數(shù)量很多,在此一并提出。十一、公有房屋承租人轉讓房屋承租權,不能辦理承租人變更過戶手續(xù)的這種情況屬于房屋承租權的轉讓。目前國有直管公房即房管所代表國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承租人,由于在事實上享有占有、使用、交換、收益(出租)和處分(承租權的轉讓)的權利,享有承租人死亡后繼承人繼續(xù)承租的權利,享有拆遷后得到安置補償?shù)臋嗬?,因而長期以來一直是“房蟲”十分關注的對象。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出賣了承租的公有房屋,又不能辦理公有房屋承租權的變更手續(xù)。有的是父母承租的公房,父母去世后其子女將房屋出賣給他人,公房管理部門不能辦理過戶手續(xù)。直管公房承租權的轉讓,在2007年之前是可以的。一般只要是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與他人達成承租權轉讓協(xié)議,申請變更承租人的,房管所都能辦理過戶。2007年以后公房的承租人申請轉讓房屋承租人的,需將房屋交還房管所,房管所給予補償,再由房管所出租。也就是說在2007年之后,私下轉讓公有房屋承租權的難以辦理承租權過戶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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